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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太少,只有月工资的10%左右,合法吗?

我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太少,只有月工资的10%左右,合法吗?

作者: 悦读职场 | 来源:发表于2017-11-13 20:06 被阅读19次

    今天写的是一位网友的提问。原问题是:公司与每位在职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附有竞业限制附加条款,但约定的竞业补偿金非常低,合同是否有效?怎样才能保证合法权利?那么就说说关于竞业限制的话题吧。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该义务,就要依照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

    二、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四、关于补偿金

    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尊重双方的约定。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经济补偿怎么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的地区当地相关法规补偿金最高可以到60%。比如北京地区。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经济补偿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其实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确过违约金的上限,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是该规定在后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被删除,作者认为,虽然该条最后未写入劳动合同法中,但是,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同时,作者认为,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出现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仲裁和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五、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

    六、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有三种方式。

    1、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要求解除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七、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需不需要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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