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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上有人发了《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示意大家参考使用。有求职者在“知乎”上发问:这样的试用期合同能签吗?本期就来解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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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试用期劳动合同有多处违反劳动法,新入职员工不要签订,应要求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首先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如果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就是一份无试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其次该合同内容涉嫌违反劳动法,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要调整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第三条:由于是试用期合同,没有约定转正后的工资,且没有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任何福利待遇包括在试用期工资内”。含混不清不合理,至少加班费;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夏季高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第六条:“上班不足一个月时按实际天数计算”。劳动者当月上班满21.75天,每天8小时(当月出勤满174小时)就拿全月工资;发工资遇到节假日应该提前,而不是顺延。
第七条:试用期员工离职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约定七天没有约束力,且无需单位同意。
第八条:员工主动离职或被动解雇,扣除招聘、培训费用不合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如培训费、电脑费、工具费等,如果扣除招聘、培训费用,属于克扣工资行为。按800元/月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合法。
第九条:员工不胜任工作不是单位简单认为的。单位先要明确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如书面考试和具体的工作标准和任务,并在工作中及时反馈,告诉员工哪些没有达到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确实没有通过相应考核,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试用期只能一次,且不能延长。超过规定期限的试用期要另外支付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工资。
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应在入职的当月(不超过30天),就要为员工参加,不能等到转正后参保。如果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除了补缴外,单位承担滞纳金。
第十三条:“签署本合同,已知晓单位的制度”,要把单位已经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一并由员工签收。
再次,该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
缺少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方面的内容。
该份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存在很多问题,表述也不规范,如“治理规章制度”等。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法知识传播,得到越来越多非职业人士的重视,长此以往将促使劳资双方关系更加和谐顺畅。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欢迎关注、点赞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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