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前几篇文章所讨论的那样,民主制还是会有许多问题比如说出现多数人的暴政。所以密尔认为国家权利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维护,不能被侵犯,即使是以国家的名义。
“一定范围”是何种范围?
密尔在探寻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并不依靠舆论或者习俗而决定。同时自由适用的前提是——针对文明的群体,“智力成熟的人”。他谈到自由中最为重要的是思想自由,人人都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即使是那些似乎看起来愚不可及的观点,也是有表达的价值。因为首先没有一个裁判断定这个想法真的就是错误或者愚蠢的,其次错误的观点反倒会给正确的观点更加有利的支撑。
密尔虽然认为只要不导致对他人伤害的行为、言论都应该得到保障。他提出“纯碎自我相关行为”和“涉他行为”。但是这种提法也有很多人质疑,因为完全孤立不牵涉到任何人的行为的例子几乎很难找到。
于是他将造成了实质伤害和不悦的行为分开,认为只有前者才是真正地受到了侵犯。另一种行为也应该脱离这种保护,那就是经济利益——竞争可能导致人的利益损失,只要有竞争,必定有一方利益受损,此时这种情况也并不能因为保护任何一方而束缚另一方参与竞争的自由。
也许这个一定范围,在自由主义者认为,就是那些被称为“基本权利”的事物,他们认为基本权利是公理,是公认不言自明的底线,包括:生命、言论、集会、自由迁徙、选举以及担任政府公职的权利。
但是为什么就说它是公理呢?为什么说就是这些权利不能被侵害呢?有个至关重要的疑点在于,当有人对界定的这个范围提出质疑,自由主义者会用什么样的话语来反击呢?抛开道德上的绑架和如同小孩子般的撒泼甩脸色,似乎也难以给出来强而有力的证明。
所以边沁认为权利不过是个法律的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法律的儿子,而所谓的自然权利是无父的孩子,也就是并不存在这么一说。
密尔在某些方面同意他的观点。他求助于功利来为他找到答案。“我把功利作为所有伦理问题的最后根据,但我们谈的是广义上的功利,以人类不断进步为其根本”。回忆下功利主义者所追求的:建立一种权利的体系使普遍幸福最大化。不同于直接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每个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间接功利主义是要集体幸福的最大化。
直接功利主义会导致公地悲剧,而间接功利主义容易出现“替罪羊”,所以密尔为这个“一定范围”提出“纯碎自我行为”和“涉他行为”,也提出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试图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且将基本的利益和其他利益划分开,似乎可以用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自由所带来的好处,那就是增加普遍的幸福感。
自由的好处——个性和进步
密尔之所以保护思想自由,是因为他设置了一个潜在的前提——获得真理或者说是接近真理,可以带来幸福。功利主义者认为只要为了利益就可以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干涉,这样做显然违背了自由原则。
家长经常以“为了你好”为理由干涉孩子的行为言论,看似我们确实为孩子选择了一条我们认为比较好的路,可是,实际情况常常是,时代不同了,我们无法设身处地的帮助他选择、判断,也许家长认为的幸福或许在孩子看来并不幸福。
广义上的功利的不仅仅包括所获得的成长和金钱,它包括:智力、情感以及肉体。所以密尔认为要获取幸福,个性自由最为重要,这一点显然与功利主义者不同。家长可以给出来建议,但并不能强迫他做决定。
首先:他对自己的利益肯定更加在意,即使他请求他人给出建议,可是每个人情况是不同的,他不能穷极还原所有的细节,让他人来评判,他也有可能有小秘密没有告诉你。
比如,一个人说他要考北大,是因为北大可以带给他想要的教育资源,而你却说,你的条件更加适合考哈佛,但是这个青葱的帅哥,可能是因为自己喜欢的一个女生在北大所以才励志考的,如果你强迫他考北大,未必真的能给他带来什么幸福。
其次,即使选择错误,他也可以获得经验,要知道密尔提出,要“以人类不断进步为其根本”。
再次,就是自由的选择可以创造出更多的案例,给后人更多模仿的可能性,帮助人类成长。
密尔的难题
密尔的观点是建立在“进步”之上的,可是万一,人们不追求那所谓的进步呢?那么经验、成长的可能性,对于他们来说,又有何意义呢?那么是不是就此说明自由也没有意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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