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社会的我” 即社会上的客我(超我——客我的社会层次)。
林汉扬写于2011-7-1 16:12:51
是“我”在社会上的社会角色、社会道德法律等等需要而派生或者生化出来的“我”(弗洛伊德称之为“超我”); 是以“我”作为一个社会身份的人的客观需要作为满足对象的立场去实现价值目的,“社会的我” 在社会上的需要也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为心理上的自我意识感觉不感觉得到而肯定与否定它的存在,比如,“我”是一个企业的老总,每一天为了把自己企业的商品销售出去,都必须用车运输到市场上去销售,“我”的企业由于没有购买汽车而必须出钱请别人的汽车给自己的企业运输到市场上去销售,去年一年下来仅仅运输费用就花了15万元,可是,今天,“我”作一个比较科学的计算,原来发现“我”如果去年自己的企业购买汽车运输的话,包括购买一辆寿命还可以用5年左右的二手货车,包括雇用司机与购买汽车保险、汽油费用、汽车保养等等总共也就10万,除了可以节约5万元,这辆二手货车的寿命还可以剩余4年左右,请问,作为一个企业的老总,我是不是去年确实应该作出后面一种决策而不应该作出前面一种决策呢?可见,“社会的我”的需要和价值配置的合理与否也是有其客观依据的,它也是绝不仅仅是一种自我意识认识到与否而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以上的分析是从 “我” 的社会事业方面讨论这个社会角色的“我”,但是,这个“我”只是形形色色的不同社会角色之中的其中一个,并不能代表所有“社会的我”,因此,我们如何一个人在社会之中都在扮演着不同“社会的我”,比如,一个人在他的老婆面前是一个丈夫,在他的孩子面前是一个父亲,在他的父母面前是一个是一个儿子,在他的兄弟姐妹面前是一个兄弟,在他的上司面前是一个下属,在他的下属面前是一个上司。。。。。。层层叠叠的社会关系网使这个人受到自己在不同人面前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制约。可见,做人是多么的不容易。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