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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周二法律专题:奔驰女的消费型权益保护探析

周一周二法律专题:奔驰女的消费型权益保护探析

作者: jwyyw雯 | 来源:发表于2019-04-15 23:38 被阅读118次

              一边是研究生美女,一边是古城西安的奔驰,本来美女配香车应该是一个浪漫的神话,可是却因为气缸的漏油,让这个美丽的神话变成了一部只能在引擎盖上哭泣的悲剧。

            一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维权大戏也由此展开。本文不想评述双方的是非,只想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介绍一下消费者、经营者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奔驰女消费者的最切身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其中以下几个条款是本案中最为相关的条款: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这两个条款说明奔驰女消费者对于漏油的车辆有知情权,也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其在视频中坐在引擎盖上的要求也是合法合理正当的。

            二、奔驰4s店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专门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论述,具体到本案,以下条款应当适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三、本案中4s 店应承担的责任

            4S店卖车时对原有车况“瞒天过海”,没有告知消费者车况和实情,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4s店明知其出售的机动车有瑕疵或有维修记录的却依然售卖给女消费者,其行为符合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特征,女消费者提出应按照退一罚三的罚则对其进行赔偿,也是于法有据的。

          生产经营, 诚信为本。不论是提供产品还是售后服务,经营者均应以消费者为至上。树一名需若干年,毁其声则在于一旦,还望诚实经营,方能赚长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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