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姐是我2013开始服务的客户,乳腺癌治疗出院后,她辞去工作,安心养病。她能够果断辞职休养,除了担心病情反复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上周有35万的理赔金已经到账,不用担心恢复期的康复费用及辞掉工作的收入损失。这35万除了4年前我帮她投保的一份30万的重疾险外,她还有一份自己在2008年购买的保额5万的重疾险。
这个理赔案例告诉我们,保险是可以叠加理赔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可以叠加理赔呢?有没有一家能赔,一家拒赔的情况?如何规划最佳组合?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大多数人虽然买了保险,但距离完善的保障体系还差很远,甚至只有一份“储蓄类保险”,就认为拥有足够的保障了。目前大多数人的保障体系现状是“基础保障不齐全,保障额度严重不足”,如果在已有保障的基础上补充新的产品,并且要在发生风险时可以叠加理赔,做到足额,我们怎么来补充保险产品呢?
保险合同有两大类:补偿型和给付型
简单讲,补偿型产品是针对实际产生的损失(如医疗费)进行补偿、报销;给付型产品是当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赔付提前约定的额度。给付型产品才可以重复、叠加理赔,补偿型产品最多报销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会让你得到实际费用更高的赔付。
举例来说:住院医疗保险就是补偿型产品,一个人因为疾病住院,花费1万元医疗费,然后保险公司给他报销这笔钱;重大疾病保险属于给付型合同,如果一个人购买了50万保额保障60种重大疾病的产品,一旦罹患这60种疾病之一,保险公司就会给被保险人理赔50万保险金,不管他花费了多少医疗费。
即:叠加理赔的前提是“给付型合同”
注:补偿型产品有:疾病门诊报销类、疾病住院医疗类、意外医疗类;给付型产品有:住院补贴类、重大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人寿保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身故、残疾、烧伤)
重大疾病保险叠加理赔核心要点:
1、两款产品都要保障该疾病,且疾病定义一致
比如“I型糖尿病”,很多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都保了这个病,看了十几款产品条款发现了如下理赔要点:
(1)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
(2)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3)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4)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有的产品只需要满足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即可理赔(上述(1)),而有的公司除此之外还要满足其他三项中的一项、两项甚至需要全部满足。产品选择的时候,理赔标准是重要因素。
2、两家公司对于所患疾病理赔是否有理赔限制
以甲状腺癌为例:确诊即可理赔毋庸置疑,而且各家公司的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对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定义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区别在哪里?
有的公司把甲状腺癌纳入重大疾病,可以赔付100%保额;有的公司把甲状腺癌从恶性肿瘤中单独拿出来承保,赔付额度为保额的20%。如果同时买了这两家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各保了50万,那么在理赔时,一家公司可以理赔50万,单独承保那款产品只能拿到10万保险金。这就是在产品规划、额度设计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死亡寿险叠加理赔需要注意的重点:
死亡寿险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全残的保障。等待期后,无论因意外还是疾病,发生身故风险都可以得到理赔,但发生全残风险就不是任何一款死亡寿险都能理赔的了。
全残在中国大陆的判定标准是列举式全残判定,即将符合全残标准的情况列举出来:如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等等。发生列表内的状况就可以理赔,没发生就得不到理赔。
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在国内并不成熟,保障体现在意外伤残失能和重疾险中特定疾病导致的失能才可以得到赔付,独立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屈指可数,且产品竞争力不强,本文不做讨论,产品体系完善后再详细剖析。
获得更多理赔金,是建立在精心设计保险方案基础上的,把尽可能多的问题想在投保前,这样才能用最少的钱,得到更多、更全的保障,可以看看自己手中的保单,如果很久没有做保单体检,一定要委托专业人士帮忙梳理已有保障,完善自己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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