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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闲斋笔记》白话文译注-节选4<小说误人>

《庸闲斋笔记》白话文译注-节选4<小说误人>

作者: 伴书学童 | 来源:发表于2020-06-22 23:09 被阅读0次

    <小说误人>

    小说家无稽之语,往往误人。《岳传》载:张浚陷害岳武穆,后为诸将咬死。于是吴俗遂有咬死人不偿命之说。同治壬申,苏郡有飞金之贡。先是,业金箔者以所业微细,自立规约,每人须三年乃授一徒,盖以事此者多,则恐失业者众也。其时有无赖某者,以办贡为名,呈请多授学徒,用赴工作。既得批准,即广招徒众,来从学者,人贽六百文,一时师之者云集。同业大忿,于是授“咬死不偿命”一言,遂群往持其人而咬之,人各一口,顷刻而死。吴县令前往检验,计咬伤处共一百二十三口,然何人咬何处,人多口杂,不特生者不知,即起死者问之,恐亦不能知也。乃取始谋先咬者一人论抵。

    译:小说家毫无根据的言语时常妨害他人。小说《岳传》记载:张俊陷害岳飞,后来被众将领咬死。于是吴地民俗就有咬死人不偿命的观点。同治十一年,苏州府有飞金工艺用来制作贡品。在此之前,从事金箔工艺的人们以从事的行业小众,行业要求苛刻为由,自立规则条约,每人每三年只教一个徒弟,防止从事此行业的人增多,担心因从业人增多而众人失业。这时,有个不守约定的人,以置备贡品为由,要求多教学徒,用来投入工作。得到批准后,当即广招学徒,来从师学习的人,每人送见面礼六百文钱,一时间来学习的人众多。同一行业的人们大怒,于是便传授“咬死不偿命”一说法,众人就一起前往抓住此人一人一口,片刻将他咬死。吴县令前去检验尸首,咬伤共计一百二十三处,然而哪个人咬的哪里, 人多口杂,不但咬人者不知道,就算复活死者问他,恐怕他也不知道是哪个人咬死的他。于是就捉拿最初谋划,先咬人者一个人判处抵罪。

    注:小说家无稽之语,往往误人。《岳传》载:张浚(1)陷害岳武穆(2),后为诸将咬死。于是吴(3)俗遂有咬死人不偿命之说。同治壬申(4),苏郡有飞金(5)之贡。先是,业金箔者以所业微细,自立规约,每人须三年乃授一徒,盖以事此者多,则恐失业者众也。其时有无赖某者,以办贡为名,呈请多授学徒,用赴工作。既得批准,即广招徒众,来从学者,人贽(6)六百文,一时师之者云集。同业大忿(7),于是授“咬死不偿命”一言,遂群往持其人而咬之,人各一口,顷刻而死。吴县令前往检验,计咬伤处共一百二十三口,然何人咬何处,人多口杂,不特生者不知,即起死者问之,恐亦不能知也。乃取始谋先咬者一人论抵(8)。

    (1)张浚:文中所写陷害岳飞的应该是“张俊”,与“张浚”同姓,名同音,但不同字。不知是传抄错误还是如何。张俊:张俊(1086年-1154年),字伯英,凤翔府成纪(今甘肃省天水市)人。南宋初年名将,与岳飞、韩世忠、刘光世并称南宋"中兴四将"。

    (2)武穆:“武”和“穆”是中国古代谥法常用字。武穆是岳飞的谥号。

    (3)吴:泛指中国江苏省南部和浙江省北部一带。

    (4)同治壬申:同治十一年(1872年)。

    (5)飞金:在器物表面黏贴金粉;用作装饰的金箔。

    (6)贽:古代初次拜见尊长所送的礼物。

    (7)忿:愤怒,怨恨。

    (8)论抵:判处抵罪。

    本文节选自[清]陈其元(著)《庸闲斋笔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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