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山东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微博各大新闻热点皆已报道,此案件已过去一年多,近日才被有心人士翻出,为受害人也就是名义上的凶手于欢鸣不平。
知乎上知道事情经过的人,昨天已经贴出了事情的经过。只因企业家苏银霞因公司经济低靡不景气,向当地的放贷人借了135万的高利贷,距离案件发生那天,苏银霞已经还了184万和抵押了一套70万的房子,还有17万没有还完。借贷人吴某带领10人找到苏银霞的公司,先是在马桶里拉屎把受害人的头按进其中,进行羞辱。再是在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前,11个丧心病狂的要债人对其母亲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强奸凌辱。
在此期间,受害人曾经报过警,警察来访之后,只说了几句不痛不痒的官方话后,拍拍屁股就走人了。面对警察的偏袒和视而不见,以及11个畜生般的人渣对母亲的侮辱,受害人于欢于慌乱中愤怒抓起桌子上的水果刀,刺死放贷人吴某,同时也刺伤其中两名要债人。
对此案件,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且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正当防卫的说法”给出的解释却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的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看完聊城市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我只想骂人。说句难听,不讲素质的话——你他妈就是在这放屁呢!什么叫正当防卫?国家《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聊城市人民法院指出,讨债人中未有人使用工具。是没有使用名义上的工具,可是11个大男人对于欢的母亲进行强奸凌辱时,他们用的是什么,难道不是所谓的“人身工具”吗?此外,聊城市人民法院还指出,案发时派出所已经出警。呵呵,警察是已经到了,可是到了又能怎么样了呢?还不是说几句无关痛痒冠冕堂皇的让弱者心寒的话以外,他们还能做什么呢?
如果,这个案件按照国家的《刑法》来讲,这确确实实属于弱者的正当防卫,即使是防卫过当,国家刑法中也有所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后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即使案件定性为于欢防卫过当,也罪不至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案件一审的无情结果,足矣让所有的民众都在怀疑,在法院判处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某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呢?这个问题足矣让人细思极恐。
先抛开别的不讲,只是单纯的看一遍这个案件,也足矣让许多民众心寒了。若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你们会看到什么?第一点从讨债人对欠债人不择手段的凌辱中,我看到的是人性的黑暗。《三字经》说“人之初,性本善。”人生来之初本性都是善良纯真的,可后来又究竟是因为什么,才能让一些人的本性发生到由白及黑的转变?就比如那些讨债人,他们又是因为什么,才让他们的人性在后天的成长中早已泯灭殆尽,道德沦陷到无底的深渊?
其实不难想象,一定范围内的人,个体会受群体的不良影响;同样一个小群体也会受大群体的不良影响;而影响大群体的又是什么呢?是一个社会环境内,不良风气长期无限熏陶的结果罢了。
现在的社会不良风气太多,从老人摔倒无人扶而至窒息死亡的冷漠人性,再到频频出现的年轻女性深夜被强奸,而无人怜悯反遭辱骂穿的少活该受伤的变态路人心理等等。我们不难看出,这个被和谐春风吹过的社会,他早已存在了一些我们都不曾发现的道德伦理标准沦陷的隐患。若长此以往,不良的社会风气不被纠正制止,那么那些长期生活在乌烟瘴气社会中的某些人,就会逐步被败坏的风气所熏染。他们的人性也会在道德黑暗的社会中被潜移默化的改变,最终就可能演变成那些讨债人丧心病狂的变态心理,从而造成更多的社会惨案。
接下来的第二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透过这个案件,甚至以前的案件,我们都不难发现这个社会不仅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而且最重要的还是需要一些秉持正义公平的法律执行者。
法律是维持这个社会公平的必要规则,这些规则不仅是用来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还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标准界限。同样,法律也是民心所向的一个标杆,一套让民众推崇并且足矣信任依赖的法律才能被推行的更加久远。人们常说法律是死的无情的,不能被更改的,但当一条条无情的法律一次次遇到民众所推崇的至高的道德伦理的挑战时。我们国家的领导者,以及宪法编写者是否应该深深的反思一下,我们自己一直都在推行的所谓“法律”是否应该重新更改,进行补充健全呢?难道就一点漏洞都没有吗?只希望,不要在民众都已不在信任国家的法律时,我们才开始着手修改那套不太健全的法律。到那时,恐怕早已为时已晚。
对于法律和法律执行者二者来看,若非要辨其轻重,那必是法律的执行者了。一个秉持正义公平的法律执行者,大到关系着一个国家根基的稳定,法律的推行顺利;小到关系着民众的民心所向,以及民众的个人利益与安全。
影视剧中常出现“官匪一家亲”的场面,白天官是官,匪是匪,可能到了晚上,二者就可能在一张桌子上推杯换盏,你来我往犹如亲哥们似的不分彼此。其实这些画面不只是影视剧中才会出现,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在某些偏远的边缘城市,在那些法律涉及不到的城市里,官匪早已私通。在百姓民众面前,他们官唱红脸,匪唱白脸,一唱一和,从弱者身上谋取利益,根本不管民众的死活。
就像本案中的派出所警察一样,他们早已和放高利贷的人纠结私通已久。不然,不会在于欢屡次报案后,都无动于衷,对讨债人的恶行视而不见。而当这些警察在执行案件中,屡次出现失职渎职的行为,却始终无人责罚管教,这些种种卑劣的行为,足矣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律执行者中,有一大部分所谓的“人民公仆”并不具备高尚的职业素养,甚至已经出现严重的腐败分子,道德伦理已败坏到极点。
昨天看完“辱母杀人案”,不禁让我想起去年腾讯视频播出的一部网络剧——《暗黑者》。在网络剧中,受害人不是钻法律漏洞的恶人,就是道德败坏沦陷到极致的心理变态人。总得来说,受害人都是那些警察永远无法抓到的犯人,而凶手则是十分受民众欢迎的暗黑执行者——Darker。剧中不仅严肃的提出这个国家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还多次侧面对这个国家的法律执行者进行讽刺。不管是明讽,还是暗讽我都很佩服这部剧背后的作者,敢于直面痛斥国家法律执行者的严重恶行,我由衷敬佩。
《暗黑者》中,罗飞曾经对Darker说过“这个社会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并不需要一个以杀人名义存在的法外执行者。”其实,他说的并不完全对,首先我承认这个社会不需要一个法外执行者,因为人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切标准规则都要已法律为公平正义的准绳。其次,他还漏掉了最重要的一点。这个社会其实更需要一些秉持高尚职业操守,有公平正义精神,能为民众办实事的法律执行者。
不然,当社会上最后一个具有公平正义的法律执行者也消失后,就真的不保准这个社会会出现一个真正的“暗黑执法者”了。到那时,对于国家来说,可能就不只是让民众寒心了,可能民心所向也不复存在了。
今日,中央检察院派员到山东聊城法院进行阅卷调查,面对民众道德伦理的质问,只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能给于欢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文/潇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