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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朝关于通奸罪的判决条律

大元朝关于通奸罪的判决条律

作者: 平凡的爱好 | 来源:发表于2019-05-02 08:16 被阅读6次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之中似乎没有通奸罪一说。虽说有非法同居一语,但是,好像也没有多大意思。在民间,人们也没有了通奸的认识,而有所谓出轨、婚外恋、找情人。而中国历朝历代对通奸罪的判处一直是非常严格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在过去奸情是最人们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比一般的杀人罪还重。而且,古人说“奸近杀”,也确实如此,古往今来,古今中外,起码三分之一的刑事犯罪跟男女关系混乱有关系。

    在元朝的法律法规中对通奸罪、强奸罪都有详尽的判罚条理,不仅反映当时的伦理观念,也反映法律的阶级性。

    其法规定,但凡通奸者,不论原因,每人打七十七大板;任何一方有配偶的,打八十七大板。父母连坐。古代打板子是非常厉害的,打二十板子以上的,就可能致残致死。打板子是很厉害的肉刑之一。

    如果跟人家的老婆通奸并拐跑了,则罪加一等,男女同罪。不过,男人可穿着衣服受打,女子必去衣当众挨打;意图拐带未遂者,减四等。私下说和的,减四等。

    撮合、挑唆、唆使别人通奸,或为他人通奸提供场地、机会(如有意把奸妇的丈夫引出去等)的,按通奸罪减三等判处。

    子女与人通奸,父母知道并告发,仍然连坐,但是,应按照揭发律减刑。

    凡因奸情而生下儿女的,男孩归亲父,女孩归亲母。

    所以,从这里能够看出,法律上不会判通奸以酷刑。但是,中国是宗法制的国家,各地很可能会对通奸罪进行死刑处罚,政府也不好干预。

    凡与幼女(十岁以下)有奸情的,幼女无罪,男皆处死。未成年(十五以下的)打一百七十军棍,可以输钱买罪;年逾七十的,打一百七十军棍,不得输钱买罪。

    凡官员意图与人妻通奸未遂者,打五十七棍,降职叙用;凡官员调戏人妻,导致其夫抛弃妻子的,打六十七棍,罢职叙用。凡官员与戏子通奸,并娶为小妾的,打七十七棍,罢职不叙;凡官员与囚犯妻子通奸的,立即除名,永不叙用。

    凡家主与奴隶妻子通奸的,概不犯法,无罪;凡奴隶女儿已经许配良人,而家主与之通奸者,打一百七十棍。已许良人仍然愿意娶她,则聘礼减半,否则,奴隶须退回礼金;而奴隶与主人妻女有奸,则一概处死。

    奴隶与主人小妾有奸,各打九十七;奴隶之间有奸,各打四十七。

    如果男子与有夫之妇通奸,其夫发觉奸情后,同意奸夫出钱私了,并休妻归家。而后,奸夫迎娶,则打奸夫淫妇各九十七棍,仍判犯妇交前夫处理。

    丈夫把奸夫淫妇抓奸在床,并要抓住妻子去见官,假如妻子进行抗拒,则丈夫可以杀死妻子。

    重点!下面几条有意思了:

    男子捉奸成双,当场杀死妻妾及奸夫者,无罪;或为妻子复仇,杀强奸犯者无罪。

    但是,如果当场抓奸在床,你只打死奸夫,而不杀淫妇;或者,你只打死淫妇,而不杀死奸夫,则会被打一百七十棍。

    奸夫淫妇合谋毒杀、药杀亲夫的,不管是已经害死,还是亲夫侥幸没有死掉,都是斩首。

    如果是淫妇提出谋杀亲夫,判凌迟处死。

    通奸罪中,如果男子为了娶别人而杀害正妻,则立即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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