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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阐幽之七十: 跟着孔子学取舍

论语阐幽之七十: 跟着孔子学取舍

作者: 不居居居士 | 来源:发表于2023-10-27 07:44 被阅读0次

    郑重声明:文章系原创首发,文责自负。

    人的一生面临许多岔路,必须有所取舍。在人心向背上,孔子给鲁哀公的答案是:“举用贤才,百姓就服;乱用官员,百姓就不服。” ⑴在治国策略上,孔子认为:“靠行政命令和刑罚强迫群众,老百姓只会逃避制裁,而寡廉鲜耻。用合理公正的分配制度引导大家,用制度规矩要求百姓,大家就有廉耻心,就各安其位。” ⑵在理想追求上,孔子认为闻道证道是唯一的正路,并说:“如果财富值得追求,即使执鞭赶车的差事,我也去做。如果财富不值得追求,那就追求我喜欢的(道)。” ⑶在教育民众上,孔子说:“百姓可用,就用他们做事;百姓不可用,就先让他们知晓道理。” ⑷在读书与做事上,孔子主张学以致用,他说:“读熟了三百篇《诗》,把政务交给他却不能完成,派他出使别国却不能独立应付。书虽然读得多,又有什么用处呢?” ⑸在个人成长上,孔子主张向周围人学习,他说: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⑹而且反复强调:“主忠信。毋友不如己者,过,则勿惮改。” ⑺

    有一个道理,大家都知道是正确的,却不能被执行。因为大家一直争论“这个道理是不是君子说的”。孔子得知后,说:“道理讲的非常圆满,就要赞许,就要执行,就要拿过来为我所用。君子说的吗?即使装腔作势者说的,也要执行!” ⑻面对生命成长,孔子的取舍准则是“义之与比” ⑼。 所以,才有“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⑽的说法。

    “义”就是宜,就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准则,也就是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子贡想不再提供告朔礼上的活羊,孔子说:“端木赐呀,你爱这个活的羊,我却更爱告朔礼。” ⑾林放请教礼的本质。孔子说:“这个问题有重大意义!日常之礼,宁肯俭朴也不要奢华;办理丧事,宁肯哀戚也不要草率。”⑿“奢侈了就会越礼,节俭了就会寒酸。与其越礼,宁可寒酸。” ⒀对于礼仪活动,要坚持做下去,又要遵循节俭用心的原则。孔子说“用麻布制成的礼帽,符合于周礼。现在大家都用黑丝绸作,比过去节省了,我应顺大家的作法。跪拜的地点要在堂下,也符合于周礼。现在大家都到堂上跪拜,不够谦恭。虽然与大家的作法不一样,我还是主张先在堂下拜。”⒁显然,孔子并不是呆板的复古主义者,他主张与时俱进对古代礼仪进行取舍。 

    有了“义”这个准则,孔子就能够随时随地回答弟子们的问题。子路询问怎样事奉君主,孔子说:“你一定要端正态度,谦恭一些。不要以为你一心为国君着想,就可以急三火四,态度鲁莽,不分时间、场所乱说话。如果你态度不好,那就不是欺负同伴,而是犯上作乱。”⒂原思任孔子家的总管,孔子给他小米九百作俸禄,原思推辞不受。孔子说:“当官拿俸禄是历来的规矩,是你应该得的,是不可以辞的。你如果手头宽裕,可以救济你的邻居乡党。”⒃

    孔子说:“端木赐啊,你认为我是学得多而又记得住的人吗?”子贡回答:“是的。不是这样吗?”孔子说:“不是的。我是用一个基本的思想观念来贯穿所学知识的。”⒄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在面临取舍的时候,孔子心中的“一”,就是树立整体观下的“义”。

    【注释】⑴见《论语》2.19。原文是:哀公问曰:“何为则民服?”孔子对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⑵见《论语》2.3。原文是: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⑶见《论语》7.12。原文是:子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⑷见《论语》8.9。原文是: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⑸见《论语》13.5。原文是:子曰:“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

    ⑹见《论语》7.22。

    ⑺见《论语》1.8和9.25。

    ⑻见《论语》11.21。原文是:子曰:“论笃是与,君子者乎,色庄者乎?”

    ⑼见《论语》4.10。原文是: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⑽见《论语》7.16。

    ⑾见《论语》3.17。原文是:子贡欲去告朔之饩xì 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⑿见《论语》3.4。原文是: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

    ⒀见《论语》7.36。原文是:子曰:“奢则不孙,俭则固。与其不孙也,宁固。”

    ⒁见《论语》9.3。原文是:子曰:“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

    ⒂见《论语》14.22。原文是: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

    ⒃见《论语》6.5。原文是: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

    ⒄见《论语》15.3。原文是:子曰:“赐也,女以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对曰:“然,非与?”曰:“非也,予一以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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