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是叔本华的博士论文。
所读英文译本:Cartwright & Erdmann
参考中文译本:应当是商务印书馆的版本,查证后修改。
斜体字是我个人的注释,没有文本基础。
引言:
1. 定义了什么是充足理由律
2. 从研究对象的重要性、研究本身方法的重要性和研究的独创性方面讨论了研究的价值
康德和柏拉图都建议世人平等对待两种法则:统一律和分解律。统一律让我们把事物统一成种、属……直到那个最终的概念(例如上帝),叔本华认为对这条法则的运用反映在“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这句话之中;分解律使我们能对种属进行区分和分解,直至最终的偶性,对这条规律的看重反映在康德的“不要轻率地减少实体的多样性”这句话之中。
统一律是先验的,它假设自然与它是统一的(即自然是符合它的,我们能用统一律来处理自然的现象和信息)。但康德说这两条法则都是先验的。
康德和柏拉图认为在哲学和所有科学的探究中都应该坚持平等对待这两条法则,不能厚此薄彼。如果有所偏向,就会发生错误。比如康德以前的哲学就是如此——他们过于看重统一律的作用,过多地使用统一律,不断地研究创造范畴,而不去区分它们,不去思考所增加的范畴是不是合理的,也就导致康德所说的理性超出了它应有的界限。
例如叔本华在这篇论文里探讨的充足理由律,据他所说就从未成为分解律的对象。人们多是把它当成先天的真理,而不探讨它所基于的先天认知基础——它由于什么内在于人类理性的东西得以成立。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有不止一个认知基础,因而任何人使用充足理由律时,都应该指明他所依凭的是哪一个种先天基础,这样才能使论证更加清晰和可靠。
充足理由律,叔本华援用沃尔夫的说法,将其定义为“对于任何东西,都有理由说明它为什么存在,而非不存在”。即任何东西的存在都是有理由的。这个理由当然不是指道德的理由——似乎经常有这种误解,例如对于“存在即合理”——而是指它的存在是“可解释”的。充足理由律见于各种领域,常常是被默认的法则。叔本华认为它重要到可以说是所有科学之基础:
由于充足根据律堪称为整个科学的基础,所以,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通过科学我们才能理解一个概念系统,即一个互相联系的概念整体,而非缺乏联系、完全分离的概念集合。但是,把这个系统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的如果不是充足根据律,又是何物呢?每门科学之所以不同于一个纯粹的集合,就在于科学的概念是从它们的根据出发一个跟一个地衍生出来的。这一点柏拉图早就观察到:“即使观点正确也只有等有人通过一个原因加以证明,使它们联系起来时,才有价值”。
网友评论
2.物理必然性,根据因果律,只要出现原因,结果肯定毫无疑问地随之而来。
3.数学必然性,根据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在正确的几何定理中所陈述的任何一种关系,都确实是该定理确定之关系,而且每一个正确计算也是不可辩驳的。
4.道德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每一个人,甚至每只动物,只要产生一个动机,就得被迫去做符合个体生来具有且不可改变的特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