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上 今天有个热门话题是#小伙拒孕妇换铺被拘# ,讲的是一个小伙拒绝和占了自己下铺的孕妇换铺,进而发生了纠纷,被铁路公安部门以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整个事件事实是清楚的,小伙被拘并不是因为拒绝与孕妇换铺,而是因为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这种标题党的行为,我表示嗤之以鼻,骗点击率就一定要以拉低智商为代价吗?
而在新浪微博同步举行的一个投票也显示,80%以上的网友认为小伙“不换是自由,权益应受保障。”这和我的判断是不谋而合的。车票是铁路运输合同凭证,持车票乘车是合同双方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毕竟小伙花钱购买了车票,他有权利使用铁路公司指定的铺位,这从合同法正常履行的角度来看,完全是正当的。换铺应当是一种双方达成意思一致的互利行为,在未达成意思一致之前,单方面的调换行为是不合适的,孕妇没有权利强求小伙换铺,这也是必须的。从个人美德方面来看,小伙确实是有些理亏,孕妇大着肚子爬上爬下确实不便,虽然爬上爬下过程中如果出了什么问题并不需要小伙承担什么责任,但是假如出现了这种情况,小伙的冷血和自私必然会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舆论的批评。但遗憾的是,他的自私自利却是受法律保护的。孕妇调换铺位的要求,虽然从情理道义上非常正当,但是显然不能和受法律保护的自私对抗, 无权要求小伙一定要和她换铺。
那么情理法如此纠结,果然就是一个死结不成?不,还是有智慧的车长,用亚历山大大帝解绳结的绝招,利索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小伙爬上铺,孕妇睡下铺,并向小伙补足铺位差价。车长这么决定并非是和稀泥,而是有法可依的。《铁路法》第十条指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所以小伙和孕妇无休止的换铺争论必须要在火车正点发车前解决。《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61条明确了列车长在列车乘务工作的领导地位,第65条第3项明确了乘务组对老、弱、病、残、孕、首长、外宾等重点旅客 应重点照顾,《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29条明确了列车员对保持卧铺车的良好秩序负有责任,所以车长为了本次列车安全正点发车,为了大多数旅客能够安全正点抵达目的地,为了列车车内秩序良好,有权要求小伙做出让步。在车长作出决定后,小伙仍然坚持拒不换铺,并且企图以强力夺回自己的铺位,此举很显然是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那是毫无问题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自然重要,但也要明白, 个人权利是不能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的,小伙的错误正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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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至于公共秩序,无须我再给出定义。一次列车上那么多旅客,若无公共秩序存在,本次列车能否安全正点运行都是问题。而本次列车全体旅客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这才是具体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