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分享了三期劳动者炒老板鱿鱼,还能拿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期分享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要避免的五种过错行为,以防止被老板炒鱿鱼。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包括以下含义:
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该规章制度无效;
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如旷工多长时间属于严重?损坏生产经营设备达到多少属于严重等等。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指劳动者应当做,有能力做,而事实上没有做的行为,并且从程度和影响两个方面来看,该行为属于严重,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既包括经济、财产方面,也包括声誉等无形方面。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管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有量化标准。
三、在其他单位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有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二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的。
只要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反过来说,兼职既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也没有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四、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本条与《这样炒老板鱿鱼,还有经济补偿金》中篇第一点对应,劳动者也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比如学历、资格证书、健康状况等,或者故意告知单位虚假信息,使用人单位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胁迫是指劳动者要挟、强迫用人单位作出不情愿的错误意思表示,侵害用人单位利益。
乘人之危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于危难之中时,因紧迫需要不得不接受平时不可能接受的条件或要求,致使用人单位利益受到侵害。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情形有二个要素:一是依法追究,二是刑事责任,两者必须同时适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出现上述任意一种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程序合法,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点赞、转发,每周与大家分享劳动法知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