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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方向及法律:电梯吸烟案二审改判的得与失

民意、方向及法律:电梯吸烟案二审改判的得与失

作者: 正洪观点 | 来源:发表于2018-01-24 23:56 被阅读14次

    电梯吸烟案,原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判决,以公平责任原则判令劝烟者杨某补偿死者田某之亲属15000元;死者亲属不服提起上诉,河南郑州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二审宣判,改判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

    此前,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时,笔者曾撰文表示支持。现二审对一审予以颠覆性改判,对该裁判结果笔者虽有微辞,但鉴于是终审生效裁判,不宜进行否定性评价,因而并未撰文。但是,看到新闻及网络一边倒地支持二审判决结果,并且知道二审法院对此案是高调改判,当天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我想二审法院是希望人们多了解与讨论此案,以便能从中得到行为指引及教育。于是小编响应这种引导,积极参与讨论,于是有了本文。然而我是从另一角度理解该案,也即,不论是非,只讲得失。

    第一,民意问题:民意是谁?

    民意这个东西复杂而微妙。此案二审改判一事,让人想到国外的一个公共政治学术语,叫塔西佗效应,即指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时,不论其讲真话还是事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讲假话、做坏事。同时,还想到心理工作者武志红讲的一个故事:一个心理疾病患者的母亲控制欲很强,这位患者知道如果自己将杯子放到桌面的一角,其母亲一定会让他放到另一角去,于是他做了这个试验,果然其母要求他将杯子摆到另一端去,并且有无比充分的理由。这两个事情,告诉我们,人心有时诡异得十分简单:它就是要跟你唱反调。

    因而,小编认为,二审改判此案,虽意在顺应民意,但实际效果可能正好相反。理由是,在民意的唱反调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与释放的情况下,二审高调改判此案,此并非顺应民意,而是在逆反民意。不知大家是否了解到这样一种心理现象:当你恨一个人的时候,你不是希望他变好而是希望他更坏,你不愿听到关于他好的消息,你只愿听到关于他更坏的消息,因为你想找到更多证据用以证明你对他的恨是正确的。因此,小编估计,二审高调改判此案后,民意可能就会有一些反转,大家接下来会质疑二审改判的正确性。

    第二,方向问题:方向朝何?

    在这里,所谓方向,是指审判政策的走向。笔者猜测,本案二审的改判的最终确定,或与最高法院2018年1月8日关于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终结第24条婚规有一定关系,是受其影响作出的审判政策预判选择。然而,这种对上级法院审判政策调整的理解与预判,可能由于时间太短、信息不畅、过于主观等因素的影响,或许不一定准确,有时甚至理解为相反。

    对第24条婚规的终结,到底是回归民意,还是回归法律?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一,多数人会认为是司法对民意的回归,因而是民意的胜利。然而,笔者的理解则与此相反,此体现的是司法对法律的回归,因而可以说是法律的胜利。这里涉及到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即民意是什么,谁代表民意。是网络键盘侠?是司法裁判者?是街头多数决?显然都不是。因此,如果硬要问在司法裁上的民意是什么,那么答案就只有一个:在司法裁判上的民意就是法律,除此以外并无民意。比如,你能说第24条婚规没有民意基础吗?恰恰相反,第24条婚规就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价值判断作出的,这就是第24条婚规所依据的民意基础。

    第三,法律问题:法律在哪?

    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意指司法是用来托底的。那么,司法它究竟托什么底?我们都知道,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有两种,一是强势权利,一是弱势权利。此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与救济的对象。然而,其中的强势权利,其实现权利能力强大,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法律的救济,就能实现权利;而其中的弱势权利,其变现能力较低,常常需要借助法律的救济,才能实现权利。司法的托底功能,就体现在对弱势权利的救济上。社会规则与司法规则是有区别的,社会遵循的主要是竞争法则,而司法遵循的主要是救济原则。因而,唯有才司法才关注与救济我们每个都十分需要、但社会又难以给予的权利需求,这就是司法的价值所在。

    在社会生活中,时常会出现,用强者的道德及价值观念,来否定弱者的基本需求的现象。在社会的特殊时期,特别是在多数人的暴政成为时尚的时候,这种“强者通吃”的现象及倾向尤为突出。其实,古今中外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在多数的暴政下,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弱者;在多数人的暴政下,虽然人性中丑恶的一面能在狂欢中能得到尽情地倾泄与张扬,但是最后没有一个人是赢家。

    最近,好象有一种倾向,人们十分认同:司法裁判文书用道德进行说理。裁判文书用道德进行说理,这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只有情容于法,情法并重,才是良法之治。但是,我们的司法不能用道德进行裁判,这是司法的固有属性所决定的。用道德进行裁判,就不该叫法院了,那就应当叫道院。比如,在电梯吸烟案中,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不当性,劝阻公共场所吸烟的正当性,这些都道德问题;而公平责任的承担,则是法律问题。

    把道德与法律两者搅和在一起,很难得出公允的裁判结果。因为,每个人之道德取向及要求是不一样的。如因,如果司法借用道德进行裁判,必然会引起纷争。电梯吸烟案一审裁判结果出来后,就有人拿彭宇案说事,称该案如此判决会像彭宇案一样拉低人们道德进程50年。其实,彭宇案的不足,恰恰在于其裁判文书使用了道德判断,即用道德判断来分析和认定事实,这一点恰好成为人们攻击彭宇案的口实。

    对电梯吸烟案,能否适用公平原则,确实存有争议。因而,此案,在一审已经适用公平原则作裁判,而被告又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此案确实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定力。也即二审在法律上,需要将一审的裁判定性为明显违背法律,或者确实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审对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得出如此肯定的判断结果,勇气可佳,定力可佩。

    最后,此案的二审改判,让小编想到两个关于司法的问题,一个是法理学问题,一个是文艺范问题。第一,法理学问题:司法,应当主动出击,还是被动守候。第二,文艺范问题:司法,是为强者而舞,还是与弱者为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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