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霍一帆
因为主权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部分人组成的议会,所以国家的差别就是主权者的差别和全部群体的代表者和群体中每个人的差别。
而主权者的不同也就造成了不同的国家类型:代表者是一个人时成为君主制;议会的全体人员都是代表者时成为民主制;议会的一部分人员是代表者时成为贵族制。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三种国家类型。
当然也有人会说,不对,还有其他的形态呀,中国古代的专制政体还有一些其他的无政府形态和寡头政体,这其实也是那三中类型的延伸。当人民对君主制不满时,就成了人民口中的专制政体;人民对民主制不满时,就成了大家眼中的无政府政体;对贵族制反感时,人们就会称它为寡头政体。
还有人认为这三种形式太简单了,这世上可能也有一些形式混合的政体,然而无论以怎样的方式混合的政体,其实最终还是属于其中一个政体,所有那些为了混合而衍伸出的政体形式的物质最终都会消亡。
这三种国家的类型的区别并不是权力掌握在谁手中的区别,而是在于为人民带来和平和安全的便利与倾向的不同,因为想一下,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就是能控制下人本性中的激情,保持相互之间的和平,所以,国家被缔约建立的目的决定了不同政体中的区别。
当然,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人格,也就是一个主权者,如果分成两个主权者的话,就形成了什么?就是有两个代理来代表我本身的人格,而这两个代理人必是对立的,这样个人本身的人格被分裂成两个,分割了权力,也就不会和平了,又回到了那个混乱的状态。
这一章注重讲解了君主政体国家。
君主政体的国家与其他两种,不管是哪一种,无论谁承担人民的人格,相其同时,他也承担着自己的自然人格,虽然他用政治人格勤勉为公共利益谋利,但人类的激情往往比理性更强大,有效,所以,或多或少,他也会为自己个人利益谋利。在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紧密结合的地方,公众利益可以最大化促进。
当然三个类型中继承权的问题最大困难的发生在君主政体中。因为什么都很模糊,没有一个精确的规定。由谁来指定不明确,指定谁也不明确。
而这时只能让在位的主权者来决定这个事,如果不让他来决定,那他死后,主权的权力就会下落到下面,分散,这时,国家内部就会混乱,人们每个人都有权力来保护自己来使用各种武力等,又回到了没有建立国家的状态,又回到了可以任性的人类本性状态中。
让在位的主权者按照他的意志来决定,可以口头,书面,遗嘱等形式,如果君主没有这些形式,那么就要按照习惯,人类的习惯往往都是最近的亲属,当然这时君主也可以用语言来限定这些习惯。
这个继承权的方式还有一个隐形最大的弊端,那就是万一君主把统治权卖给外国人或传给外国人怎么办,而本国与外国之间常常是相互看不起的,本章对于这个观点说是合法的,因为这个弊端并不是它把权力给外国人造成的,其实是这个政府不擅长统治,不懂政治规则。
比如罗马时期,罗马征战统治了很多外族,罗马便把其他民族的首要人物赋予特权,还给他们起罗马名字,甚至让一部分外邦人进入到罗马城议会,用这些办法来消除被统治的外邦人愤怒。
所以看一下罗马时期的法律的更迭我们便知道,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而到了共和国后期——万民法,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到了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执政期间,罗马法发展到成熟阶段。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的《民法大全》,查士丁尼将市民法和万民法统一起来。
通过以上可以证明,这是合法的,被说成弊端,是因为主权者,政府们的过失。
我们再看英国的政体,有很多把继承者给了女儿的丈夫,自己的女婿,因为与外国人结婚,这种继承人落在外国人身上这种婚姻被所有人认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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