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作者: 半夏半夏 | 来源:发表于2021-03-22 17:56 被阅读0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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