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聊聊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情形和违约赔偿话题。
员工不辞而别,或者不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离职,使单位很被动。有些单位想尽办法防止员工任性离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违约责任,如下面的劳动合同约定。
这样的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约定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简要分析如下。
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为全年平均月工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贵任的大小予以赔偿。
这条看似双方平等约定,但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应承担的二种违约金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本条设定的违约金不合法,违约者赔偿损失是合法有效的。
2、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或引进,乙方存在擅自解除合同等违约行为的,则乙方除承担上述1中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和引进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违约金超出法定范围。一是单位引进时支出的费用,要求劳动者承担无法律规定,也不合理,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二是如果单位出资提供专项培训(不同于单位内的教育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更不应该承担第1条的违约金。
计算公式:违约金=(培训费总和÷约定的服务期)×未履行的服务期,实际核算中以月为最小单位。详见《单位出资培训,跳槽不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一文。
3、合同订立后,乙方如在合同期内需要辞职的,必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辞职,工资在辞职后的次月发放工资日发清,其它时间一概不付,中层管理人员需提前两个月申请。如未按照此条款,当月工资及其它奖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
本条违法点有三个:一是中层管理人员需提前两个月申请超过法定的30天;二是申请满30天后,无需单位同意即可离职;三是离职后工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未提前规定的时间或未经同意辞职,当月工资及其它奖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是克扣工资行为。
实践中单位要管理员工的随意离职(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一方面从薪资待遇,工作环境,文化氛围等着手,吸引留住员工;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和人性化的操作来防范。
如碰到员工不辞而别不来上班,要书面通知至少二次,第一次询问和要求,第二次告知及再次要求,之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前未上班的时间,如果按旷工规定扣除部分工资的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应发工资折算下来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者任性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损失,且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否则难以获得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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