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开展讨论之前,我们不妨略微花点时间,来认真审视第一个问题,「女性穿着暴露是否会诱发男性犯罪?」真正想表达的是什么?
我们不妨先抛开「穿着暴露」、「诱发」这几个极其含混不清的概念,先根据有限的理性,对问题陈述的语义范围进行最低限度的界定。
个人相信,诸君应该都会同意可以优先排除「女性穿着暴露必定会诱发所有男性对其从事性犯罪」这一层意思。
缩小限定范围后,我们可以问:「女性穿着暴露是男性对其性犯罪的原因吗?」
显然不是。
导致性犯罪之原因的一个最低限度的完整的描述是:犯罪者基于意思自治,对受害者实施了性侵犯的行为。当且仅当,前述行为的实施过程没有被犯罪者意思自治以外的客观因素所阻断之情况下,成立犯罪既遂——很显然,这里的2个关键要素,在于:
1.犯罪者本人基于意思自治而作出的,实施犯罪的主观判断;
以及
2.不存在阻断犯罪行为完整施行(或既遂)的犯罪者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要素。
这时,有人可能会主张——性犯罪的因果关系,其实具备「多因一果」的属性。即,虽然上述2点因素的作用确实是决定性的,但前述论证并没有直接否认,女性衣着暴露也有可能是「原因之一」。而基于直觉,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类假设(衣着暴露是导致性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合理的。
真的是这样吗?
恐怕并非如此。其实,只要我们使用「排除法」,就能非常简单地验证,即使剔除「衣着暴露」这项单独的因素,而仅仅具备之前提及的2个因素,性犯罪仍然会发生——反之则不然。
故而,暂无理由相信女性衣着暴露是导致性犯罪的「原因之一」。毕竟,在「多因一果」的模型中,每一个「原因」都至少应当是「不可剔除」的。
这时,可能还有人会提出:即使我们承认「衣着暴露」与「性犯罪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时我们也承认,前者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担不利的责任,但我们依然可以论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衣着暴露」这个单一因素足以降低潜在犯罪者的预期犯罪成本,进而提升性犯罪率。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侵害对象反抗能力相同的前提下,能够减少从开始实施犯罪,到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或者既遂)的时间,进而降低性侵犯实施者被抓获的概率,以及被害者反抗的成功率(罪犯主观意志意外的,有机会阻断其犯罪完整实施的可能要素);
2.审判程序中,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力相同的前提下,被告通过主张「衣着暴露的受害者是性工作者(或主动勾引被告)」来进行罪轻辩护的时候,能够获得更强的辩护效力,从而提升罪轻判决的概率。
3.故而,预期成本的降低将强化潜在罪犯的动机,提升其作出实施犯罪之主观判断的概率,进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我们基于理性有理由相信「衣着暴露」这个单一因素,足以提升性犯罪的概率——这样一来,也顺便论证了「衣着暴露与强奸罪案同时发生时,对应的女性应当被予以道德谴责」这个观点——因为这提升了社区的犯罪率,损害了被害人自己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上述论证的前半部分,即「衣着暴露会强化潜在犯罪者的犯罪动机,进而提升性犯罪率」,看上去似乎无懈可击,但却又似乎令人觉得怪怪的。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鄙人相信,问题出在「衣着暴露」这个概念难以被给予毫无争议之澄清——而这个概念对于前述推论,却又是至关重要的。或者,我们可以问道:「衣着暴露」(但不至于全裸)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是着装的表面积吗?不,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布料有效遮挡的实际位置可能更加重要……
那么,关键在于布料有效遮挡的实际位置吗?不,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着装的情境似乎更为重要。譬如,同样是在公共场合穿着比基尼的同一位女士,如果是在政府机关出现,我们可能会赋予其衣着暴露的评价,而如果是在游泳池出现,我们的评价可能会完全不同……
那么,关键在于着装的情境吗?不,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女士本人的性魅力也许更为重要。譬如,穿着同样一件比基尼,同样在阳光明媚的马尔代夫沙滩上出现的2位不同的女士,我们的目光在天使面孔且魔鬼身材女士A上停留的时间、荷尔蒙的波动水平,毫无疑问地会比三围尺寸是「128-128-128」且貌比门神的女士更甚(好吧,姑且假设夫人和女朋友不在身边的情况下)……
即使我们将标准限定在「衣着的表面积」这个单一指标上,那么到底表面积要少到何种程度才属于衣着暴露?
有一个流传甚广的思(e)想(gao)试(duan)验(zi)足以更好地说明上述「界定尺度」,或曰「规范标准」的难以澄清之处——
1.假设有一个头发茂盛的,愿意接受我们疯狂实验的先生(他的勇气着实可嘉)。
2.我们先拔掉他的1根头发(保证不痛),然后发问:他是秃子吗?我们可以毫无困难地回答:显然不是。
3.每重复第二步,我们都问一次:他是秃子吗? 可以肯定的是,在相当长的一个过程当中,我们都可以肯定的回答:不是。
4.直到这位先生头发少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忽然惊呼——这不是一个秃子吗?!
5.问题来了——他到底在头发是多少根的时候,可以被界定为秃子,而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被界定为秃子?
没有记错的话,上述情形,叫做「规范滑坡」(如有错误,欢迎指出,谢谢!)
咳咳,现在,让我们暂时先忘记上述那位可怜的先生,继续思考剩下的后半个问题——
不如这样提问:先抛开以上的所有思考,姑且假设「衣着暴露会强化潜在犯罪者的犯罪动机,进而提升性犯罪率」是成立的,这能够当然地得出「此类情况下的受害者,应予道德谴责」之结论吗?
个人看来,依然是「不能」。
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认同「性犯罪案件当中,衣着暴露的受害者,应予道德谴责」之观点,并推动这类文化成为主流的时候,那么:
即使在司法机关对被告坚持下达有罪判决的前提下,
第一,被告也会高概率地采取「攻击受害人衣着品位,主张被害人通过释放此类视觉信息,使得被告产生了被害人处在性放肆的状态错觉」——简单地说,被告会无所不用其极地抹黑被害人的人品,提升自己获得罪轻判决的概率——前面我们已经谈到,基于「衣着暴露」这个概念的极度含混,被告的这类抹黑策略的成功率,在「性犯罪案件当中,衣着暴露的受害者,应予道德谴责」这类观点占据主流的社会当中,显然会更高。
第二,当「性犯罪案件当中,衣着暴露的受害者,应予道德谴责」之观点占据主流时,无疑将导致被告有更高的概率能够得到主流舆论的同情,进而对法官的量刑形成民意压力(这里还是指:法官不持有类似道德观念的情况下。否则,情况将会更糟)。
至此,我们很容易通过低成本的思考策略,相信以上的2点将显著降低性犯罪实施者的犯罪成本,并反过来提升被害者的维权成本,在下诚未见其可。
最后,在下的总结陈词是——即使可以证明女性衣着暴露足以导致性犯罪率之上升,我们也不应该对被害者予以道德谴责——因为这样将进一步降低罪犯的犯罪成本,并反过来提升受害者的维权成本,这显然是不值得我们为其提供辩护的。
网友评论
1.关于您的第二个例子,即「露阴癖者被『制止』和『逮捕』」,其实可以区分2个层次来分析:
A.假如只是单纯地展示阴部,而容许他人选择是否观看,则并未违反我国的实定法(譬如,刑法)。
B.假如不仅仅是单纯地裸露阴部,而且强制他人观看的话,可能就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同理,在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面前有类似行为,可能会构成猥亵儿童罪。
简言之,是否需要动用司法来予以制裁,是需要区分情况的。仅仅就个人而言,不同的个体有权对行为A进行的道德评估,但「制止」则是于法无据的。如果在下有疏漏的话,欢迎对法律依据进行补充:)
2.「实际上性侵的案子反而大部分发生在衣着保守的女性身上,因为她们显得更易顺从和反抗力不强。」这类观点,在下确实注意到了,而且相信它具备不少的市场。然而,这个观点暂时没有说服在下——
A.支撑这个观点的数据,不太可能源自双盲的对照实验,因为这类实验显然不可能通过伦理审查而得以进行。
B.承前,支撑上述观点的数据很可能来自于社会调查法。而这类调查方法的问题在于,其数据来源全部都是「已经报案的受害者」——有一个术语可以非常确切地形容这类样本,即「有偏样本」——基于这类数据来源极其难以展示基础事实数据的全貌,故而我们有理由对其置信度感到怀疑——至少,我们可以对其证明力的强弱,感到怀疑。
但伦理规则和法律的作用,正是为了降低单纯地凭借生物本能行事,所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呢(^_^)
1.基本上,不妨把「衣着风格」考虑类比为「言论输出」——只不过前者是在输出「视觉信息」,而后者是在输出「文字或声音信息」,而且我们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来决定是否接受上述两类信息的输入,比如「不看」、「不听」等等。
2.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不可以此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您例子中涉及的「滥用自身权利而实施非法行为」的情况,逻辑上并不能否定「合法地行驶言论自由(信息输出自由)」是道德错误的。
3.不论原因如何,根据现行实体法,性侵犯都是「有罪」的。但是,被告有权以「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来进行罪轻辩护。
我们还可以换个角度,假如穿着暴露的是个男人,有些女人喜欢看,有些女人就觉得恶心,是性骚扰,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不要谴责这个男人呢?
再说回这个“案子”,如果那个女人是故意通过穿着暴露来引诱一个男的对她进行性侵犯,然后以此来告他,通过胜诉来获得巨额赔偿,这又算不算是一种敲诈?
所以我主张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这个女的有没有“穿着暴露”的主观倾向和不良动机,不能单纯认为施行侵犯的一方就是有罪。
总之,有些人并不在意衣服,他们只是拿衣服说事,要证明女性的“不检点”。
本文的结论很好:“即使可以证明女性衣着暴露足以导致性犯罪率之上升,我们也不应该对被害者予以道德谴责。”
但事实是对被害者施以道德谴责的人,着眼点往往并不在“衣着暴露”这种客观的状态,他们的着眼点是受害者本身的“不检点”,乃至“淫荡”。这才是最恶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