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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昏迷且无法联系亲人,医生的紧急处理是否合法2

如果病人昏迷且无法联系亲人,医生的紧急处理是否合法2

作者: 刘昱廷 | 来源:发表于2017-10-25 08:34 被阅读18次

    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医院里有一个病人,病情加重昏迷,需要马上做手术,但此刻联系不上家属来签字。该院的医生就在没有病人和家属签字的情况下紧急处理做手术,不幸的是病人上了手术台就再也没下来。很快病人家属将该医生告上法院,起诉他侵犯了病人及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付全部责任。

    现在你是医生请来的律师,你要怎么做辩护?

    参考的法律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以下有四个哥们来做【撤销有罪判决】的辩护。

    一、

    探究立法精神

    总论点: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福斯特法官陈词

    在这个案子里,我国的法律比这些不幸的医生的命运更受考验。如果法庭宣布,根据法律,医生已经构成犯罪,那么,从常理上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

    我认为,法律应该宣布他完全无罪。

    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医生的行为违反了法令的字面的含义,即没经病人及家属同意签字。但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比如,在联邦诉斯特莫尔的案例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被告是有罪的。被告力图移开他的车,但无能为力,因为街道被一个政治游行阻断了。他的有罪判决被法庭撤销了,尽管该判决完全符合法令的字面规定。

    在所难免的是,当法庭经过分析法律的目的,赋予法律字句相应的含义时,一个没有深入研究法律或考察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的读者不能立刻领会其含义时,就会大呼司法篡权了。

    法院受我们国家法律的约束,它行使权力服从于被正确传达的国家的意志。我前面所使用的推理绝没影响对实定法的忠诚,尽管它提出区分合理忠诚和不合理忠诚的问题。

    我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

    以常识来判断

    总论点:按照常识来进行判断,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法律理论无关,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那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事情不过是遵循生活中的常识罢了,所以应该作无罪推定。

    汉迪法官陈词

    1、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在所有政府部门中,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通人的联系。因为,当民众根据一些显而易见的特征对某种情况做出反应时,法官则严格审视呈送到法院的每一种具体情形。双方都请律师来分析和解剖,法官和律师相互竞争,看谁能从一系列事实中发现最多的困难和区别。双方都努力寻找案例,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以便让对方的论证感到难堪。

    如果游戏要继续,有些基本的游戏规则必须被接受。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政府宫员,应当把形式和抽象的概念当成工具。比如那些优秀的行政官员,他们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

    政府的这一方法最明显的好处是,它允许我们依据常识富有效率地处理我们的日常事务。然而我坚持这一原理还有更深层的理由。我相信,如果要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们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只有依靠这一原理的洞见,我们才能保持必要的弹性。与缺少其他特定的历史因素相比,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协调的缺失,将导致更多政府垮台和更多人类不幸的产生。

    一旦破坏了人民大众与指导其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那些人的关系,我们的社会就濒临毁灭了。

    2、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

    就此问题做了一个民意调查。“你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怎样判决医生?”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

    如果我们想要和公众在观点上保持足够和合理的一致的话,宣布这些人无罪无需我们涉及任何有损尊严的遁词或诡计。没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原则与本法院过去的实践不一致。当然,没有任何外行的人会认为,赦免这些人,将意味着我们对法令的延伸会比我们的祖先创造自我防卫原则时更进一步。

    3、紧急避难同样适用

    我不能接受斯普林汉姆法官对于紧急避难原则的论述,他主张紧急避难否决了犯罪意图。但这就使得本来应该是一种正当理由的紧急避难成为一种免责事由。免责事由说明,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是有害的并且正是为立法所禁止的某种行为,被告人也是无可指责的,或者是没有犯罪意图的,从而要免除其罪责。

    紧急避难是一种正当理由,而非免责事由。首先应承认医生有违法意图,但这种违法行为是正当的,不是因为它缺乏故意,而是因为,即使他们的那种选择是有目的、深思熟虑的或者故意的,公共政策也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紧急避难抗辩是一种一般性的抗辩,不需要一项具体的刑法规定它具有效力和影响。因此,尽管关于违法的法律规定有无故意是判定是否有罪的标准,但合理的紧急避难抗辩可以让那些即使具有故意的被告被判无罪。

    4、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特鲁派尼和伯纳姆法官认为,行政赦免是缓和法律严苛性的优良之选。我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是更为优越的方法,第一,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之内,行政赦免却非如此。第二,紧急避难抗辩不仅是仁慈的,而且还是公正的。很多公民认为即使医生违反了字面上的法律,也不应当受到惩罚,这些公民要的并不是宽恕,他们要的是正义。第三,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人民和各党派都期待我们遵守它;被告人有可能根据它被宣告无罪;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决的标准。

    行政赦免却是可以随意地赋予或任意地撤回,它的标准受行政部门的支配,它是一种宽容,是超越于应得的惩罚之外的礼物,它不是应得的。

    唐丁法官非常同意把医生的命运,交由检察官在法院之外根据常识做出决断。而首席法官希望对常识的应用放到最后,他比较同意“由法院医生对判刑,然后由政府部门赦免他们”,他认为这种方法可以在避免不公正的同时,保持对法律的尊重。

    这就是那一让人恐惧的可能,面对这一问题的最高行政长官可能拒绝赦免这些人或给他们减刑。众所周知,我们的最高行政官是一个上了年纪、观念僵化的人。公众的喧哗在他身上起的作用经常与人们所要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

    如果只能借助于行政长官才能赦免这些人,在我看来,这就等于承认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我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

    判案的酌情权

    总论点:紧急避难抗辩学说的观点,因为紧急避难的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违法的人没有违法意图,不应该受到惩罚。法官应该有判案的酌情权,因此被告无罪。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1、被告没有犯罪

    我想要强调的是,他之所以要被判无罪,并不是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理性、常识、自然法或者流行道德观念,或者民意调查,而是基于国家的实定法法律条文及解释它的先例。

    2、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行为的人没有违法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那么故意的问题就简化为紧急避难的问题,如果医生出于紧急避难而采取行为,那么他们就没有违法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侵犯受害者的权利,因此应该被判无罪。

    进一步说,医生的确是由于紧急避难而侵犯受害人的权利。但此行为的替代选择就是死亡,这是最强烈意义上的紧急避难。

    在本案中,医生为紧急避难采取那一行动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这再清楚不过了。它并没有建立在他们自己对于结果的猜测之上,这种猜测会被虚弱和恐惧所扭曲,它是根据专业意见做出的。

    伯纳姆法官指出,医生应再等待一段时间。的确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意见是对的,也不意味着比医生的意见更为合理,甚至也不意味着那种意见本身是合理的。他的犹豫完全可以解释为不安和恐惧。

    4、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

    在一种大多数人可能会因为意志薄弱而崩溃的情境里,医生的行为有一种颇值得鉴戒的节制和合理性。甚至连伯纳姆也承认,如果拥有同样的勇气,并且处于相同的境地,大多数善良的人都会这样做。

    尽管在大多数杀人案件中都有一种天然的报复需求,但是众所周知本案并没有这样一种需求。承认这一事实并不是要让民意代替法律。而是要表明,虽然法律的初始意图之一在于满足人类根深蒂固的和源于本能的复仇要求,或者当这种需求没有被满足时阻止可能发生的自我救济,但是这一意图并不适用于本案。

    简言之,不管我们如何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目标,这一目标并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因此,即使根据那一法律他是有罪的,该法也应该被搁置起来,因为在这里适用它并不会实现它的任何目标。惩罚这名被告人将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实质的正义。

    5、刑罚适用的问题

    任何拒绝减轻刑罚的法律条文都明显是对被告人基本公平权利的侵害,或者是对我们从前所谓的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违反。法律条文规定了强制死刑的时候尤其如此,本案就是这样。由于代价如此之高,我们就必须公正地考虑辩方所可能提供的任何减轻情节。类似地,如果法律只允许一种惩罚,法官们便不能灵活地采用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毫无疑问,立法机关就是想否定法官的这种灵活性。

    我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

    动机与选择

    总论点:动机与选择是人类的天性,当医生必须面临病人即将死亡的两种选择:要么看着病人去死,要么违法做手术,有可能挽救病人生命。在当时的情形之下是仅有的两种选择,那么医生为了避免看着病人死亡,然后碰运气用一种违法的方式给病人抢救,就是合理的,或者说也是必需的。

    海伦法官陈词

    1、妇女强奸案的警示

    当一个强奸犯把刀架在一个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他给了她一个选择。如果她顺从了,那么这个强奸犯就可以说得到了她的同意吗?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不会这么认为,如果选择顺从而不是选择死亡隐含了同意,那就不存在强奸了。

    如果一个女人在只能选择顺从与死亡或者伤害的情况下选择了顺从,那她是被强迫、威胁和压制而顺从的:她面临着“紧急避难”。紧急避难解释了为什么她的顺服并不代表同意,基于相同的原因,它也解释了为什么医生的决定并不是故意的。她有可能在恐惧和迷乱中,也可能在头脑清醒冷静的状态中基于紧急避难采取行动。不管是哪种情况,她都没有同意。她并没有因此而丧失控诉资格,因为她可以明确而清醒地求生而不是求死。与之相似,无论是头脑清醒的还是神志迷乱的人,有意图的还是因为冲动而行为的人,都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

    2、被告的做法是唯一的求生选择

    可以从勒索的角度来举证,例如,一个暴君威胁一个好人去干一件恶事,如果他不从的话就杀掉他的父亲。我们可以想象得到那个人的痛苦和愤怒,因为他被迫违背意愿去有意识地做一件事情。

    医生的境况同样如此,他们在明知有错的情况下做了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故意犯了法。如果还有别的方法可以让病人存活下来,他们就不会那样去做了。在决定为了救人必须违规时,他们对紧急避难有着清醒的认识。

    我们得承认,即便是一种清楚的行为意图,也可能是被有限的选择所引导的,可能是受死亡的可能性所强迫的,也可能是与人们的意愿相违背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忘却强奸、抢劫、勒索带给人们的教训。那些罪行的本质特点都是要一个无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不能因此被认为是故意的。

    3、如何评估紧急避难

    如果我们把紧急避难抗辩制定为白纸黑字的法律,那么在不可预知的情形下,遵循那一法律的字面意思会造成伤害或者产生不正义。

    恰当的紧急避难判断标准不是从我们的判例中寻得的表述精确的规则或者我们自己力图明确表述的规则,而是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试图用非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我们应该根据我们共同体的常识和标准去评估这种非正义,因为避免我们这里所要实施的非正义,是共同体的政策。社会治理依赖法律规则体系,而过分拘泥于规则会遮蔽那一事实。

    根据这一标准,被告人显然是无罪的,即使他的行为是出于故意。他试图去避免的恶是他的病人死亡,根据我们共同体的规范以及我们的判例法,这足以为致人死亡的行为提供正当理由。

    4、法律是否彰显正义

    伯纳姆法官认为,法官应该遵守法律,而非遵循他们自己关于正义为何的观念,这是因为,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可能就法律达成一致,而在正义的要求是什么的问题上可能存在分歧。

    他的谬误在于,我们并没有生活在伯纳姆所想象的那种多元社会中,在那种社会中,观点和利益各有不同的群体在法律的公正性上达成了“高度一致”。在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中,一些观点和利益支配着其他观点和利益。只要情况确实如此,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

    我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辩。故期命辩说也者,用之大文也。

                                              ――《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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