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注册自媒体公号后,给自己立下了一个规矩:每天发一篇文章。昨天,因事务较多,未写号文。于是,便从网上下载了一篇自己写于2003年的旧文《一篇14年前的旧文: 司法权威从哪里来?》,充当公号文章。其中心思想是:司法要接受监督,才会有司法公正。对此,有位热心的网友留言表达异议称:“在公民的基本法律素养未提升及整体司法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将刑事事实认定交给大众,即交给媒体与民意,会演变成舆论审判。”
这位网还真的有些说对了。这篇短文写于14年前,当时正是辽宁高院改判刘涌案引发舆论潮,该文也是此舆论潮中的一个水分子。几个月后,最高法院“罕见地提审”,再审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小编那时写作该文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实在内心祈使法院对刘涌改判立即执行;二是确实认为只有接受监督的司法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和形成司法权威。
今天,再读此文,仍然认为它在思想上充满了闪光点。虽然,其中第一个目的,即希望法院改判立即执行的内心祈使,确实属于愤青行为;但是,这篇文章的内容,在今天看来仍然是正确的,并且,如今更加坚定地认为它是正确的。因为小编现在多了一个思想武器,即巨婴理论。用巨婴理论分析中国司法,得出的结论仍然是:只有接受监督的司法,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形成法司权威。其实,道理很简单,就以下两点:
第一,司法在中国是泊来品。因此,要谈论司法,首先,必须看清楚司法的源头,即西方的文化;同时,必须弄明白这个泊来品,在中国的移植的具体问题。在西方文化中,终局裁判者只有一个,那就是全能的上帝,司法来源于上帝的授权,因而司法也具有神圣性,这是司法在西方具有权威性的根本原因。而在中国则与此不同,我们每个人都以上帝的视角来审视世界和周遭,人人都是裁判者,对官府裁判纠纷的结果,人们的内心根本就不服,他们服从的是官府的权力,这就是中国司法不具有权威性的根本原因。
第二,中国司法面临的问题。表面上,我们建立起了全面而系统的司法制度,但是由于人们从内心根本不相信与接受司法这个东西,因而司法的运行总不顺畅;于是,我们又在司法之外,另行建立起不服司法的处理机制,即信访制度。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文化背景上具有先天无足的劣势,不像西方司法从出身时起就口含金钥匙。如果说,西方司法制度的逻辑路径,是从神圣到权威,再从权威到公正。那么可以说,中国司法制度的逻辑路径,则是从监督到公正,再从公正到权威。
可见,中国的司法,比西方难更做。第一,在西方的法庭上,只有一个巨婴,那就是上帝,这个上帝必然可以做到一锤定音。虽然,对上帝真身,人们看不见摸不着;但是,上帝的符号与化身,则是随时可以见证的。例如:证人宣誓时单手搁于圣经,法官手中敲击的法锤。第二,在中国的法庭上,则会有无数个巨婴,而这些巨婴们,是谁也不会服从谁的。巨婴们的仪式性动作行为可能会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经典动作:以死相威逼,以上访相要挟。
总之,中西方司法的显著差别在于:西方司法是靠神圣忽悠权威与公正,中国司法是靠监督保证公正与权威。因而,中国司法特征性的规律是:第一,首先要有司法公正,然后才有司法权威;第二,司法公正,需要完善的监督作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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