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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事先确定不定时加班工资标准,做法是否正确?

单位事先确定不定时加班工资标准,做法是否正确?

作者: 永生001 | 来源:发表于2022-02-25 21:02 被阅读0次

    本期分享单位根据职位级别和季节特点,事先确定不定时加班工资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概要】

    2017年7月有人通过网络举报某超市,经常加班超过法律规定的36小时,加班工资在1月、2月、9月、10月发600块钱一个月,其余月份450块钱,及其他违反劳动法行为,要求查处。

    调查发现该超市的上级总部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为:

      (一)实行年薪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二)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长途运输人员、仓库装卸人员;

      (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上述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该超市的上级随后发文规定:调整不定时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按职位级别和季节不同,划分三个层级,两个时间段,随每月工资统一发放。

    查阅工资表该超市从店长到所有营业员全部实行月薪制,没有年薪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出勤打卡记录显示每周每人有一天休息,事假另外调休。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纠正了单位的错误做法,除批准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外,其余擅自扩大的岗位按实际出勤记录和《员工手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重新计算加班工资发放,同时责令改正:劳动者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案情分析】

    1、不定时工作制特点: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针对不能实行按时上下班的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一种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

    2、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休息时间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上海、深圳等地方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日工资3倍的加班工资。

    3、实践中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单位仍然按照标准工时制来要求职工上下班的,其做法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单位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分别支付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详见本专栏文章:九九六上班,加班工资怎么算?

    4、加班工资支付应该按实际的加班时间计算,不能事先划好等级标准统一实行,否则失去加班工资意义。本案中超市的做法显然与法规相矛盾,还擅自扩大不定时工时制对象,将助理科长、主管、部门经理、副课长等实行月薪制的管理员都纳入不定时工时制范围。

    5、法律法规鼓励单位创造条件增加劳动者收入,但不能与法相背。本案可取的做法是用岗位工资替代所谓的加班工资,在中秋、国庆、春节等生意兴隆的月份,适当上浮岗位工资,或增加奖金比例。

    单位不是有钱发就好,有好多讲究,弄不好事与愿违,与法相背,好钢要用在刀刃上。详见本专栏文章:快看你拿到的工资中还缺少哪些钱?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点赞 关注 转发,经常与大家分享劳动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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