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事件大家应该都知道了!略去介绍背景,直接开始。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与“疫苗接种”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第二部分是“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三部分是关于“维权”的简要提示!
请注意!凡是涉及到法律的议题,总是十分复杂,本文只是给出通常情况下的提示。实践中,则需要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与疫苗接种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简介
1.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版本是2016年修改),该法规可以说包含了关于疫苗接种的许多常识性问题,当遇到纠纷时,先通读这份法规,对于了解疫苗的流通以及接种流程十分有益。
这部法规中有一些关键部分,比如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这一条规定,对于搜集关于“疫苗接种”的证据十分有用,因为已经明文规定了“相关记录”应当如何保存。
而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则是规定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第五章,阅读这个章节,十分有利于了解“预防接种发生不幸”时,应当如何处理。
于是,可能会有读者询问,如何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成因”?别着急,看下一个规定。
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这部规章详细规范了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前提、流程、救济方法,阅读这部规章可以详细了解关于鉴定的一系列规定,“鉴定”是维权行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切忌对这个部分,一无所知!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意见)
此处注意搜索技巧!需要知道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偿办法(意见),直接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加关键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进行搜索。
比如我们在搜索引擎键入“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就会出现搜索结果,上海市的规定链接为:《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页面底部会看到.doc的附件,提供免费下载!
注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意见)非常重要!十分具备实际操作性!
该部分参考资料:《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这个工作规范内容较多,但也十分详细,可以作为维权行动的辅助资料,需要时进行查阅。
二、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简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是法律以及配套的法规,阅读这两部规定,不仅可以了解关于药品的一些常识,还可以了解关于药品质量的规范,可以用在维权时“理解药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可以说是我国的“侵权法法典”,规定了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救济手段等等问题,请注意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在第七章,与疫苗有关的某些损害也是属于“医疗损害”。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阅读这两部规定的作用在于,对于疫苗相关争议的处理,可以参照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因此这两部规定有助于“维权”时了解相关流程。
三、简要提示
1. 很多读者或许会问,这么多规定到底应该怎么使用?
首先我们必须要理解,假如疫苗接种出现不幸,相应的维权结果有两种,一是“赔偿”,一种是“补偿”。这两种结果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赔偿”一般是指药品质量有问题,或者接种工作本身不规范等等因素导致“不幸”,也就是说提供药品或医疗服务一方存在过错,这时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这篇文章第二部分所列举的各项规定。
另一种“补偿”呢,是指除“过错”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不幸,也就是说“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在第一部分提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这时就要适用我们第一部分提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意见)进行处理。
但是,千万不要以为,“赔偿”和“补偿”在维权刚开始的时候,会区分得泾渭分明,因为在问题刚刚发生的时候,我们并不能知晓“预防接种”发生的不幸,到底是因为何种原因而导致,因此需要进行各类专业鉴定,熟读关于“鉴定”的相关规范,会对于维权特别有益。
好的,总结一下!当疫苗接种发生不幸时,一般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判断导致“不幸”的成因,如果是因为“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那么就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处理。
如果是“相关各方都没有过错”,那么就要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加以处理。
但是,也有一些情况,即便出现“不幸”也无法得到“赔偿或者补偿”,比如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导致的偶合性反应(前几年的某疫苗事件中这个名词出现比较频繁,网路上也有很多资料),比如幼儿、儿童(法律术语称为“受种者”)的监护人隐瞒病史、健康状况、接种禁忌等等,导致出现异常反应。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前面讲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意见)。当然实践中,一些地区已针对这些情况开展接种保险等救济措施。
或许又有读者在询问,我作为个体,如此势单力薄,如何能够对抗强悍的资本?
不用担心!2017年6月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大家应该都看过《人民的名义》,没错!就是《人民的名义》中提到的检察院,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担心自己太过弱小,完全可以到检察院提供关于“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线索,检察官们会帮助你维护合法权益。
2. 接种疫苗对于儿童特别重要,千万不要因为恐慌或者其他因素作出不理智的选择。
3. 法律是最后的武器,多了解一些,终归有利无害。
最后,很想说,愿天下所有的父母,都永远不会用到这篇文章中提到的任何一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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