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契约
《利维坦》这本书认为,由于人类的本能,不相互信任,彼此猜忌,极易导致“公地悲剧”的产生,想象一下中国式赛车和插队是怎么上演的就会欣然接受《利维坦》中的观点。
但是如果有一个公约,也就是一定的社会秩序,就能够改变“战争状态”。这种公约是与一个国家签订的。
而一旦公约有了,必定需要一个执行者,那么人们就会将执行公约的权力交到一位执政者的手中,大家一致推选出一位首领,服从这位首领的决策,这是另外一个契约。
但是这样一位首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权者,可以决定对公约的解读和执行,那么也意味着他的权力将会无限的膨胀,而缺乏束缚,成为了绝对的权威。
洛克认为没有人可以肆无忌惮的行使他的权力,作为一个仲裁者,人们有权力在他执行不公正时,反对他。
所以无论是霍布斯的专制主义还是洛克的自由主义,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承认社会应该有一个契约。
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这种形式使得用全体的力量来保障它的全体成员的人身和财富,并且这一个个体与全体的联合也依然不会影响他的自由。
那么国家的主权或者说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个体与全体的关系,是社会契约一系列理论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卢梭曾提到“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之大,已经超过每一个人为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运用的力量。
设想下,原始人在面对自然灾害,健壮残暴的猛兽时,是否能够靠单人的力量存活下去呢?大概是不能的,所以逐步形成了群落,各司其职。
而原始部落中最强者就成为首领,有些人则沦为奴隶。人类的群居,使得生产力逐步得到了提升,产生了剩余的劳动产品,剩余产品的交换产生了交易。在交换中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产生了富人和穷人,社会地位也变得不平等了。
因此人类首先是因为生存的威胁聚集到一起的,依赖于一个集体保护自己,所以人们在群体中所拥有的权利不是来自于自然。
人类社会和父权家庭的区别
首先卢梭要否定的是,社会制度肯定不是以家庭模式来建立的,也并不是由“父权社会”派生出来的。
我们很容易理解:父亲是为了孩子的成长而抚养其成人,在等他有能力之后,他也许有离开这个家庭,在长大成人后,孩子对父亲只是尊敬并没有服从的义务。
一旦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父亲若任何强迫的行为,孩子随时可以离开家,这也不会威胁到他的生命。
但是专制社会并非如此,它更多的是为了专制者的利益,而不是人民的利益。这与父权家庭的种种特点千差万别。
专制社会中,若人们服从强力,或者说使自己服从某人,那也只是权宜之计,随着强力的消失,它服从的“义务”也就消失了,那么统治者的权利也消失了。所以说强力和权利的内涵本来就是相互冲突的。
如此说来人们的权利既不来于自然,也不是来自于强权,只有各种各样的约定是合法权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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