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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上班打盹被开除,法院这样判

孕妇上班打盹被开除,法院这样判

作者: 永生001 | 来源:发表于2022-10-12 14:09 被阅读0次

    2022年3月,广东珠海中院对一起女工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孕妇上班打盹不属于严重违纪。一时成了“网红”案例,许多业主疑问:明明是女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咱还不能解雇?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怎样的特殊劳动保护?本期给你答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已有身孕的李某被工作7年的某物业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物业公司称,李某在2019年6月3日、7日等多次在凌晨分别睡着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凌晨出现睡着情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公司不服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院,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李某虽然确有于夜班当值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但该违纪行为均在夜间车辆出入较少的时段发生,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考虑到李某处于妊娠初期,其违纪情况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广东省人大代表点评:本案一是教育引导用工单位要爱护职工,工作安排要充分考虑职工的身体状况;二是体现了对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树立公平公正的司法取向,做到了情、理、法的高度统一。

    案件启示:孕期为女职工特殊的生理阶段,用人单位进行管理时应考虑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体现人文关怀。

    【女工特殊保护】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

    1、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负重、冷水、低温、高处、有毒有害的作业;详见《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加班,哺乳期女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这是禁止性规定,不论女职工是否自愿,用人单位均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可能因构成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

    3、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

    4、假期。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各省市普遍增加了30天以上不等的产假,以及10-30天的男方陪产假(详情查阅各省市最新的关于优化生育方面的法规)

    5、产假和男方陪产假不包括在年休假内。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欢迎关注、点赞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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