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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香通鉴】汉代断案量刑实录

【酱香通鉴】汉代断案量刑实录

作者: 衣赐履 | 来源:发表于2018-03-11 19:08 被阅读27次

衣赐履按:这是汉初的案例,照理放在这里讲不大合适,但实在没忍住,觉得这个例子很有趣,想来想去,也在这里摆一下,与大家分享。

汉初,杜县(陕西西安)男子“丁”病故,棺材停放在堂上尚未安葬。丁的媳妇儿“甲”知道婆婆“素”夜间为丁守丧,乘机与男子“丙”到棺后房中发生性关系。素发现此事,气了个半死。第二天一早,素将此事告官,甲被捕。案情很简单,但对于如何给甲定罪,由于相关律条的不明确,杜县县长不能决定,就将案件上呈,由廷尉处置——廷尉是秦汉时代的最高司法官(李斯就任过此职)。

廷尉接到案子后,即召集正、监、廷尉史等属吏三十人,就如何给甲定罪,进行了商讨。正如杜县不能决定一样,对甲的行为,法律条规中还真没有合适的。于是,退而求其次,比照相关条款来处置。集体商讨的结果是:

1.法有条款:“男子死后的继承顺序是,妻在父母之后;妻去世和父母去世,丈夫归宁的丧假相同(归宁即休丧假,多对父母去世而言)。”根据这一条,丈夫在家中的地位应尊于妻。那么,妻事奉丈夫,以及为其服丧,应按仅次于父母的规格来进行(这一段我不是太理解,可能漏了点什么,呵呵)。

2.另有条款:“妻作为继承人的顺序是在丈夫的父母之后,丈夫的父母死后尚未安葬,便在棺材旁与人通奸,按不孝认罪”。不孝罪通常判处“弃市”(闹市处死并暴尸,这可是够狠的),次一等,也要判处“黥为城旦舂”(女子脸上烙印,罚做苦力)。敖悍罪(对长辈不敬)判处“完刑”(剃光头)。

比照这两条,廷尉作出判决

妻对夫的尊敬,其程度应当仅次于父母。现在甲的丈夫死去,甲非但不悲伤,且在棺材旁与人通奸,犯了不孝罪和敖悍罪。拘捕甲的人虽不是当场捕获,但甲仍应判处“完为舂”(剃光头后做苦力)。将本判决通知杜县,照此论处女子甲。

衣赐履说:如此一判,女子甲这后半生就完蛋了。不过峰回路转,她命里的“大贵人”横空出世。

此案判完,有个叫“申”的廷尉史出差回来,对廷尉的判决提出异议,并据律力争,成功推翻了廷尉的决议。

申问,《律》“不孝弃市”。现在假设父亲健在,儿子三天不给他吃饭,执法官应如何判处这个儿子?

廷尉答,当然是弃市了(三天不给父亲吃饭,弃市!汉以孝治天下,可见一斑)。

问,那么如果父亲去世了,儿子三天不上坟祭祀,怎么判?

答,不当论罪。

问,儿子不听在世的父亲的教导,与不听去世的父亲的教导,哪个罪重?

答,不听去世的父亲的教导,无罪。

问,丈夫健在妻子自行嫁人,与丈夫去世妻子自行嫁人,哪个罪重?

答,女子在丈夫健在时嫁人,以及娶有夫之妇的那个人,都应判处“黥为城旦舂”(看来汉代重婚罪判得也很重啊,呵呵)。丈夫死后妻子嫁人,别人娶她,都无罪。

问,欺骗健在的丈夫,与欺骗去世的丈夫,哪个罪重?

答,欺骗去世的丈夫,不论罪。

问,丈夫做官,住在官府。妻子独居在家,常和其他男人通奸。其夫前去捉奸,但没有抓住,如何论处?

答,不应当判罪(怪不得老话说,捉贼捉赃,捉奸捉双!呵呵)。

于是,申说道,大人,既然欺骗去世的父亲,其行为的恶劣程度轻于欺骗健在的父亲;侵犯健在的丈夫,其行为的恶劣程度重于侵犯去世的丈夫。现在女子甲在已经去世的丈夫的棺材旁和人通奸,却又没有被当场拿获,就判处甲“完为舂”,量刑是不是太重了?

话说到这个份儿上,廷尉等人遂承认之前的判决确实失当。

本案,廷尉等人的思路是,试图通过继承顺序的论证,将女子甲的行为往不孝罪、敖悍罪上靠,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甲作出草率判决。申抓住这一漏洞,讨论了不孝罪的轻重表现,以及通奸罪之关键的当场拿获——秦汉律中称为“校上”,成功推翻了廷尉的结论。其表现出来的精湛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乃至使作为最高司法官的廷尉也被问得一愣一愣的,由此可见那时司法的审慎作风。

衣赐履说:读罢这个案例,我非常震惊。一是震惊于汉代断案人员逻辑的缜密;二是震惊于在本案中廷尉与廷尉史的互动,后者尤甚。一方面,我对廷尉史申不肯草菅人命的职业道德表示敬佩。说实话,甲与丙通奸,应该是属实的,这种“破鞋”杀了她都不解气。然而且慢!既然没有被“当场拿获”,那就存在一个“如果”。如果人家没通奸呢?那不是一生都给毁了吗?在这个问题上,申的表现极其专业,并且似乎体现出一种“疑罪从无”的现代审判理念哩。另一方面,就廷尉与廷尉史之间的互动,我相信,在层级体制内工作过的人可能都会感到诧异,廷尉史,你好大胆子!廷尉,你好大的肚量,呵呵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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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 东北老齐:汉承秦制,尤其是汉初,很多东西都只直接把秦的那一套给搬过来。通过汉初的史料,也能间接了解一下秦的相关制度。

    中国人并不笨,有些时候看的还是良心。
    衣赐履:@东北老齐 是的。一群乌合之众没办法建立行政体制。小吏萧何,的确有两把 刷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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