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纵火案 | 犯罪的人多,每个人就是无罪的?

作者: 美索 | 来源:发表于2017-12-27 00:15 被阅读111次

    1.犯罪的人多,每个人就是无罪的?

    保姆纵火案我本来真的是不想写,首先是感觉这件案子太惨了,其次我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充其量就是大学时候学过一本法学概论。

    (死者丈夫和父亲)

    然而,没想到开庭第一天就爆出大新闻。

    辩方律师党琳山退庭了。

    昨天看完了这位党律师的采访,大部分是同意的。

    造成这个事故,确实不仅是纵火犯的错,而且还有小区安保疏忽,火灾救援的纰漏。

    这些相关人员要不要查?当然应该一查到底,继而严惩。

    然而所有的疏忽、漏洞、玩忽职守,都抵不过故意纵火的歹意。

    党琳山把别人的工作漏洞当作是凶手的“一线生机”,我内心真的是呵呵……

    有很多法律专家分析,党琳山律师尽量把更多的责任人列为被告,有利于减轻莫焕晶的罪刑。这是一种战术。不论对判决还是对舆论走向都是一种诱导,俗称“带节奏”。

    (本案犯罪嫌疑人)

    然而,我特别不能够接受“法不责众”这个成语,虽然这句成语的确经常成为现实,演变为“法不重责众

    关于“法不重责众”,我举个不是和本案很契合的例子:

    我念中学的时候就总觉得学校处罚学生的标准特别神奇。

    如果一个学生把另一个学生打成重伤,打人的学生基本会被开除。

    但是一群学生打了另一个学生呢?学校往往给这批学生警告处理也就完事了。而受害者的家长还觉得,这么处理也没什么问题。

    表面上看,好像是一个人把别人打成重伤,比集体打人要残忍。

    但细一想似乎又不是这么一回事。

    1vs1和10vs1,哪一种情况容易把人打死打残?分明是10vs1更容易把人打死打残,但是他们还是动手了,所以这10个人根本就是故意而不是“失手”伤人,动机更凶残?

    况且,十个人打一个不构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么?还有对这样的一群人从轻处理,真的很可笑。

    如果把校园暴力换成轮奸案呢?你会不会觉得参与的人越多,每个强奸犯的罪责越轻?

    如果把校园暴力换成日军侵华呢?你会不会觉得参与的日军越多,每个日本战犯的罪责越轻?

    这件保姆纵火案也一样。

    罪恶是不能比较和均摊的。犯罪的人多?那每个人都有罪。

    不能因为A抢劫,我们就原谅B的偷盗。也不能因为他人的玩忽职守,就觉得莫焕晶好像罪孽也不算深重。

    2.为借钱而纵火,动机较轻?

    党琳山律师主张纵火的保姆莫焕晶动机是借钱,动机比故意烧死人要轻。

    为什么我反而觉得这个动机更可怕呢?

    陈世峰因为分手这种平凡的小事闹得杀人,我们说他是恶魔,他可怕,他凶残,他心理阴暗畸形。可是,我们每个人失恋的时候,也曾误以为世界默认已经到了,做过这样或那样疯狂的傻事,只不过陈世峰的恶是因为他杀害了别人,我们的善是因为只伤害自己。

    然而为了借钱这种自私的小目的,就能针对无辜且善待她的人放火,莫焕晶想法是有多疯狂?

    这种疯狂的想法被党琳山律师判定为“动机比故意烧死人的动机轻”。

    (本案三位死者)

    我就想问问莫焕晶有没有想过:

    1.如果五点朱小贞睡过头没起床呢?

    2.一个女流之辈要怎么在大火中安然无恙的救出三个孩子?

    3.就算四个人侥幸都能活命,那她们会不会烧伤?

    4.女孩子毁容了要怎么嫁人?朱小贞毁容hi不会影响夫妻感情?

    5.女孩子烧伤了肚皮不能生孩子了怎么办?

    6.男孩子烧伤了生殖器官下半生又怎么办?

    7.如果大火把这栋楼烧垮了,这栋楼的住户怎么办?

    8.如果烧到什么东西爆炸,或者有害气体泄露,整个小区的居民安全怎么办?

    9.发现大火失控她有没有帮忙救活哪怕一个孩子?

    因为没想过这些后果就敢放火,所以动机较轻可以被轻判?

    在家里有四个人她根本没能力都救出来的时候放火,并且独自逃跑对受害者弃之不顾,这不算是故意烧死别人?算是动机较轻可以被轻判?

    最重要的是,她的作案动机到真的只是想救火立功?难道家里只有一个小孩的时候放火,再救出这个小孩不算是功劳吗?


    3.认罪态度好,值得轻判?

    党琳山律师主张莫焕晶认罪态度好,值得轻判。我都被这个观点气笑了。

    就在刚刚结束的江歌案的审判中,陈世峰认罪态度也很好啊。悔恨得痛哭流涕,还说如果可以赎罪,愿意给江歌偿命。

    幸好法庭没有听信他“良好的认罪态度”,判了20年,日本现今最重的刑罚。

    然后呢?

    那个痛哭流涕说是可以给江歌偿命的陈世峰,已经上诉。

    说好的可以偿命呢?怎么坐牢都不情愿了?

    所以,凶手配合调查,主动认罪,有明显悔过之心之类的行为,被认罪态度好,有的时候真的特别特别~扯。

    当然,不排除这个凶手可能是真心悔过了,但是极可能这只是一种保命的演技。一个人为了活命,什么做不出来,何况演戏?

    4.不仅是过失杀人,还有放火罪

    莫焕晶的律师一直在强调她的动机是借钱,不是杀人。所以想把这件案子定性为“过失杀人”,以求轻判。

    我不是专业人士,查了一下法律相关条文,确实也是有轻判的依据的。

    截图出来给大家普及一下:

    也就是说,如果“动机不是故意杀人”,只需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几年以后就可以放出来了。

    好吧,就算她是过失杀人,不构成死刑。那放火罪怎么算?于是我又顺手查了放火罪的量刑标准:

    致人重伤、死亡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知道烧死了四个人,算是多重的罪。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都是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各个国家都会针对放火罪实施严厉的刑罚。

    因为大火并不是刀,可以有针对性的伤害某个人,所以用火来行凶的人特别疯狂和可怕。原谅和轻判这样的人,你可能要过上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你不仅要担心自己有没有得罪人,还要担心邻居有没有得罪人,甚至担心整栋楼有没有住户得罪人……

    保姆纵火案律师党琳山说:审判的意义不是杀一个人就完了。

    我想说:是的,审判的意义绝不是杀一个人就完了,而是让有罪的人赎罪,让想犯罪的人打消犯罪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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