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财务管理问题(1992)
对大检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提高各级领导和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挖掘内部潜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在1985年至1990年的大检查中,全国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664亿元,其中60-70%的违纪金额是在会计账面上做了手脚的。另据对全国1万多个国营企业的调查统计,仅从其中“潜在亏损”的企业中,就查出虚盈实亏,账物不符的金额达108.3亿元,为企业账面亏损的1.72倍。笔者从近几年的大检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的违纪行为,不仅没有收敛,而且愈演愈烈,其手法,变换多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人们对金钱需要的意识不断增强的因素,也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因素,还有一个被大家忽视的因素,那就是各企事业单位早已掌握了对付大检查的方法。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对今后几年开展的大检查,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取消大检查比例限制,使每个企事业单位都成为检查对象。
根据以往的做法,国家在大检查前,都要事先规定比例,比如,自查面要达到100%,复查面要达到80%,重点抽查面要达到30%等,在自查过程中,由于是自己查自己,问题谁也不愿往上报,有问题变成了没问题,若躲过了30%的检查,就算蒙混过关。既使是重点检查,但由于检查成员都是本地区的,是同行,或是相识,由于面子,很多问题就会不了了之。若是查出了问题,也会通过各种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象征性地填报几个小问题。这样做,造成了有些单位放松对财务的管理,助长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扩大和蔓延,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为此,应改变大检查规定比例的做法,要一个单位不漏地逐个进行检查。
二、合理配置力量,提高检查效果。
在大检查过程中,如何配置检查人员是决定检查效果的重要条件。检查组成员配备不得力,一会影响检查速度,二会影响检查质量。一般情况下,从企业抽调的检查人员,应当到企业去检查,从事业单位抽调的人员应当到事业单位去检查,这样可以防止企业的财会人员不熟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和法规,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不熟悉企业的会计制度和法规,从而会保证大检查的速度和质量,达到大检查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三、变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各自为战为联合行动。
前几年,我国开展的大检查,财政、税务和物价部门都是分头来搞,各自为战,致使某些企业多次被检查,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在今后开展大检查时,财政、税务和物价部门应当步调一致,联合行动,一起开展检查工作。在检查组成员中,最好配备各方面人才,组成一个完整的团结的强有力的检查集体,各负其责,各行其职,这样做,既可以减少对企业的检查次数,减轻企业的工作负担,又便于对企业开展综合“会诊”,使大检查搞得既完全,又彻底。
四、要在各级财政部门常设的大检查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财务税收物价检查公司,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业务。
这个公司可从企业事业单位中选拔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的财会人才,或是吸收一批离退休财会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法,可从被检单位的罚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留归单位使用,这样可以随时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看其是否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去办事,缓解每年一次突击的大检查所带来的各种缺陷,起到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作用。
五、要开展专项大检查,以弥补综合大检查所带来的不足。
专项大检查,是针对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开展的单项检查,如成本大检查,往来帐大检查,专项资金大检查,销售大检查等等,采取跟踪追查的办法,看看成本是否真实,应摊末摊的费用是否挂在往来账上,看看是否乱用专项资金,乱发实物,销售不走账等等,特别是对冠以“办公费”、“会务费”、“技术咨询费”、“交易费”、“加工费”、“修理费”、“劳务费”、“运费”等内容的经济业务,要严加检查,查一查在这些名目中有没有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问题。
六、要打破地区界限,采取跨地区互检互查的方法。
大检查不应只限在本地区进行,应该跨地区来搞。这样做,一是可以克服地区本位主义,避免由于关系熟,打不开情面,而使违法违纪行为受不到处罚;二是通过大检查,可以相互学习各地区的经营管理经验,取长补短,促进提高本地区本单位的财务、税收、物价管理水平。
七、要严肃法纪,维护大检查的声誉。
大检查查出的问题都是有依据的,是违法违纪的,因此要坚持依法办事,决不迁就,违纪多少就应该上缴多少,一次上缴有困难,就限定时间直到如数上缴完毕为止。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应当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让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惩罚。另一方面,抽调的大检查人员,应该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能够不徇私情的优秀人才,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防止走过场,才能维护大检查的声誉和国家合法权益。
(原载《辽宁财会》1992年第12期。)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