第36章 中国古代城市与欧洲自治城市(三)
上一节我们读到了中国传统政治的原则是控制,并详细了解了大明王朝的情况。这一节作者则向我们讲述了民营经济内部的等级制度,并且与同时期的欧洲进行了横向比较。
前面我们读到欧洲自由城市内,所有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工人和店主没有尊卑之分。“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之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大,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需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
再看看我们中国呢,城镇民营工商行业中,师傅与学徒、主人与雇工之间的关系等级森严。
明清时代法律规定,雇人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他与雇主是“主仆名分”。雇主可以任意处罚雇工,雇工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即使受虐待也没有告发的权利。《大明律》规定,雇主殴打雇工,只要不出现骨折以上的重伤就不追究。相反,如果雇工骂一句雇主都要被判刑。
西方中世纪城市中的学徒,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法律地位。例如13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就规定:“对于学徒他(匠师)应该提供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
而在传统中国,学徒的地位是很低下的,等同于仆人。除了学习技艺之外,还要为师傅干一些家务活,动不动就被打骂。吃饭的时候要给师傅师母盛饭,要等到师傅师母吃完才能吃。所以,才有“徒弟徒弟,三年奴隶”的俗话。还出现了“学三年,帮一年”的规矩,其实就是变相延长学徒期限,是对徒弟的典型压榨。
因此,中国古代城市中的工商业与欧洲自治城市的工商业代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结构。虽然明朝后期因为政治腐败、朝纲废弛,国家不知觉地放松了对市场经济自发成长的约束,导致明后期经济急剧繁荣,江南一些城镇中还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
不过,我们不能认为手工工场就是资本主义。中国过于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对产权保护的不力、法治的不完善、过高的交易成本(包括赋税太高,官僚体系通过腐败汲取过甚等等),都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出现。仅有“雇佣劳动”“私营手工作坊”,并不足以称之为资本主义萌芽,其实这些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
“中国不存在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之所以出现这一说法,是一些中国学者基于‘别人有,我们也有’的‘争气’心态,引起的对西方的比附。”本章最后以国际著名经济史学家李伯重的观点作结,我觉得这种观点还是很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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