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需要讨论的概念,并对需要讨论的概念的定义一致,是顺利地进行正常的讨论的必要前提之一。
如果对某些概念进行讨论的各方当中有人对需要讨论的概念的定义和其他人不同,正常的讨论必然会无法进行。尤其是在某些人对某些概念的定义完全错误、与正确的定义或者多数人公认的正当定义完全不同的情况下。
由于不同的人可能拥有不同的能力、知识储备、价值观念、生存环境和个人喜好,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概念的理解完全可能是不同的。某一种人可能会对某一种事物或者某一个概念拥有属于他们自己的理解和定义,另外一种人则完全可能会对相同的事物或者概念拥有不同的理解或者定义。有些时候,哪怕是完全可以用事实来证明的事物或者概念,都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很多理解能力不同或者立场不同的人根本没有对同一种概念进行正常讨论的基础。因为,当一部分人讨论某一种定义的时候,另外一部分人讨论的却是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定义。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同的人根本不可能进行正常的交流,也不可能真正地达成共识,更不可能得出正当的、可靠的结论。
任何无法建立在基本共识和正常的认知能力的基础之上的讨论,都不是正常的讨论,更不可能是有意义的讨论。
“写作”这个概念,自然是足够复杂、没有唯一正确的定义的概念。
无论是从作者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读者的角度来看,甚至是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写作”这个概念都能够划分出许多种不完全相同乃至完全不同的定义。
从作者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作者会拥有不同的写作能力、会注重不同的写作角度、会擅长写作不同题材或者体裁的作品,还会拥有不同的写作目标和不同的受众群体;从读者的角度来看,不同的读者会拥有不同的阅读能力、会拥有不同的阅读和分析角度、会拥有不同的目标和需求,还会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个人喜好;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作者可能会拥有不同的知名度、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不同的读者可能拥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和价值观追求,某些未必能够称得上是读者却随心所欲地大肆批判某些作者及其作品的人也可能给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感受。
这意味着,任何人在讨论“写作”这个概念的时候,都必须要先认清,他们要讨论的“写作”到底是不是同一种“写作”,每一个要参与讨论的人对“写作”的定义是否与他人不同。
因为,讨论对“写作”的不同定义,就等于讨论不同的要点、不同的做法,更意味着要认清并避开对达成自己追求的“写作”无益乃至造成干扰的做法。
对“写作”拥有不同的定义并因此而拥有不同的目标的人,必然会在具体地讨论这个概念的时候拥有不同的侧重点,也必然会拥有不同的努力方向。
如果某些人要讨论的“写作”指的是创作经得起时间检验并具有真正的价值的文学作品,讨论的重点就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对文笔的锻炼、对架构作品能力的锻炼、对表达方式的选择、对人性的探讨、对不同的价值观的分析和评价、对真理的探索与追求等诸多与创作真正有价值的文学作品相关的因素;如果某些人要讨论的“写作”指的是创作拥有较大影响力或者能够获得较大的实际利益的作品,讨论的重点就应该包括但不限于怎样让作品拥有影响力、怎样让作品在更大的范围之内传播、怎样选择目标读者群体、怎样吸引能够提供较大的实际利益的人成为读者等多项与“影响力”“传播能力”“获利”有关的因素;如果某些人要讨论的“写作”指的是按照某些固定格式或者固定做法批量地制造出大量在本质上几乎没有区别的文字产品,讨论的重点就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什么样的格式、选择什么样的做法、是否应该在某些情况下适当地调整或者改善某些格式或者做法、怎样才能够让更多的作者和读者认可并接受某些格式或者做法等有助于制造文字产品的因素;如果某些人要讨论的“写作”指的只是满足某些人的情绪需求、个人喜好或者某些生理层面的需求,讨论的重点就应该是认清那些人的真实需求以及满足那些需求的具体方法。
拥有不同的目标的人,实现目标的方法必然是不同的,需要具备并持续提升的能力自然也是不同的。连这一点都认不清的人,本身就不具备对任何拥有多种不同定义的概念进行真正的谈论的能力。
与此同时,任何人想要对某些概念进行真正的谈论,都必须要避开那些混淆概念乃至是非不分的人。在必要的情况下,有能力的人甚至需要主动地去阻止、驱赶对正常的谈论无益乃至有害的人。
几乎所有可能拥有多个不同定义的概念都可能会被愚蠢的人、别有用心的人或者充满偏见的人混淆乃至污名化,从而在事实上令某些人误解或者遭受损失。“写作”这个概念更是其中的典型。
有些人对“写作”这个概念的定义是“我喜欢、我认可、我见过、我能理解的写作才是写作,我喜欢、我认可、我见过、我能理解的作品才是作品”。这些人当中既有愚蠢的人,也有别有用心的人,还有充满偏见的人,更有完全不懂得什么叫做包容且不懂得人与人之间应当拥有的基本界限的人。他们当中的很多人总是随心所欲地、单方面地用自己的价值观、个人喜好或者偏见去要求作者及其作品,比如用“能否顺从自己的情绪”来要求不会无条件迎合他人的情绪的作者、用“是否按照某些固定的格式写作”去要求拥有自己的写作原则的作者、用“有多少人看”去要求不以读者数量多为唯一目标的作者。他们认为,只有他们自己的标准才是标准,只有他们自己对某些概念给出的定义才是唯一正确的定义,只有他们自己认可或者认定的规则才是规则。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甚至会公开声称,其他所有人全都没有和他们或者他们认定的“多数人”“正确的人”不一样的权利。他们不懂得“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能力、目标、价值观和生存环境”,甚至有可能公开不承认这一点。
正因为如此,这样的人总会在许多不同的领域之中混淆概念乃至混淆是非,把自己的观念称为唯一正确,把自己的个人喜好、个人情绪乃至偏见强加给其他所有人,甚至有可能会攻击、伤害任何拒绝服从乃至反对他们的人。只要这样的人存在,正常的谈论便多半无法进行,有价值的探讨更无法进行。
随意混淆概念乃至混淆是非的人,应当是所有想要进行正常的探讨的人的敌人。
在正当的规则的合理范围之内,每个人都应当有确立自己的目标并努力追求实现它们的权利。写作这个领域当中自然也是如此。
在不损害其他人的正当基本权益的情况下,任何作者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进行自己擅长的作品类型的创作,任何读者也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观选择符合自己的需求的作者和作品。
但是,在任何正常情况下,只要是在不应该只有一种追求、一种标准的领域之内,“把自己的需求和标准强加给他人”都是要被阻止的,“把自己的需求和标准视为唯一正确、不准任何人不遵从”更是应当被明确抵制的。
只准遵从某一种人、某一种标准,“谈论”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名存实亡。
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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