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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典型的就业歧视

“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典型的就业歧视

作者: 永生001 | 来源:发表于2022-07-09 10:34 被阅读0次

    随着上半年一波新冠疫情的逐渐平息,各疫情重点地区陆续复工复产,许多单位开始招工,但对于部分新冠康复者,可能又一次受到伤害。

    前几天据中国新闻网、新民晚报等媒体报道,部分招工单位对新冠康复者有歧视: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甚至做过小区志愿者也不要,如上海迪士尼小镇,浦东欧姆龙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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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康复者中有些是方舱做志愿者感染的,他们大多是外地打工者,被一些小旅馆拒绝住宿,被迫开始居无定所地“流浪”生活,只能暂时露宿街头或公园里。

    中新网评论:别戴着“阴阳”眼镜看新冠康复者,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认真努力生活的普通人。用人单位歧视新冠康复者,心中无情、脑中无知、目中无法!

    用人单位拒绝招用新冠康复者,明显违反了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也没有科学依据证实:新冠患者治愈后或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后造成传播的案例。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20〕12号)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单位拒绝录用新冠康复者,同样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现实是一名新冠康复者求职遭到拒绝,谁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你,单位仍有N多理由不录用你,你还是没有这份工作。

    好消息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行政部门责权,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期待各地政府行政部门加强监管,使新冠康复者应有的权利得到维护。

    我是永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十多年,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关注、点赞和转发,每周与大家分享劳动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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