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依法执政(二)

作者: 高丘上 | 来源:发表于2019-07-16 01:37 被阅读1次

    二、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德者,人之行为奉行的准则;法者,人之行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因此,德的倡导是为了人们有所遵奉,法的制定是为了人们有所恪守。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德的倡导,人们将难以形成健康的同一价值取向。如果没有法的制定,人的行为将失去约束,而使得社会秩序发生混乱。

    然而,由于各国的社会形态不同,对德与法的倚重或取舍也会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有的国家选择以德治国,有的国家则选择依法治国。

        资本主义形态的国家,奉行的是个人利己主义。在这种价值观的前提下,一方面,私有者之间有着深刻的利益对抗,另一方面,人的个性与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因此,国家不能采用同一道德标准规范人们的价值取向,只能制定详尽的法律给人们的行为画出红线,来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稳定。

    由此看来,奉行个人利己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将无法选择以德治国,只能选择依法治国。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的是克己奉公的利他主义。在这种价值观的前提下,人的个性与自由虽然受到尊重,但同时也要以倡导道德的方式,使得人们的行为有所规范。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并引导人民大众,遵奉社会主义道德,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由此看来,如果我们也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疏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仅仅让人们恪守行为底线,而选择依法治国,显然是不够的。

    在中国的历史上,人们早就认识到了,以法治国,是各种治国方略中的下下策,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以德治国,但又必须在以德治国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依法执政。

    只有如此,才能既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又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从而领导人民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所谓以德治国,就是以德为准则来治理国家。由以德治国的内涵可知,我们之所以提倡以德治国,主要是将德治国家作为治国的目标。

    那么,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德治国家呢?当然是建设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民当家作主,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

    显然,这个德治国家是我们的最大追求,也是我们永不动摇的初心。这就要求我们在治国中,一定要基于这个初心,服务于这个初心。也就是说,德治不仅是我们治国的手段,更重要的还是我们治国的目的。

    总之,德治既是我们治国的出发点,又是我们治国的落脚点。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

    大家知道,国家权力主要包括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因此,依法执政就是要求国家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司法,全国人大依法立法。

    当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执政党只有行政权,没有立法权和司法权。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各集团之间,在经济利益和政治立场上,都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

    因此,资产阶级政党组成的政府,代表的只是资产阶级部分集团的利益。如果将国家权力全部交给执政党,势必会造成执政党一家独大而形成独裁。

    鉴于此,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证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公平竞争,只好将立法权和司法权独立出来,实行“三权分立”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也仿效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势必剥夺人民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其后果必将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因此,在我国必须确保国家权力全部掌握在人民手里,而不是实行什么“三权分立”制。

    既然我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那么只要依法执政,就必然会形成一个依法立法、依法司法、依法行政的社会局面。从而将法治尊严贯彻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如此一来,我国将构建成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社会。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们之所以选择以德治国,是因为德治是我们治国的目的,即建设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而我们之所以还要依法执政,是因为依法执政可以让我们构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社会。

    在这里,德治国家是我们治国的目标,而法治社会则是德治国家的基础。看来,我们没有选择依法治国,并非因为法治对我们不重要,而是说我们不能停留在法治国家层面之上,应该在法治社会基础上,建立一个德治国家。

    既然我们追求的是一个德治国家,而这个德治国家又必须建立在法治社会基础之上,因此在以德治国中,德治与法治是两个最基本的治国方略。

    其中,德治用来引领人们的价值取向,法治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底线;德治为法治的实施提供依据,法治为德治的实现提供保障。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共同奠定以德治国的基础,构成我国社会的基本特征。

    说到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既然我们要建设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民当家作主,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中国,那么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还是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它们的核心任务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保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

    如果说两者有所不同的话,也只是它们所在的领域不同。其中,德治作为治国方略,集中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教育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则集中体现为依法执政。

    我们说德治作为治国方略,集中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教育上,这个说法大家比较容易理解。但说到法治作为治国方略,集中体现为依法执政,可能就有点费解了。

    然而要使大家明白这个道理,还需从依法执政的内涵说起。上文有述,所谓依法执政,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又主要由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构成。既然如此,依法执政的结果,必然会将法治贯彻到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个领域之中。

    而正好在社会实践中,凡是法制建设中的问题,无不与这三个领域相关联。就拿发表过的有关依法治国方面的文章来说吧,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你就会发现,所有文章中有关法制建设的内容,均可纳入到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范畴之内。

    例如大家讲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属于“立法”范畴;大家讲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则属于“司法”范畴;而大家讲的不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又无疑是“行政”范畴的事。

    既然法制建设问题均与立法、司法和行政相关联,那么法治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不就是集中体现为依法执政吗?

    其实,我们说法治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集中体现为依法执政,其根本原因是由法治在我国的属性决定的。

    大家知道,法治在个人层面,作为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修养,仍然可以归结到德的范畴。而只有当法治在用于行驶国家权力时,它才成为一条左右均不可僭越的准绳。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全面依法治国”,就应该表述为“全面依法执政”。

    试想,尚若我们真的要“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治国的方方面面都要法治化,那么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教育内容要不要法治化?如果要,难道我们还要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以礼入法”、“以德入法”吗?显然不能。

    既然不能,我们又如何使人们遵奉社会主义道德,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呢?看来,“全面依法治国”这个表述不确切,还是表述为“全面依法执政”才准确。

    否则,我们将很难理直气壮地将德治纳入到治国之中。如果我们不将德治纳入治国之中,必将使得社会道德沦丧,法律也将失去它实施的基础。

    实际上,自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一直奉行的是以德治国,即把人民当家做主、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中国,作为我们治国的宗旨。改革开放以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后依然是这样。

    例如改革开放伊始,我党就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就是为了保障改革开放不偏离社会主义道路。

    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更加重视以德治国,“十八大”不仅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提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随即开展了“三严三实”教育和“两学一做”活动,以增强共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来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领导,从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

    到“十九大”,习近平又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精神实质和内涵依然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事业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并具体拟定十四项具体措施以贯彻落实。

    这充分说明,我党始终没有放松过以德治国,以德治国一直被中央历届领导所重视,是我党的一项既定方针。

    总而言之,由于法仅仅是人之行为恪守的底线,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依法治国,其结果将会丢掉德治这个治国方略。

    然而,由于德是人之行为奉行的准则,如果我们选择以德治国,却不会丢掉法治这个治国方略。

    例如,无论是“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还是“社会主义荣辱观”,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乃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都含有法治的内容。由此看来,还是讲以德治国,并强调依法执政较为妥帖。

    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我们讲依法治国时,总需要再补充一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样的话。然而这种补充从表面上看,好似周全了些,但如果从理论上加以分析,还是缺乏合理性的。

    其不合理性有二,一是这种提法将无法把德治和法治作为两个治国方略,只能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作为两个基本方略。

    如此一来,方略就失去了主题。

    例如,就主题而言,我们可以说德治与法治是治国的方略,但我们却很难回答,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又是谁的方略。

    二是前文有述,法治在个人层面,它仅仅是德行修养诸方面的一个方面,而只有到了行驶国家权力上,它才成为一条左右都不可僭越的准绳。由此看来,法治在我国作为治国的重要方略,集中体现在依法执政上,并不体现于治国的其他方面。

    像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这些从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人制残余,归根结底属于执政层面的问题。因此,如果我们不去强调依法执政,而是强调依法治国,这样不仅不利于德治的实施,而且还会淡化法治作为行使国家权力准绳的极端重要性。

    因而为了突出德治国家是我们治国的目的,同时突出法治集中体现在行驶国家权力上,我们必须一方面明确提出以德治国,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依法执政的极端重要性。

    关于如何依法执政,这在以往大量依法治国的文章中都讲清了,我这里不再赘述。下面仅就以德治国中的德治问题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上文有述,德治既是我们治国的目的,又是我们治国的方略。作为治国的目的,那是我们要建设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治国的方略,则是我们要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因此,我们今天所讲的德治之德,决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伦理道德,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关于这个道德体系,我国历届领导人,尤其是习近平同志都有精辟的论述。如果认真总结一下,可以归纳为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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