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逢时的丽春院

作者: 风清不扬81 | 来源:发表于2023-12-20 05:55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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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鹿鼎记》中,妓院不仅是男一号韦小宝的出身地,而且与官场、江湖并为全剧出演的三个主要舞台。最经典的是韦小宝成为康熙亲信后回扬州,一帮子地方领导陪着江湖背景的韦小宝听歌妓唱小曲,成功地把三大舞台凑合到一起。可惜那歌妓不够年轻美貌、小曲不够低俗下流,结果韦大人“听得十分气闷”,辜负了地方干部的一片心意。

这种场景其实不该出现,因为朝廷早有禁娼之令,韦大人身为高级干部应当带头洁身自好。记得当朝顺治五年的文件,就重申了明代法律中禁止以良为娼的条款。顺治九年清世祖再次下令,禁止以良为娼。这些是指民妓,后来官妓也禁。《皇朝通考》说:“顺治十二年仍设女乐,十六年后改用太监”。所谓女乐,就是官妓。领导身边都用太监代替官妓,民妓当然更要取缔。《雍正会典》指出,“顺治十六年裁革女乐后,京师教坊司并无女子”,又说“康熙十二年……勒令提取伶人娼妇者,严行禁止”。看来,朝廷真是三令五申苦口婆心啊。

韦小宝位高权重时,正是康熙朝。从规定上讲,《鹿鼎记》里以丽春院为代表的一批妓院若想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比较困难。就个人看法,不仅前述之扬州官员陪钦差大臣“提取伶人”的现象有诬蔑之嫌,而且韦小宝念念不忘扬州妓院中的“九大名院”、“九小名院”,以及全剧大量发生在妓院的情节,其真实性都十分可疑,作者用意更不得而知。

尤其当韦小宝重回丽春院时,曾听隔壁有人打骂民女、逼良为娼,这种公然抗旨的行为,令人很难置信。若按康熙开始修订的《钦定大清律例》规定,“买良家之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逼勒卖奸图利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云贵川广烟瘴少轻地方”,“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等。作为朝廷高官,韦小宝应当在扬州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扫黄行动。

如此说来,难道金庸对历史的把握有误么?也不见得。或因朝廷禁令落实到基层还要时间,或因基层干部作风不实落实不力,反正清朝初年,禁娼令常有,而娼妓也常有。比如清代学者朱彝尊,康熙年间长期流连妓院,留名在其诗册的妓女就有吕二梅、晁静怜等七八人。

仔细想想这也正常,当有禁不止成为常态,当禁止需要重申,当重申需要再次,现实当然不言而喻,何况到了后世乾隆朝,皇帝南巡还亲自视察妓院呢——前紧后松、雷声大雨点小,这种情形咱们多么熟悉啊。难怪日本《唐士名胜图》描写乾隆朝的北京,“最可玩味者,莫如戏楼与妓馆”。所以对于丽春院来说,个人以为,它在康熙朝只是夹缝里求生存,如能延续经营到乾隆朝,那才是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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