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纳制度

作者: 单狐山主 | 来源:发表于2020-08-15 07:40 被阅读0次

    康熙十三年(1674年),吴三桂、耿精忠等叛清,清军四处进剿,需要大批粮饷。为了解决财政上的燃眉之急,清廷决定大开捐纳之门。

    这年十月,有关部门定例:现任文武各官、乡绅捐银200两至500两或米400石至1000石,分别允许记录一次至三次或加一级;

    禀生、增生、附生、青衣及俊秀子弟捐银80两至200两不等,或米160石至400石不等,允许入监读书;

    商民捐银100两至250两或米200石至500石,给匾示旌或给九品、八品顶带荣身;

    以逃人盗案、钱粮拖欠及因公贻误革职的四品至九品官员,捐银150两至800两不等,给与原品顶带荣身。这个捐纳条例所规定朝廷对于捐纳的回报,大体都是属于荣誉性的,因而认捐者并不积极。

    第二年,军情更加紧迫,清廷的财政更加困难。这年十月,清廷为了进一步开拓财源,根据彭之凤的建议,又增设了新的捐纳项目。

    新增捐纳项目以授予实官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凡因公诖误而革职的文武四品以下京官,道官、副将以下外官,江南等省抗粮案内革职官员人等,康熙十四年(1675)以前之外官告病者,各捐银若干,准照原职复用;州县等候选官员捐银若干,准先用;进士捐银以中、行、评、博及内阁中书用;举人、教习、五贡、监生,各捐银若干,俱以知县用。

    大约在此前后,还开设了捐纳生员之例,捐银二百两就可进学成为文生。

    康熙十四年的捐纳条款公然买卖实官,尽管在财政上小有补益,却大大混乱了清朝因袭明代而刚刚稳定下来的一整套官僚体系,因而受到许多人的反对和指责。

    康熙十五年(1676年),左副都御史田六善首先反对捐纳生员,上疏力际其弊。他认为“从前黉官之士,皆是读书之人,忽以二百两侧其中,则人皆不以之齿矣。”所以是“无益军需,徒伤国体”。田六善所言很有道理,捐纳生员之例不久也就停止,未对后世造成影响。

    但是捐纳实官的情况就要复杂得多。至康熙十六年(1677年),开例捐输的收入已达二百多万两,数目确实较为可观。捐纳最多的是知县,已有五百余人,原本是由于缺多易得,才会踊跃争趋。但捐纳一多必然壅塞,要等候多年才能选入。

    因此有意捐官者也开始徘徊观望,捐纳的势头锐减。一些本来不满于捐纳实官的官员乘机提出“请敕部限期停止,慎重名器”。

    康熙十七年(1678年),御史陆藩祚再请停止捐纳知县,他在疏中说: “知县一官,刑名钱谷,实有专司,抚字摧科,皆宜尽善。…但事例既行,人皆以奔走于功名,不得鉴衡流品。或生长富贵,未识诗书,或年力未强,不娴民社,一旦膺百里之任,不免措置乖方,有伤吏道。更有虑者,捐重资以邀禄仕,非必尽出于有余,既拮据于一时,势必取偿于百姓。”

    实际上,陆藩祚所列举的弊端已经发展得非常严重。康熙帝也懂得捐纳实官的弊处,但为了战争的关系,却不得不继续实行这种制度。在平定三藩之战结束之前,捐纳实官,特别是捐纳知县的作法一直没有停止下来。

    为了防止捐纳官员贪墨渎职,康熙帝曾于十八年定例,捐纳官到任三年,称职者具题升转,不称职者题参照例议处,其官箴有玷者,不给题参。但这一定例在实际上不可能认真执行,直到三藩之乱完全平定后,各项捐纳者得停办。

    康熙前期开行的捐纳制度为后世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在康熙的中、后期,为了赈灾、修河、用兵等事又开过捐例。雍正时,知府以下官员均可捐纳。乾隆时则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击。政府虽由捐纳而获得了颇为可观的临时财政收入,但吏治由此大为败坏,冗官由此恶性膨胀,其消极作用是清朝的统治者们所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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