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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法律:先行行为产生同桌喝酒的救助义务

学点法律:先行行为产生同桌喝酒的救助义务

作者: 不如乐之 | 来源:发表于2020-09-21 22:32 被阅读0次

    2020年9月21日,李心草醉酒溺亡案一审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该案的判决依据主要是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共同饮酒后的照顾义务属于刑法规定的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

    在李心草案中,罗秉乾约李心草喝酒,致李心草醉酒,他有救助义务。如果这个判例成立。那么就代表司法实践承认,同桌喝酒可能产生救助义务,有人喝醉了,没醉的人就有采取措施保证对方安全的义务。

    在以往的判例中,喝酒导致同桌人死亡,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赔钱);但李心草案可能让这个责任更进一步,提升为刑事责任。

    该案给所有人,尤其是喜欢喝酒的朋友,的启示是,千万不要强迫不会喝酒的人喝酒,喝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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