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蓝雪
前不久,我以个人之力,华丽丽地做了一次与大组织的对抗。结果是,我证明了小人物也是有尊严的,也是可以去维护自己的利益的。
这件事很有可能会让我上了M公司的黑名单,因为我估计是M公司自成立以来遇到的最拿劳动合同较真的员工。
2014年,我刚毕业就进入了M公司。当时的我就是一个职场小白,签合同时看也没看,人事说在哪里签字我就在哪里签了字。后来我把合同带回家,W先生看了之后说,“你们也签了竞业禁止协议啊!”
那时候我还不知道竞业禁止协议是何物,W先生给我科普了一下,我也没放在心上。
2015年底,我从M公司离职。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员工离职两年内不能找与现在公司工作内容相关的工作,不然要交违约金。如果没有找相关工作的话,公司会发原工资的2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许你觉得这个补偿金的比例有点低,这个暂且不谈,就按照这个双方都签了字的竞业禁止协议来说。
很巧的是,我因为不想继续从事实验室的工作,所以新的工作特意避开了相关工作。结果就是我在无意中就妥妥地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但是我知道公司里好像从来没有人领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我也在踌躇到底这笔钱该不该去要,该怎么要比较合适。
离职后的第二个月,有一天我收到一条短信,提示我有一笔工资,是M公司的工资卡。因为已到年底,我还以为M公司特别人性化,念在我之前在公司兢兢业业的份上,并没有因为离职就把我的年终奖扣掉。那几天我不胜欣喜,觉得既然公司这么仁义,我好像不应该去为了一点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斤斤计较,去给公司添麻烦了。
又过了十多天,接到M公司人事的电话,说给我多发工资了,要我退回去。我的心情一下子跌到了谷底!我只好说我查一下银行卡,看有没有。
哪有吃进去了又无缘无故吐出去的道理啊!为了保住我认为是合理的这笔收入,我就去查了《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收集了一些支持我的收入合法性的条款。我算了一下,上次发的那笔钱还不足以支付我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和扣发的前三个季度的季度奖呢。
第二次和人事交涉,我提起了竞业协议的事,人事跟我说我不需要保密,那个协议不作数。我说,既然不需要保密,那为什么要签那个协议呢?人事说,当时是怕我之后的工作万一涉及到机密,所以签合同的时候顺便签了。而且人事还说公司从来都没有向任何一个员工收取过违约金,以前也没有任何一个员工向公司要过竞业限制补偿金。
我觉得别人是别人,我是我,既然我有理,我就应该据理力争。没有人做过的事情不一定就是真的办不成。
第一,我认定了白纸黑字签了字的就应该有效。既然签了字盖了章,怎么能说不作数就不作数呢,逗我玩么?如果我真的不需要保密,那就该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我解除竞业限制。
第二,假如那笔钱是多给我发的一个月工资,那么也是存在不合理性的。我按照自己一个月的工资算了一下,那笔钱只扣掉了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像正常工资一样由公司把社保部分扣除。
第三,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可是M公司在我辞职2个多月后,还没有支付给我前三个季度的季度奖,这明显不符合规定,属于拖欠工资。
我把这几条理由一一陈述给了人事,说请按照各种法律规定帮我算一下公司还应该支付给我多少工资,然后把你们认为给我多发的那些从里面扣除。假如这样计算完后,我还有需要退还的部分,我会如数退还。公司如果觉得我的要求不合理的话,那我希望去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仲裁结果让我如何我就如何做。
讲完这一通,人事也哑口无言,估计是没遇到过这么较真的。人事说我这种情况他们要跟大领导去汇报,讨论一下如何解决。我说好,我有时间等。
就算真的去仲裁我也不怕,我甚至都查好了仲裁需要走的程序,但是根本就没有走到那一步公司就妥协了。其实公司是不愿意去仲裁的,毕竟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而且仲裁结果一般都会倾向于弱势群体的。此外,公司里多多少少还有一些其他不合法的内幕,比如加班无法安排调休也不发加班工资等等,这些问题暴露出来对公司影响也不好。
这件事情以我的基本完胜而告一段落,后来听说现在基层员工已经不再签竞业协议了。看来我的抗争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还帮M公司完善了人事管理制度。
在大组织面前,我只是一个小职员,可是我并不懦弱,我也是一个有尊严的存在。我不是法律系毕业的,但我知道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件事情也让我看到了小人物的力量,并给了我勇气,我想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我更是不会妥协。
(2016年3月18日,写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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