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文物单位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
1.逐步完善文物单位基础资料与信息。全面排查全市文物资源,进一步完善补充已登记的文物单位基础资料与信息,按时申报文物相关信息系统,完善文物数字化信息。
2.加快完善文物单位的“四有”(有保护标志、有保管机构、有保护范围、有记录档案)工作。积极向上级申请完善文物“四有”工作专项资金,加强与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属地镇街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对全市各级文物单位,尤其是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快推进完成设置文物保护标志牌,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善文物单位的记录档案。
3.积极做好文物单位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合理利用上级关于做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的专项资金,全面开展文物单位设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牌工作,加强与属地镇街政府沟通协调,压实属地责任,督促文物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4.做好文物单位的修缮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那些存在安全隐患亟需开展修缮的文物单位,按修缮程序开展编制修缮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批复修缮等工作。对于缺乏修缮资金的文物单位,一方面是多渠道向上级申请编制修缮设计方案资金以及修缮资金;另一方面是积极发动乡贤、社会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加快对亟需修缮的文物单位开展修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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