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学热点问题研究
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改革的若干构想

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改革的若干构想

作者: LegalSweetheart | 来源:发表于2018-02-11 18:55 被阅读168次

       文  王凯

       在未来军事斗争中如何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近年来已越来越受到全军各级的广泛关注。而战时军事刑事审判作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理论研究不深入、法律法规不完善、审判制度和司法程序规定不明确,给落实依法治国治军要求,维护战时社会秩序、确保赢得战争胜利带来了严重的隐患。面对新军事革命的挑战,面对军事斗争的现实需要,我军的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亟须创新和完善。本文拟从依法治军提升战斗力的角度着手,通过对依法从严治军与战时司法制度建设的辨证考量,阐述有关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及刑事裁判等诉讼程序中所涉问题的若干构想,希冀于战时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军事犯罪的探索过程中,对改革和完善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及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依法治国从严治军方针对改革和完善战时军事司法制度的要求

       国际军事斗争实践表明,战争的科技含量越高,就越需要运用法治;军队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就越要求严明法纪。深入研究和精心设计适应我国法治化建设和我军正规化建设的法规制度特别是战时司法制度,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打赢未来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紧迫课题。

       1.依法治国从严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这就要求作为军队正规化法治化建设任务之一的战时军事司法制度建设必须及早提上军事斗争准备日程。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战争形态和作战样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军队正规化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胡锦涛主席最近强调指出:“要适应军队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加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我军的正规化水平。”依法治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和根本要求,依法从严治军是我军的优良传统,是战胜强敌、发展壮大的可靠保证。我军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走向正规化、现代化和法治化,经历的每一个历史阶段,无不打上了依法从严治军的深刻烙印,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内务条令》、《纪律条令》等。随着我军逐渐壮大,根据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这些重要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人民军队逐渐实现了高度的集中统一,为取得战争胜利,建立新中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古人云“凡兵,制必先定”,治军先治“典”。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能够满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军事司法体系,是战时从严治军的基本依据,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世界新军事变革趋势,实现我军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当前新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我们必须及早着眼于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充分重视加强战时军事法制特别是军事司法制度建设,以确保未来军事斗争中司法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依法从严治军是依法、从严、治军三位一体的科学体系,这就为改革战时军事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逻辑依据。1999年11月,江泽民主席在《关于十年来的军委工作》一文中强调:“依法治军,贵在严,难也在严。只有坚持按法律法规从严治军,才能维护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才能有战斗力。”依法从严治军,是古今中外有战斗力的军队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大凡在战争舞台上有惊人之举的兵家名将,都把依据法度从严治军作为治军的基本方略。我国历史上的孙武校场处斩不听号令的吴王爱姬、司马穰苴怒斩崇臣庄贾、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等都是依法从严治军的佳话。法纪是军队的命脉,没有严格的纪律,军队就是一盘散沙。依法从严治军,实质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依法管理军队,把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是管理的依据,“从严”是管理的力度,“治军”是管理的对象,三者之间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依法从严治军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是我党我军总结历史经验,发挥集体智慧得出的一条治理军队的基本方针。它要求我们在改革战时军事司法制度时,必须坚持全军上下一体、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密切协同、统一制度、统一纪律的从严原则,致力于促使我军在战时具有严密的组织、精干的指挥、高度的效能、科学的管理、严整的军容和严格的纪律。

       3.依法从严治军是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背景下军队战斗力生成的重要源泉,这就要求我们在考量战时军事司法制度改革时必须坚持从严从快从重、节约战争资源的军事效益原则。在坚持战时正义这一战时军事司法基本价值标准的前提下,考虑到现代战争突发性强、进程快、变化大,要求战时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注重军事效率的特点,坚持依法从严治军促进战斗力生成和战争胜利,就必然要求我们在战时司法运作中高度重视军事效益价值。战时军事司法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严肃法纪,维护法律权威,从而达到激励斗志,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效果,如果效率不高,就难当此重任。加之战时社会秩序失范,在人们的犯罪自我防范能力普遍下降的同时,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也得以普遍提升,犯罪案件会大量出现,人们的不安全感会普遍加剧,近而产生严厉惩治犯罪的心理需求,在战争胜负未决的情态下,也要求司法机关以高效率予以回应。而战时犯罪案件将更为复杂、犯罪分子将更为隐蔽、证据搜集和保全将极为困难,这就更需要我们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高度重视战时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改革和完善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的现实意义

       刑事司法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96年3月17日,我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我军刑事司法建设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审判将对侦查、起诉工作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判,并将最终决定刑事被告人的命运,刑事审判制度的设置与运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和重心。因此,探讨战时军事司法建设特别是军事刑事审判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无疑将对落实依法从严治军要求、做好未来军事斗争准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改革和完善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是作好新时期军事斗争法律准备的客观要求。现代战争特点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作战向一体化、高速度、全天候、全时辰连续作战发展。战场空间的扩展,以及战争形态、作战样式的变化,必然给军事刑事审判带来诸多新问题。我军还没有经历过高技术战争,我国的军事法制还建立在传统战争的基础上,不能适应高技术战争的要求。目前军事刑事审判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尚无战时刑事审判制度规定可循,因此,建立一套适应现代战争的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是打赢现代战争的客观需要。否则,一旦战争突然爆发,人们将手足无措,社会将可能陷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之中。届时即使国家和军队能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出特别法规范,也往往会由于缺乏缜密思考和论证而带有偏颇和失误,甚至还会由于某些决策者的随意而使国家、军队和社会陷入极端恐慌与混乱之中,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障。

       2.改革和完善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是贯彻依法从严治军原则,健全刑事诉讼和军事法体系的必然要求。《国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自1991年中央军委确立依法治军方针以来,特别是1999年江泽民主席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依法治军”思想以来,大批军事法律、法规迅速出台。据统计,在过去的5年时间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修订了《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国防教育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二十余部军事行政法规;此外,军委还制定了新一代作战条例、组织编制条例、装备条例等八十余件军事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也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制定了近千件军事规章。遗憾的是,作为诉讼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却寥寥无几,这显然不是依法治国从严治军的应有之义。因此,加强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不仅是健全军事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立足军事斗争准备、为战时军事司法提供法律依据的现实需要和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军方针的长远需要。

       3.改革和完善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是形成战时军事司法秩序、确保军事斗争胜利的先决条件。对于现代战争战场范围广、参战军兵种多、部队机动性强、协同复杂、作战样式转换迅速的特点,现行军事刑事诉讼制度不仅难以适应,而且还会出现管辖漏洞等诸多问题。军事司法机关如果仍按照平时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处理案件,军事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将会受到阻碍,难以形成高效、有序的军事司法秩序。只有改革和完善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战时惩治军事犯罪才有了法律依据,军事司法机关受案范围和活动程序才会明确,军事刑事诉讼才会有条不紊地进行,军事司法秩序才得以形成和维持。

       三、建立和完善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的设想

       由于战时军事司法的特点和战时条件限制,战时军事刑事审判既不同于普通刑事审判,也有别于平时的军事刑事审判。我国虽在机构上设立了独立的军事司法机关,但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上却将普通刑事审判和军事刑事审判融为一体。因此,现有的军事司法管辖规定、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需要根据依法从严治军的要求和战时的司法需要加以改革与完善。

       (一)关于依法从严治军优化司法效益,调整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组织的设想

       迅速开展诉讼活动,及时实现国家追诉,是战时军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综观近现代国际国内的众多战事,战争环境的特殊性,势必导致军事犯罪率在短期内急剧攀升,从而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极大压力。作为解决这种压力的自然反应,增加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成为最重要的选择之一。由于在既定条件下,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那么,提高诉讼效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取得最大的案件处理量就至关重要。其中,最主要就是通过法官职权的充分发挥来控制审判进程,通过规定简化审判程序来减少司法投入。

       1.因应战时环境特点,调整战时军事刑事审判机关的设置。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空间效力范围限定在特定地域。在地域管辖的问题上,现行军事刑事审判制度最为人诟病的就是其按序列分别管辖的做法,除解放军军事法院外,各军区、海军、空军和武警部队均设有军事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上互不隶属。这种管辖方式无法适应战时的需要:首先,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是诸兵种联合作战,海、陆、空一体化的战争,参战各部队、各部门必须密切协同,重新调配,如果沿用现有按序列分别管辖的做法,就会给军事司法管辖带来不确定因素和操作上的困难,也会导致军兵种之间的管辖冲突,以及分片管辖与序列管辖之间的矛盾。其次,在战时,部队随着作战任务的转换不断改变作战地域成为常态,序列管辖和分片管辖的做法很难适应部队的这种战时动态性。因此,在战时应当改变现有平时军事审判机关的设置模式。一是为避免战时军事法院的管辖冲突,在诸军兵种合成作战区域内的最高军事指挥机关设立战时特别军事法院,作为该区域内具有最高审判级别的军事法院,统一审理该区域内一切军人刑事犯罪案件。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应按照级别管辖移送上级军事法院审理。同时,组建相应作战区域战时特别基层军事法院;区域内平时原有的军事法院应将审判权移交战时特别军事法院。二是作战区域战时特别基层军事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集团军、师、旅级作战部队设立战时特别军事法庭,受理相对较轻的战时军事犯罪案件。对战时严重军事犯罪案件,在情况十分危急、移送有悖于从严从快审判原则时,经军事法院授权,可由战时军事法庭代行处理。三是在作战区域的地方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经授权设立区域临时军事法庭,负责审理非军事人员的战时军事犯罪案件,并负责战时特别军事法庭或者战时特别军事法院临时移送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这样的组织机构,便于调动战时的司法资源,及时有效地打击战时军事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战时军事利益。

       2.因应战时刑事犯罪特点,扩大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组织中独任审判的适用。出于对战时军事法官在人数上和战时诉讼效益价值的考虑,战时特别军事法庭、战时特别军事法院在审判战时军事犯罪案件时,应适当放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对一些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如违抗军令、投敌叛变等,只要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使是可能受到三年以上刑罚,也可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进行独任审判,其中案件的适用范围则可以划定为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当然,在构建战时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时,应当兼顾战时军事司法的公正价值,确保被告人享有一些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如,是否采取简易程序应当给予被告人自愿选择的机会;采取独任审判时应尽量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在简易程序举行之前,法庭仍必须及时向被告人告知起诉的罪名和理由,并确保辩护律师事先了解指控的主要证据;等等。

       3.因应战时政策法规的特点,在合议庭的适用上考虑主要采取陪审制的合议模式。对于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尽量采取陪审制的模式,陪审员的选任应尽量由被告人的直接战地军事指挥官担任,如条件有限,确有困难的,也应由被告人所属单位派出的军官或其他有关人员担任。作为陪审员的军官,其职务一般应高于被告人,并且不低于合议庭的其他成员。这是因为:作为被告人的直接领导,特别是战地军事指挥官对紧急状态下的形势、政策及人们的行为规则会有比较全面而深刻的理解与掌握,他们作为陪审员,便于合议认定事实、准确掌握量刑尺度,在政策与法律上实现互补。

       (二)关于依法从严治军保守军事秘密,尽量适用战时不公开审判方式的设想

       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在内容和要求上有别于平时的军事刑事审判。在战时,出于依法从严治军维护作战利益和保守军事秘密的需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应有所扩大,外军对战时军事刑事审判通常都规定不公开进行。与平时军事刑事审判相比,战时公开审判的案件种类和公开审判的范围都有明显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战时的军事犯罪所侵害的对象集中体现在危害作战利益上,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军事秘密,出于对作战利益和军事秘密的保护,凡是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均不应公开审理;即使不涉及军事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军事法院也可视战时需要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的范围也可视当时的情况作出限制,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参加公开审判的旁听人员的范围进行规定,但笔者认为,在战时状态下参加公开审判的旁听人员应以军人为主,只有在不涉及军事秘密且被告人中有非军人的情况下,普通公民才可参加。这是因为:一是公开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审判实现法的教育、预防功能,达到遏制犯罪,维护军事利益的目的。战时军事犯罪的主体多以军人为主,所侵害的目标也主要为军事利益,在军人范围内开展公开审判已经基本实现法的教育功能,达到遏制战时军事犯罪的目的;二是战时军事刑事审判所在地大都为战区,在战区中召集普通公民参与公开审判,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这对本已十分紧张的战时军事司法资源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三是公开审判必然会延长审判周期,有违战时审判快速、简洁的原则。

       (三)关于依法从严治军提升战斗力生成,维护战时军事刑事裁判权威的设想

       战时军事刑事司法的首要任务是尽快消除战时犯罪对战时国家安全的危害,恢复业已被破坏的国防秩序,因此必须强调战时司法运作的及时性、简洁性和权威性,以此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军事利益。

       1.抑制当事人的战时军事刑事裁判抗辩权。关于战时抗辩,基于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的特殊背景,各国战时刑事法律对此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意大利《战时军事刑法典》第288条规定:“针对战时集团军、部队、要塞、船上或非常军事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允许提出任何抗辩。”《日本戒严法》规定:“对于交战地域内军事机关的裁判不得上诉。如认为军事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或军事检察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抗诉,要求予以纠正。”同时,各国都规定:战时状态结束后,允许被告人依普通军事诉讼提出上诉。因此,笔者以为:战争使得宪政秩序遭到破坏,在这种社会秩序失范的紧急状态下,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安全被置于最重要的位置,为了尽快消除混乱,法律应当允许对失范社会状态下的人权予以克减。顾及我国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简洁性、权威性、及时性的特点,在战时对军事法院的刑事裁判,应不允许被告人上诉和军事检察院抗诉,以此来强化战时军事法院的权威,促进战时司法秩序的形成和军队秩序的稳定。但地方人民法院在作战区域设立的临时军事法庭,应允许被告人提起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当然,限制当事人在战时刑事审判上诉、申诉和抗诉的权利,并非无视军事法院裁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反,为了体现军事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罪轻的人不被重判,在战争结束后,应允许其依照普通刑事诉讼进行抗诉或申诉。

       2.适当缩短有关战时军事刑事审判诉讼期间。诉讼期间是法律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等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规定怎样的期间,取决于一定的价值目标。我国军事刑事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要求犯罪和惩罚之间的时间距离尽量接近,以增强刑罚的可感性和实现刑罚的教育性功能。由于战时军事对抗的紧迫性使得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间不能满足其现实需要,在未来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时应当将有关庭审期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分别在受理案件后1个月和20日内结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级军事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不服军事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笔者以为,在战时可以把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分别调整为15日和10日,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5日,不服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则予以回避。

       3.正确处理战时从严处罚与适用缓刑的关系。战时处罚从严,是指对战时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这是我国战时军事刑事法律的突出特点。在我国《刑法》中有四方面的体现:一是法条明确规定战时从重处罚,如破坏武器装备罪;二是法条明确规定了的重于平时的法定刑,如逃离部队罪;三是同样的行为,平时不构成犯罪,战时才构成犯罪,如战时自伤罪;四是不适用罚金和拘役等。由此可见,在依法从严治军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立法者从与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相适应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出发,认为战时国家安全和战时军事利益是最重要的国家利益,为了督促军职人员在战时忠于职守和服从纪律,坚持了战时军事刑罚重刑化这一基本原则。从严从重的原则不仅要求军职人员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而且要求对违反军事法行为的制裁比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更严厉。因此,对于军事刑事审判组织来说,战时为了维护军事利益,巩固社会秩序,提高部队战斗力,凸现军事法院的权威性,在作出裁判时应当加大刑罚威慑力度,依法对犯罪人员从严从重处罚。当然,从严从重处罚原则并不排斥战时缓刑制度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总结我军历史经验,符合战时军事司法实践需要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调动犯罪军人的作战积极性,稳定部队内部关系,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和军事意义。因此,在坚持依法从严治军方针维护战时军事刑事裁判权威的同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战时从严从重处罚与适用战时缓刑制度的关系,从而在战时军事刑事司法裁判环节上进一步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为打赢现代战争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周健、王光华、朱雁新:《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海潮出版社2004年版。

       周健、王光明、郭峰:《战时军事刑法》,海潮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系武警部队上海军事法院审判员)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改革的若干构想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rcxnz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