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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写给当事人看的吗?

裁判文书是写给当事人看的吗?

作者: 正洪观点 | 来源:发表于2017-08-25 08:52 被阅读29次

    小编考虑问题,喜欢逆向思维、剑走偏锋,以实现自我求赏之目的,达到孔雀开屏之效果。对裁判文书到底是写给谁看的问题,也必然要给出与通行认识不一样的答案来。

    关于裁判文书是写给谁看的问题,在裁判者主观判断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较大偏差。绝大多数裁判者会认为,裁判文书就是写给当事人看的。但是,这只是裁判者们的一厢情愿,人家当事人并不卖这个帐,也不会领这个情。因为,当事人不会看你写的证据分析、事实认定、道德评判、法律适用之类的枯燥内容,他们要看的只是裁判结果。对当事人来说,裁判文书是满纸废话,只有文末的裁判主文与自己相关。因此,当事人拿到判决书,会直接翻到最后一页,看明判决结果。小编曾读到过一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书,是将裁判结果放在文书的篇首,当时感到奇怪,认为这种写法不符合逻辑规律,现在终于明白,它符合当事人的阅读规律。

    裁判者要把裁判文书写给当事人看,实际上是打着写给当事人看的名义,来表达自己的东西。既然当事人不会看这样的内容,那么写那么多的东西在那里干吗?唯一的用处,在于供裁判者自己欣赏,此实为裁判者写给自己看。很多裁判者认为,自己写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能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打动当事人,让其服判息诉。其实,这样的裁判文书,能感动的只是裁判者自己。这样的裁判者,让人想到所谓的巨婴形象,他们总是在对他人进行以理服人式的徒劳的控制,就像一个唠叨的家长对儿子进行无效的控制一样。其实,很多时候,裁判文书中那些离开法律判断的说理,能起到一个作用,就是为当事人上诉、申诉和上访的多提供一个理由。

    另外,裁判者的职责是讲法律,但却与当事人讲起道德与情操。讲法律,这是裁判者的职责与专长,当事人不得不服。但是,讲道德与情操,则不是裁判者的职责与专长,很多当事人讲道德与情操的能力,还要高于裁判者,尤其是那经常打官司、擅于打官司的当事人,更是如此;或者,当事人的道德与情操的水平要高于裁判者,至少当事人是这样认为的。人家也是巨婴,也是唯我独尊的主,你与他讲道德情操,人家怎么会服你。因而,裁判者在裁判文书中讲道德与情操,实为挟带私货,以满足自己的巨婴控制心理。此时,如果遇到的当事人,也有相同的巨婴控制心理,则可能会形成一次强烈的巨婴互怼。

    最后,容易被忽略的是:裁判文书有一个隐秘的阅读者,或者服务对象,那就是裁判文书评查人。裁判者在当事人面前是巨婴,但评查人面前则是乖儿童、好学生,他们的裁判文书就是写给评查人看的。因为裁判文书的评查结果,是会影响绩效考核,这就是指挥棒。裁判文书怎样行文,各种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有几部分结构,“查明事实”及“本院认为”四字之后,是该用冒号号还是用逗号之类的细节,这些都有具体规定,凡经评查,发现与规定不符者,都会扣分,记入绩效。这让小编想到一部国产老电影,好像叫《大李小李和老李》:某工厂派一小伙子到市里学习广播体操,然后回来教全厂的工人;市里的广播操教员,是一位美女、有颗大辫子,她每做一次弯腰动作,都要用右手将落到胸前的辨子抛甩到身后;小伙子把这个动作学会了,回来教大家,结果全厂的人做弯腰动作,都会紧跟着要来一个用右手甩大辫的动作。

    以上文字说明了三个事实:第一,裁判文书写给当事人看,这是裁判者的一厢情愿,除了裁判结果,当事人根本不会在意你的如花文字。第二,裁判文书写给当事人看是假象,表达裁判者的道德判断以及控制心理,才是事实的真相。第三,跟着裁判文书评查指挥棒走,导致裁判文书只注主形式要求,不注重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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