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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强行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借条被强行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者: MAGIC巫鱼 | 来源:发表于2018-03-29 19:59 被阅读112次

    案例简介

    2017年8月1日,张某向周某借款1万元,周某交付借款后,张某依约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今向周某借款壹万元整(10000元),2017年年底归还。到期后,张某并未还款,于是周某拿着欠条到张某家催要,双方产生冲突,张某随即将借条夺走并撕毁。后周某拿着借条的复印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借条系被被告夺走而撕毁,被告并未还款,要求归还欠款,而被告张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那么,周某在没有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的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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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参考案例1:蓝云财与朱银松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825民初2695号

    法院观点:本案原告以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存在瑕疵的借条向被告主张还款15000元,但庭审中对借条被撕毁的原因以及撕毁后的处理方式,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难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且本案案涉借款金额不大,不排除当场现金交付还款的可能性,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涉案借款已经清偿。

    【参考案例2:江云梅与王根龙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5民终8110号

    法院观点:被告王根龙在本案一审中提供的江云梅出具的收条虽载明还有1万未还,但并不能证明另外的10万元已经归还了。王根龙对其抗辩的现金归还江云梅10万元的时间及现金来源均不能确定,更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本院对王根龙的已现金归还江云梅10万元的主张不予采信。


    【涉及问题】

    借条复印件,能都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借款是否归还,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周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被告张某,首先应当对债务关系的实际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在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基础上,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分析,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债务人还款后一般会将借条撕毁,以明债务履行完毕。证明债权关系存在最关键的证据是原始借条。但本案中原告恰恰丢失了原件,只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那么这个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如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属于原告周某,若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此外《证据规定》七十八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说,若原告只提供这单一证据,原则上会被判决败诉,该款规定的言外之意就是,若有其他证据来补强证明该复印件的真实性,该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本案中周某可以提供如下证据来补足。例如,双方当初写借条、交付借款或撕借条时的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或者双方发生冲突撕借条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所做的出警记录等等。

    这里需注意的是,现实中还有这种情况,即借条被撕后,原告考虑起诉到法院没有原始借条可能会败诉,便事后偷偷对二人谈话进行录音,那么偷偷录音是否合法呢?这个需要分情况而言,例如原告邀请被告到家中玩偷偷录音,由于只是针对张某借钱一事而非对其隐私录音,并未伤害其合法权益,属于合法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若原告偷偷在被告家里装录音器,或者强制逼迫其说出事实,则属于侵犯其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那么,在原告证明借款关系实际存在的基础上,借款是否归还这一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债务人在偿还借款后,应当由债权人出具收条,或者保留其他还款证据。本案中,在原告周某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存在的基础上,若被告张某无法证明其已经还款,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诉求。所以,从债务人的角度,在归还借款后,不要过于信任对方,直接走人,这一很可能会被起诉到法庭“有苦说不出”。要注意第一,将借条收回并销毁,若对方将借据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请对方当场留下收据;第二,保存好还款凭证和相关证据;第三,优先让对方出收条,防止时候钱款性质不明;第四,最好通过银行进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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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经常会相互借钱,民间借贷的案例数不胜数,友情提醒,不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也无论双方关系多么亲密,借还过程一定要注意规范,并且保留相应证据,特别是大额款项,不要因为碍于情面或者基于所谓的信任,到法庭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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