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衣卫制度
锦衣卫是在明朝历史上有着广泛影响的特殊军事机构,它同之后设立的东厂、西厂合称厂卫制度。
据《明实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四月“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
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明朝皇帝普遍对官僚系统缺乏足够的信任,他需要培养完全听命于自己的亲信来监视文武百官,锦衣卫和之后的东厂、西厂就应运而生,并且职能日益强化。上到文武百官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都在锦衣卫的侦缉监察范围之内。例如蓝玉案中就由锦衣卫出面搜集证词。
明朝的正式司法机关是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为审判机关,都察院为监督机关,大理寺是复核机关。三法司相辅相成,进行司法审判工作。而明朝由于厂卫的特殊存在,在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之外形成了另外一套独立的“司法”系统,在皇权的特殊庇佑之下,甚至凌驾于三法司之上。
明成祖朱棣重新恢复锦衣卫之后,增设了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最初锦衣卫在抓人 之前需要凭借驾帖,不需要精微批文,但是成化以后,锦衣卫暮夜搜检家财,却不有无见驾帖,可以随意逮捕。
成化元年以前,锦衣卫在移交法司之时,只是移交人犯与招供等,不能附加参语。在成化元年以后,锦衣卫取得了附加参语权,相当于拥有了准拟罪权,这样就将三法司的拟罪权侵夺了。
在国家层面,三法司仍然是法定的审判机关,拥有最终的拟罪权,可因为锦衣卫是皇帝的亲信,一些事关其统治的重大事件,皇帝直接授权锦衣卫全权处理。所以到了嘉靖年间,“旨从内降”,也就是说犯罪案件不再需要三法司拟罪,直接由锦衣卫拟罪请旨,然后由内廷直接下达。
朱元璋、朱棣时期,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给予了锦衣卫很大的权力,再加上此时的锦衣卫没有“天敌”,无比的风光。
后来,在正德、嘉靖等年间,锦衣卫的权力甚至开始进入朝廷中枢系统,成为了皇帝监督群臣、懒政的工具之一。
直至崇祯年间,因为锦衣卫的胡作非为、贪赃枉法,朱由检才大幅度削弱其势力,此时锦衣卫日落西山。
清朝效仿明朝继续沿用锦衣卫制度,顺治二年便将锦衣卫改成了銮仪卫。公元1661年,锦衣卫制度被满清皇帝废除,延续了近300年的制度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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