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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公正须及时——从清代许氏杀夫案的审理说起

维护法律公正须及时——从清代许氏杀夫案的审理说起

作者: 俞文杰 | 来源:发表于2017-11-14 13:39 被阅读29次

    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正义一旦被人为延迟,其价值将大打折扣。长期以往,司法部门甚至可能陷入“塔西陀”陷阱。

    乾隆五年(1740年)的圣诞节,广东省开平县发生了一起命案。事后查明,21岁的许氏,在嫁与丈夫李宣满后,怨恨丈夫家贫。一次,许氏吵闹后回了娘家,不料却被兄长训斥一顿。许氏越想越气,遂决定毒杀丈夫后改嫁,当时恰巧有货郎经过,许氏借机买了少许砒霜。那天早上,许氏煮饭时将砒霜放入,送给丈夫吃后,不多时即致其殒命。

    案发后,许氏起先辩称是“误落毒药在饭锅里”。 若在如今,对于这种“零口供”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充分确实的,仍能定罪量刑。但是,当时如无切实口供,仅凭验尸报告和证人证言,则无法定罪。

    当然,许氏很快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至此,案件似乎应该可以告一段落。不曾想,马拉松似的审理才刚开始。

    根据清代法律,命案必须经过审转程序的层层复审,并经皇帝钦定方能定案。一年后,刑部第一次驳议,提出了从犯罪动机,到剩余毒饭去向,再到尸体症状与《洗冤录》记载不符等意见。

    即便以现在的司法标准来看,刑部都有些过于追求细枝末节。当然,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刑部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古代“慎刑”的司法理念。

    为此,广东开始了首轮重审,并对该案异地管辖。随后,许氏进一步供述,称“小妇人该死,做出这不法的事,如今受刑也是该的,没有什么冤枉”。接着,案件重新进入审转程序。

    没想到,刑部再次以存在卖砒霜者未缉获,许氏从娘家带来食物是否带毒不明等疑问为由,要求再次审核。

    在审理中,刑部官员似乎只要对案情一有怀疑,就进行追问,对案件唯一真相的追求已近乎痴迷,达到了所谓“铁案如山,一字不可移易”的程度。

    于是,广东又开始了第二轮审理。这次的重审,除了充实部分证言,核心内容并无变化。此时,似乎连许氏的兄长都对这种审理方式感到了厌烦,表示“妹子已经供认毒死丈夫是实,还有什么冤抑呢?”

    现代司法,已不再苛求于案件事实的绝对真相,而是实事求是承认,无论是人员素质能力还是侦查技术水平,都是有限的。过于纠结于案件全部真相,不仅将大大降低司法效率,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是另一种司法不公。因此,司法实践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般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绝对的客观事实。

    接下来,更令人惊讶的是,案发六年后刑部再次以卖砒霜者不缉获必成悬案为由驳审。毋庸讳言,由于是流动商贩,加上缺乏人员特征信息,第三轮重审取得实质性突破几无可能,最终也仅是在许氏犯罪动机上作了补充。

    李宣满遇害后第七年,刑部虽不甚情愿,但估计再驳审也不会有新进展。因此,本着罪疑惟轻的原则,刑部勉强建议皇帝将凌迟处死改判为斩监侯。

    清代为了达到对案件处理的“无枉无纵”,采取包括审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应该说不是没有效果,所谓“如事已达部,则挽回无术,尚未出省,何事不可通融”这句话就是很好的阐释。

    然而,繁琐的审转程序弊病也显而易见,每一起命案,即便主要犯罪事实清晰明了,通常也要好几年才能结案。后来,升任礼部尚书的原广东巡抚对此案也表示了不满,称“供认确凿,实无疑窦”,却“往返驳审已逾六年”。

    正义不应在“法律”的名义下被拖延。正因如此,当前,我们应以更大的力度推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进一步缩短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案件的办理期限。而且,这应该也是一条有效防止超期羁押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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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himinty:我想了很久,还是决定冒昧回复这篇文章。如果有哪里说都不对,请见谅。“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话,强调的是司法程序必须要有效率,但这句话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晰,司法判决必须是公正的、无疑意的。但是在文中提到的案例中,证据链不完整,事实不清,令人疑窦丛生。作为案件最重要证物(也是凶器)的砒霜来源不明,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不要说流动商贩找不到,清朝的人员流动没有如今这么容易,在小小的县城里,大家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走街串巷的货郎靠的更是熟客。这个案件只有许氏口供,说她从一个大家找不到的人手上购买了砒霜,这个结论能令人信服吗?至于其后许氏及家人在反复审讯的过程中都说自己是罪有应得没有冤枉赶紧判吧……这就更加令人细思极恐了。有的时候,人会觉得活着还不如死了,但这并不能证明他确实犯了罪。写了这么多,真正想说的其实只有一点,那就是——攸关人命的刑事案件, 必要的审慎绝对是不可或缺的。
        俞文杰:@himinty 分析的非常好。确实,不说清代,就是现在很多农村地区,生活都是很单调的,或许会有活着也就那么回事的感觉。另一方面,司法也确实应该是审慎的,保守的,即便现在也是,我个人之前在办案中明知事情就是嫌疑人做的,但就是证据不足,只能宁纵不枉。但回过头想,这样就是正义吗?那些被伤害的人呢,除少数人外,他们就应该被伤害吗?渐渐地,思想也发生了变化。伤害造成的痛苦有时是永久的,我现在永远不会对侦查中的一些瑕疵吹毛求疵。不足之处,敬请谅解,以后多交流多沟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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