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律法律时事法律评论
对着朋友的头部试枪导致死亡,杀人犯被判十五年

对着朋友的头部试枪导致死亡,杀人犯被判十五年

作者: 5f21a99d655c | 来源:发表于2018-05-06 12:35 被阅读13次

    2016年11月7日,湖南邵阳男子朱海龙朝好友胡某头顶试枪,结果一枪致命。手中的仿64式手枪原来不但装有子弹,并已上膛。法院判处其犯故意杀人罪判15年。

    拿着枪的玩笑是不能乱开的。

    一句试一试枪能不能打响,导致朋友阴阳相隔

    两个家庭的悲剧

    本案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朱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故意杀人的,首先考虑是死刑或者死缓,如果尚没有达到判处死刑、死缓的条件,就考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已经是从轻处罚的结果了。

    本案判决主要考虑了一下因素

    一、从轻或减轻刑罚

    1、本案是间接故意犯罪

    所谓间接故意,即指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换而言之,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本案中,被告应当明知其试枪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是导致朋友死亡,并且在胡某未做任何表示的情况下,径直试枪,并且将枪口对着胡某,最终在手枪的子弹已经上膛的情况下,导致胡某被枪打死。存在着间接故意的行为。

    2、本案被告系自首

    根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虽然犯罪后跑了,并且伪造了胡某系自杀的假象,但是,在安排好孩子后,被告在其妻子和哥哥的劝说和陪同下,在警方尚未将被告朱海龙控制的情况下,主动将自己交由警方控制,并且如实供述相应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可以,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且取得相应的谅解书,对于减少刑罚是有很大好处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案被告是累犯。

    所谓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被告于2011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本案发生于2016年11月6日,距被释放不满五年,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法院对于朱海龙所说的“你猜这把枪打不打得响”这句话并没有认定,因为结合现有证据来看,仅有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这句话没有认定不存在疑问。

    但是法院认定了胡某在枪响之前没有任何反应,证人曾某对此有证人证言,不知道还有其他什么证据能够支持法院作出相应的认定。

    不过本案有悖常理的地方就是,你没事试枪还用枪口对着人家的头部,你就真不怕枪已经被上膛走火吗?

    一般人即使试枪,也应当有不对着人的意识。

    就目前来看,这个结果对于被告人来说,是较好的一个结果了。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对着朋友的头部试枪导致死亡,杀人犯被判十五年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qaxur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