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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律眼|PUA的罪与非罪

法域律眼|PUA的罪与非罪

作者: 法随言 | 来源:发表于2018-04-15 22:10 被阅读29次

    社会发展很快,有这么一群人,专门将搭讪、撩妹作为一个工作来做,而且收入还不菲,但是PUA在随着社会发展的同时,进入了罪与非罪的争议,下面我们将一起来探讨一下PUA的罪与非罪。

    一、PUA定义

           百度定义PUA,全称(Pick-up Artist),起初指的是一群受过系统化学习、实践、和不断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后来泛指很会吸引异性,让异性着迷的男女们。字面上的解释,PUA指的是搭讪艺术家,但因为PUA文化的变迁和进步,PUA的定义已从简单的搭讪扩展到整个两性交往流程。主要涉及:搭讪(初识)、吸引(互动)、建立联系,升级关系、直到发生亲密接触并确定两性关系。

    下图为PUA的集大成者(谜男)

          通过定义,我们可知,pua起初是完善自己情商,但随着发展,最终成为了建立关系的一种套路。起初在欧美国家流行,随着传入我国,发生异变,成为许多国人实施光明正大欺骗行为的模式,还有课程教授。

         二、重新成为焦点

          本不应该成为律界关注的一个群体,但因某女子因为一个pua欺骗自己,将拍的视频传播出去,导致该女子自杀,而引发律师们的关注,pua们的行为究竟是不是犯罪?下面我们就从犯罪的要件着手,来对pua们的行为进行解析。

     三、罪与非罪的辨析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刑法通说,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构成四要件。即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四个要件进行辨析。

         1.从犯罪主体来说,pua们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因为这些人都是成年人,未成年人极少。具有行为能力,清楚自己的行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等。这些人精神上都很正常,而且智力还比较高,所以从构成要件上来说具备主体资格。

         2.从犯罪客体来说,pua们从事的行为,形式上没有侵犯任何公私权益,因为通过pua们的搭讪和做局,吸引了异性与自己相识、建立联系、升级关系、直至确定亲密两性关系。乍看,这不就是正常谈恋爱吗?没错,一般人看来,这确实是两情相悦的恋爱关系。但是通过剖析行为本质,我们会有不一样的发现:

     pua们是通过流程化的行为步骤,逐步引导异性陷入其精心设计的局里面,和他们交往,逐步熟悉,建立联系并升级关系,最终确定两性关系。在这过程中,异性没办法确定pua们的内心想法,并在违反真实的内心想法,做出错误的决定(虽属于自愿),可能将自己一生中最宝贵的东西(贞操)自愿给了pua们,而当pua们获得异性的最宝贵的东西后,玩玩就丢掉,并不担负任何责任。

          法律虽然不禁止自由恋爱,但是像上述行为,在异性因pua们套路式的设局中,错误做出决定,直到最后才发现,pua们是骗子,痛苦不已。如再加上中途pua们录下视频,并传播开来,异性不能接受,寻求了短见。那么就不是单纯的道德事件,这其中就会涉及到其他性质的责任。

    在分析客体时,我们注意到pua们的行为,表面上只是触犯道德规范,不存在触犯法律的规则。如果在约会中有强迫行为,一般就直接定罪即可。但是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知在本质上还触犯了法律规则。pua们是通过精心设局,一步一步引诱异性进入自己所设的局里,而后让异性陷入错误认识和理解,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想法的决定(本来是想和pua们建立两性关系,但实际上pua们只是诱骗自己的最宝贵的东西),这和强奸是同一道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不过在pua们的行为里面没有“强行”行为。那我们就在进一步剖析一下“强行”这个词,何为强行?是指异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我们暂不讨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单说这不知反抗。

           根据前述,异性是经引诱,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违背自己意愿,属于不知反抗状态。故而pua们的行为是有具体犯罪客体的,与强奸罪客体一致——妇女的贞操权。

    3.从犯罪客观反面来说,pua们实施了搭讪套路,引诱了异性,且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异性的贞操权(绝大部分pua们的想法),并利用异性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实施引诱行为,使得异性在不知反抗的状态下,错误处理自己 的贞操权。

    4.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说,pua们就想通过搭讪的套路,引诱异性与自己发生两性关系,获取异性的贞操权,后成为自己向他人炫耀的资本。

      pua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与强奸罪构成要件一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深度剖析,我们还是可以看透他们的本质,即通过披上自有恋爱的外衣,引诱异性,达到其内心的双重欲望(外在炫耀和性欲望)的满足,最终使得异性获得羞耻感和伤害。

           四、入罪建议

    综上所述,pua们的行为,不仅是触犯道德规范,并触犯了法律规则,故本人建议做入罪考量,理由如下:

           1.他们的行为具有社会可复制性。现在社会上就有“把妹”、“撩妹”等形式的专门课程,吸引着更多人加入,复制的太快。

           2.他们行为具有较快的社会传播性。许多pua们在经过实践后,就会将自己的经验传播出去,用以吸引更多粉丝,达成炫耀目的。

           3.他们 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人通过网上不断的细化搭讪模式,将搭讪模式形成一门课程,供越来越多的人学习,这样加大道德沦陷力度,扩大接受人群,加大受害者范围。

           4.他们的行为传播了社会负能量。pua们只靠自己的嘴,没有什么真材实料,且喜欢到处炫耀自己如何如何,其实自己已经触犯法律规则还不自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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