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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一种大历史观,善于娓娓道来,不急于下判断,而是将各种有价值的法律史料悉数摊开,晒一晒,散发着某种“反思”的光芒。法治在历史、理论、实证的三维空间中变得更加立体,避免了漂浮于纸面上的庸常。政治的余威闪烁在作者的笔尖上,常常能感受到一种及时的“惜墨”。在这里,你会觉得“马克思主义”不是作为某种学术写作策略出现,而是彰显着学理的力量。
1989年,这本书的初版面世。此时的王人博(1958年生)刚刚取得了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是法律史学。他“感知20世纪末的中国历史将跨入法治与权利时代”,便找来本科时大他一届的师兄,此时正在西政教书的程燎原(1959年生),共同执笔完成了该书。
这本书的初版和再版都由山东人民出版社(济南)出版,再版的时间是1998年,被收录在“法理文库”丛书之中。2014年的时候,已经成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的王人博,和在湘潭大学法学院任教的程燎原共同增订了该书,交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桂林)推出了第三版,收录在“新民说”丛书之中。第三版的字数达到了36万字,比前两版多了一章——《余论: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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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较全面地论述了“法治”这个主题。在上篇——《法治:思考的历程》,作者用四章的笔墨分别爬梳了古希腊、罗马人、西欧人、美国人的法治观念,以及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国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论争。
中篇——《法治:理论的探索》是该书最具有学术价值的部分。作者放弃了对“法治”这一概念进行定义的尝试,认为:
「法治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价值性的概念。它既是一种理想目标,也是一种现实化的客观运动。它在不同的阶级社会被实践着。因而人们可以从实证意义上界定其含义,使其在一定层次或范围上排除主观的价值判断,成为一个可计算的、可验证的科学化概念。与这种特性相联系,法治也具有不同的价值标准。」
作者进一步认为,法治作为一种运动的状态,其有与无、好与坏是可以被认定和评估的,而作出这种判断最有效的工具便是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价值。作者指出:
「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分析法治最有用的一对范畴,是分析评价法治与否的两种标准。法治的实体价值指向法律应有的价值目标,它着眼于法律的理想,注重法律的道德性。它从宏观的社会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好法之治”。法治的形式价值不问法律的实体价值目标如何,而指向法律自身的形式或程序意义。它着眼于法律的实证化,注重法律的科学性。它从法律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真法之治”。这反映了两种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不能只从一个方面去把握法治的内涵。纵观历史上所存在的法治理论,它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忽略了法治的这两个价值尺度。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极力排除实证方法,他们只从“应然”的范畴上去揭示法治的正义性问题,而不管这种“正义”所需要的客观化的条件和应具备的形式化意义。这样他们就把法治理论推向一种纯思辨、纯抽象理论的玄学境地。」
1、法治的实体价值有三个:
(1)权力的合理位置(法律与权力)。“在宪法的最高约束之下,权力部门间的相互制约,是法治的最重要的价值要求”;“实现权力的制约,是实现法治的制度性基础”。
(2)自由与法律。在两种情形下,对自由的限制是合理合法的:一种是明显地有害于他人的自由行为;一种是对他人无害,但明显地有害于自己的行为。
(3)权利与义务。“义务只能从权利中派生出来,相反权利不能从义务中产生”。
关于法治的实体价值,作者总结道:
「法治的价值是多样化的,在不同的层次上有不同的价值: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中,它是法律本位论者;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中,它主张法律与自由的合理构成;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它是权利本位论者。法治还有其他价值,但实现了上述价值,也就基本有了法治。」
法治的形式价值有五个:
(1)普遍性原则。表现在法律的普遍性调整、一般性陈述、普遍适用性上。
(2)可操作性原则。从立法到用法的过程要公开;法律所使用的文字要明确、清晰、具体;整个法律规范体系要呈现出不矛盾的状态;法律的内容要有适当的度。
(3)至上性原则。核心在于宪法至上和司法至上。
(4)程序正义原则。“当程序公正时,实体法的公正就能更有实效;而当程序不公平时,实体法的公平的明灯就可能熄灭”。
(5)法律组织职业化原则。要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组织和人员;要有经过专门培养、训练而具备文化修养、渊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
在下篇——《法治:实证的分析》中,作者以法国、英国、美国为样本,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模式进行了总结。另外,作者对新中国前三十年(1949-1979年)的法制历史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并着重对1979年至1989年整整十年的法制状况进行了及时的反思。在新增的一章内容中,作者有一个基本结论:
「太平盛世、天下大治、长治久安只能由民主、公平正义与法治来创造和保障」。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作者将初版时第四章的内容,“稍作文字处理后”收入在附录之中,标题为《苏联人对法治的思考》。
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法学界对斯大林时代的法治状况的反思有四条:
(1)造成法制悲剧的主要根源在于由集权经济所决定的政治体制。
(2)斯大林的大清洗和镇压活动常常披着“法制”的外衣,并非完全在“法制”之外进行。
(3)被告人的口供成为了定罪量刑的唯一“证据”。
(4)法律理论被严重曲解,集中表现在时任苏联总检察长的维辛斯基的言论上。比如“证据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判断证据的标准是阶级利益”等。
作者有一种大历史观,善于娓娓道来,不急于下判断,而是将各种有价值的法律史料悉数摊开,晒一晒,散发着某种“反思”的光芒。法治在历史、理论、实证的三维空间中变得更加立体,避免了漂浮于纸面上的庸常。政治的余威闪烁在作者的笔尖上,常常能感受到一种及时的“惜墨”。在这里,你会觉得“马克思主义”不是作为某种学术写作策略出现,而是彰显着学理的力量。你既能被作者时常表露的法治理想所感动,又能隐隐地察觉到某种暧昧的担忧,正如作者在结束语中写道:
「本书 该结束的到此结束。不该结束的永远不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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