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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买到假货?☞老司机手把手教你用法律维权

什么!买到假货?☞老司机手把手教你用法律维权

作者: 4e9907b44b21 | 来源:发表于2016-11-12 18:54 被阅读305次

    前言:大好的光棍节,凯哥再次祭出强项,为马云背后的姑娘们写一篇干货贴,手把手教你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

    图片来自百度

    -01-商家欺诈你怎么办?

    法条在线: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好了,忽略上文,来听凯哥直接为你解读吧(写论文习惯性标明引用出处,这是个好习惯)。消法55条1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有三:

    双方为经营者、消费者;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那么该赔偿多少呢?

    标的额的3倍。

    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当然默认指RMB啦,脑袋里想着美刀之类的请拍自己脑袋一下),赔偿金额为500元。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是不可以知假买假的,因为违反了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但是呢,鉴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具体不细言,你知我知大家知),所以法律在“食品、药品”两大领域仍然开了一道口子。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上你仍然可以知假买假主张惩罚性赔偿。

    网络红人方某某,恩,没错就是那位打假斗士,仅在法律上讲,自修法后绝大领域禁止知假买假,想必对其团队的经济收益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当然,请斗士继续前赴后继在食品、药品领域死磕到底,能揪出一个算一个。

    温馨提示:保健品不是药品,属于食品行列。

    -02-当你受到了一万点伤害时怎么办?

    法条在线: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题,当你受到了一万点伤害时怎么办?别就地瘫倒哭,恩,来一边听凯哥解读法条一边哭。消法55条2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有五个:

    双方为经营者、消费者;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前三条同上);经营者明知存在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死亡、健康严重损害。

    赔偿多少呢?

    所受损失2倍以下。

    厉害了word哥!各位姐姐妹妹们看清楚咯,上面那个是标的额的3倍,而此处当你受到死亡、健康严重损害的严重后果时,惩罚性赔偿为所受损失2倍以下!

    举个例子,A花500元买了一块巧克力中毒身亡,A的继承人可以主张标的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500*3=1500RMB;当然A的继承人也可以主张实际损失的2倍以下赔偿(如丧葬、医疗、死亡赔偿金等假设20万RMB),也就是20万*2=40万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姑娘们看出来了吗?一个1千5,一个40万以下,天壤之别,当你受到一万点伤害时,自己选咯。

    图片来自百度

    -03-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怎么办?

    法条在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条2款的适用前提有三: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受到损害;销售者主观明知。

    能赔偿多少?

    价款10倍or损失3倍,不足1000RMB的赔1千块。

    此处法律给予了消费者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姑娘们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索赔。有些小朋友就疑惑了,“咦?看你上面的文感觉好像所受损失的3倍感觉赔偿起来更多唉。”

    哈哈,我的乖乖,你还是too young too simple ~如果你买的食品属于“天价”高端食品呢?那价款的10倍可就要比所受损失3倍高出很多咯~懂了咩?

    -04-试用品你要当心

    法条在线: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171条明确规定,当试用期间届满后,如果姑娘们没有做出是否购买的意思,那么会推定为愿意购买!

    so,不是所有的沉默都代表着否定,如果你订购了试用品,一定记得在试用期届满前想清楚是否要入手!

    当然,即便你拒绝认可,也只需要返还原物就好,不必支付使用费哒~放心,免费用~

    -05-为啥一定是“7”天无理由退换?

    法条在线: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恩,消法25条充分解答你所有的疑问,告诉你7天的来源,是不是看上去很亲切?没错,法律就是你生活中一直在用,但是你却自己都没意识到。

    定做、鲜活易腐、音像软件、报纸期刊,这四样的要么是有针对性,要么时间性,要么一次性,你退换别人也没法开心的继续利用了。

    至于其他不宜退货的商品,比如常见的内衣裤什么的,你穿我穿大家都穿穿那还成啥样子了嘛。

    退货运费问题也有明确表述,无其他原因应当由消费者承担。退是你的权力,但哪里又有只讲权力不讲义务的嘛,所以担起你的责任来,当然能买保险就让保险去赔付吧哈哈。

    图片来自百度

    -06-收货后你及时验货了吗?

    法条在线: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卖合同15条规定了,数量瑕疵和外观瑕疵,姑娘们一定要在收货的同时检验并作出通知。

    法条在线: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合同法158条2款规定的解读:

    数量和外观我们正常情况下比较容易看出,那么如果存在隐藏瑕疵呢?你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起合理期限内通知商家(别问我合理期限是多久,我真的不知道……),同时应当在收货起2年内通知,有保质期的适用保质期。

    如果没有及时尽到检验义务会怎样?

    法条在线: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请你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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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就是这样,祝姑娘们买到心爱的宝贝

    另外,凯哥说,他写的故事可比干货有意思的多了,来都来了,瞅一眼去呗

    原创干货,抄袭维权,凯哥学法律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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