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是叔本华的博士论文。
所读英文译本:Cartwright & Erdmann
参考中文译本:应当是商务印书馆的版本,查证后修改。
斜体字是我个人的注释,没有文本基础。
这一段没有怎么看懂,很多东西都基于猜测,请读者不吝赐教。
叔本华提出了一个长期被人忽略的区别:cognitive grounds 和 cause,并由此批评了斯宾诺莎和笛卡尔的本体论,讨论了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对于充足理由律的表达和分类,并讨论了他的论文中不必要证明一般的充足理由律一事。
笛卡尔
笛卡尔认为上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上帝的概念之中包含存在(至少叔本华认为笛卡尔是这么论证的,我也同意这一点)。但是上帝的概念中包含存在并不能证明上帝的确存在——否则随便一个人随意虚构一个概念X,让它的内涵包含“存在”这一属性——不管是明确地提出来(比如“存在的独角兽”)还是隐晦地包含在其他概念之中(比如“全在的独角兽”中,全在包含存在的概念)——这个被我虚构的X立刻就能获得存在。
笛卡尔的问题在于他没有区分cognitive grounds(认知根据)和cause(原因)。上帝概念中包含存在,那么存在概念是上帝概念的认知根据,是上帝概念的组分,是“包含在”上帝概念之中的,上帝概念的基础(grounds)之一。而上帝的原因是另一种东西,它应当能够推导出上帝的存在。笛卡尔应该确定的是原因而非认知根据,但如果他的确把上帝自身的某一部分当作上帝本身存在的原因,这未免不成逻辑。
认知根据是认知的、概念的;原因是物理的、客观的。追溯认知根据,结果只能被局限在认知根据和概念之中;追溯原因,可以得到概念以外的东西。
斯宾诺莎
接下来是一段讨论斯宾诺莎的,我对斯宾诺莎不熟悉,遂跳过。
莱布尼兹
莱布尼兹是第一个把充足理由律作为认知和科学的基础规律正式地表达出来的人,但除此之外他没有什么进展。他偶尔会暗示认知的充足理由律和因果的充足理由律的区别,但是既没有明说也没有把它发展下去。
沃尔夫
沃尔夫首先区别了两种充足理由律:“理由”作为认知根据和原因。但他也并未完全运用好这个区别。
我认为沃尔夫对于“原则(principal,也即“充足理由律”中的“律”)”的定义很好:所谓原则即是在其(本身)之中包含了其他东西的理由。
他又介绍了沃尔夫提出的三种理由(原因):1)发生的理由:事物现实性的理由,如太阳照在石头上是石头变热的发生的理由;2)存在的理由:事物可能性的理由,如石头具有热容量是热石头的存在的理由;3)认知的理由:如前所述。
叔本华认为,第二个理由其实就是第一个理由。他的论述我没有看懂。
休谟
休谟第一个开始怀疑充足理由律,尤其是因果律,他的结论是我们看到的一切不过是一系列偶然的东西。叔本华认为休谟的错误是明显的(但他没有说明理由),而休谟的主要贡献是引起了康德的思考。
康德
叔本华认为康德的先验认识论证明了我们可以对事物做先天规定(例如时空、范畴等),因此事物不可能独立于我们的认识而存在——至少他看上去是这么说的。我个人不同意这点。
康德再充足理由律方面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认知根据和物理原因的区别。康德的表述比叔本华的清楚多了(这真是前所未闻,康德的作品居然有能被称为“清楚”的时候,而且还是跟叔本华做对比……):认知根据(认知的形式原则,认知的充足理由律)就是“每个命题都有一个基础(原因)(德语中基础和原因是同一个词:Grund)”;物理原因(认知的先验原则,先验的充足理由律)则是“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基础)”。
康德学派的人都继承了对这个区分的认识,并在他们的逻辑学教程中反映出来。例如Kiesewetter将认知原因归为逻辑学的,而物理原因归为形而上学的。叔本华认为这个说法非常好。康德的反对者也同样接受这个区别。
之后叔本华继续举了一些例子,不过都没有详细说明,此处也不加赘述。
关于充足理由律的证明
前面已经说过充足理由律的含义是多重的,因此到目前为止,当我们谈到充足理由律时,我们可能是在指某种充足理由律(比如认知的充足理由律),也可能是在指一般的(含混的)充足理由律。
对于一般的充足理由律的证明,他认为前人的证明都是无效的。沃尔夫在《本体论》和鲍母加登在《形而上学》中的证明是“文字游戏”,柏拉图在《Aphorism》、Jakob在《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中的证明是循环论证。康德的证明例外(纯批中我没有找到),因为他的证明是在证明因果律的先天性,他将在之后讨论。以上这些证明我都没有了解,读者若有空闲,务请不吝赐教。
在斥责了这些人的证明之后,他给出了他自己不用证明一般充足理由律的理由:
1. 一般的充足理由律是一个模糊的、含混的、包含多重意义的东西。所以它是无法证明的,因为它从一开始被表达出来的形式就是错误的。这里叔本华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我觉得很妙,与诸君分享:
They seek a reason for that which has no reason; for the starting point of demonstration is not a demonstration ——Metaphysics III
2. 当我们想要证明一个命题,我们总会回到它的前提(它的认知基础),而这样直到最后我们就会到达一个或一组认知原则。“真”的命题不过就是与这些认知原则保持一致(经验主义可能会有另外一种说法:真是与经验保持一致。而使由其中某一主义认可的真命题能够同时被另一主义认可,可说是德国古典认识论的主要任务之一)。可是充足理由律已经是一个认知原则了,它不会再有一个命题作为前提,所以我们无法证明它。不过这种原则也可以说是“真”的,而这“真”的本质将在以后讨论。
3. 当我们要证明一个命题(叔本华在这里用的是“表达出的判断”,不知有何区别)时,我们就是想要展示(demonstrate)那个命题的认知基础。这就意味着我们要预设这个命题是真的。于是我们就陷入了循环论证。
第三点我不同意,展示认知基础就意味着预设这个命题是真的吗?似乎他是没有弄清真(存在)和真(逻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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