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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还在以物易物吗?
虽说在唐朝以前就发明了金属货币,在唐初仍沿用隋朝的五铢钱和其他古钱币,并且在唐朝也铸造发行了新币,比如“开元通宝”。但有趣的是,在唐代的大额商品交易,并不能单纯使用金属货币来支付。绢帛,仍是唐代非常重要的流通货币,而且其社会地位高于钱币。
朝廷规定民间进行商品交易时,绫罗、丝绢、布匹、杂货与钱币兼用。十缗以上的交易,不能单独使用铜钱,必须掺杂绢帛;百缗以上的交易,必须要掺杂一半的绢帛。
是不是挺有趣的?至于原因,可能更有趣,作为读书笔记,这里就不讨论了。(注:缗,古代穿铜钱的绳子,引申为一千文一串的铜钱。)
农村户口/城市户口何时消失?
唐朝以前的历朝历代,均使用从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户籍与土地绑定的户籍管理制度。到了唐中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大批劳动力已从土地中脱离出来,与土地绑定的户籍制度明显不合时宜。因此实行了新的户籍制度,并不完全与土地挂钩,将唐人分为士农工商几类。
同时按照家庭是否承担赋税徭役(即是否课税),分为课户与不课户;按照身份贵贱,分为编户与非编户。编户是良民,也叫自由民;非编户是非良民,非自由民,也被称为贱民。
唐朝的户籍分类方法,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尽管比前朝分类更细,也许有利于当时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但也充分反映了封建帝王社会阶级等级森严和身份歧视的状况。
很有趣,那时的人口普查比我们现在还要频繁,每三年就要进行一次。
更有趣的是,延续至今的农村户口(乡村户)和城市户口(坊廓户),是在宋朝形成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到了宋朝,城市化的进程已经到了一定程度,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业已形成。
在科技高度发达、经济高度富足、社会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城镇化加速发展,城乡差别日益缩小的今天,以土地捆绑为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何时能够真正消失呢?!我们期盼!
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期盼只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那就是中国人!
令人起敬的唐朝未成年人保护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在中国社会的历朝历代,未成年人保护,一直受到官方和社会重视,并从社会舆论、道德要求、立法惩治、管理约束等方面不断地推行和完善。
唐朝编制的《唐律疏议》,明确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律形式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典。
唐朝还专门设立了机构,专责未成年人保护, 自上而下系统化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唐朝严禁未成年人拐卖。唐律规定,拐卖未成年人为他人奴婢者,拐卖者处绞刑;拐卖十岁以下者,即便自愿也不行,按拐卖罪论处;拐卖弟妹的判刑三年;拐卖子孙的判刑一年半。这样看来,对拐卖未成年人的治罪好像比现在更加严苛。难怪当今社会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屡禁不止,唐人的管理方法是否值得今人思考和借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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