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笔者参与制定两部地方性法规《XX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和《XX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讨论过程中,笔者多次提出推广共享单车的提议都被否定,主要反对意见来自以下几点:
1.停车位置随意,影响市容和交通;
2.市民素质不高,车辆易损坏、丢失;
3.各市目前已经有了固定停车点的公共自行车,没必要增设共享单车;
4.共享单车企业总部在外地,本地并未设立分公司,地方财税收入来源缺少;
5.据了解,各地成立的公共自行车管理机构,都由财政支出,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紧密;
6.共享单车企业技术不完备,固定位置停放技术未达到行政机关要求;
7.缺少上位法依据,对企业和个人监管难。
上述问题,有些确实是现实存在,但是有些反对意见却暴露出行政机关管理中的顽疾,行政机关不愿意推广共享单车有其深层原因。
1.随着八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各地相继组建巡视组(巡查组)的成立,对各行政机关开展纪律检查,明确指出各项工作实行终身负责制,因此,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中出现了懒政怕担责的心理,不愿意管,不敢管已成为大多数的常态。一旦共享单车在城市中出现拥堵、丢弃、乱停放等问题被上级批评,行政机关负责人立即会被问责。
2.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追求政绩,往往更看重见效快,收益快的项目,比如说治理大气污染,喜欢限产、关停、取缔,“运动式”执法、“一刀切式”执法信手拈来。而对于共享单车这种虽然低碳、环保、健康的项目,但是见效慢、收益慢、精细化管理要求高、监管难度大,即使有长远发展眼光领导也会谨慎对待,被行政机关拒绝自然在情理之中。
3.虽然2017年10部门曾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在倡导低碳、环保出行,要求加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但在落实上级的政策、规定过程中,行政机关选择采用自己擅长和容易的做法,自行采购公共自行车补贴运营管理,对共享单车则采取了限制、拒绝的做法;公共自行车项目完成后,每年仅需完成增设停放点和投入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即可,很少再考虑如何进一步改进“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推广共享单车,虽然在国家层面取得共识,但到各地落实中仍然阻力重重。今后,一方面行政机关需要推动相关立法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将相关政策举措具体细化,督促各地逐项落实;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企业需要增加公共管理的属性,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制定政策、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发展共享单车对满足公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污染排放、减少公共空间占用、推动共享经济发展、提高市民素质等诸多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作为我国新的“四大发明”之一,推广共享单车也具有重要意义。
期待未来出行更美好。
做个终身学习者,用写作倒逼输入。
作者系徐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欢迎交流,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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