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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ePhone开发者的自杀,看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保护

从WePhone开发者的自杀,看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保护

作者: 思辰美慧 | 来源:发表于2017-09-17 14:26 被阅读686次

    “我是WePhone开发者,今天我就要走了,App以后无法运营了。抱歉,我从来没想过我是这样的结局,我竟然被我极其歹毒的前妻翟欣欣给逼死了……”

    2017年9月8日晚,这样一封“遗书”被曝光并引发网友大量转发,跳楼自杀的是WePhone的开发者苏享茂,他称自己和前妻翟某通过婚恋网认识,6月7号领证,7月18号离婚,离婚后,前妻以他有“漏税行为”和“WePhone的网络电话功能是法律灰色地带”两点,要挟要举报自己,并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三亚的房子,如果不给就走法律程序定苏享茂的罪。

    面对付不起前妻精神损失费和企业经营困境即将导致破产的局面,苏享茂选择跳楼自杀,一个业界优秀开发者就此陨落。

    笔者暂且不评论谁对谁错,毕竟真相如何只有当事人了解,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法院会有公正的判决。在网友纷纷将焦点聚集在恶毒的前妻逼死前夫时,笔者想从财富保护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婚姻是需要慎重决定的大事

    杨澜曾在采访比尔盖茨时,问道:“你一生中最聪明的决定,是创建微软,还是大举慈善?”

    比尔盖茨坚定且不假思索的答道:“都不是,是找到合适的人结婚。”,巴菲特也说过类似的话:“婚姻是一生最大的投资。”

    网络信息披露,事件中的苏某与前妻翟某是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结识,而后来记者发现这家婚恋注册流程及VIP服务并不完善(VIP服务价格根据个人资产定价,从1万元到百万不等),虽然二人都是VIP会员,应该如实披露个人基本信息,但女方有短暂的婚史没有在世纪佳缘网站上披露。

    据媒体报道,在法律检索平台“无讼”上搜索“世纪佳缘”,共有法院判决1329起,其中刑事559起,民事872起,涉及有期徒刑的446起。这也说明没有经过长期相处了解,仅凭婚恋网站信息和几次见面就决定的婚姻是草率的(案件中二人3月份结识,6月领证)。

    特别是高净值人群,如果双方涉及的财产较大,最好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后财产约定》因为法律在判决财产归属权的时候,优先支持共同协议的财产,没有协议的才会以法律为准。

    但无论是《婚前财产协议》还是《婚后财产约定》,在中国很难实现,只因三个字:伤感情。婚前就签署财产怎么分,这是绝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那么就需要利用一些其他方式进行财富保护,比如人寿保险。

    婚姻财产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婚前的是个人的,婚后的是共同的;分割时先划分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隐匿、转移婚内财产少分或者不分。

    以年金保险为例:在孩子婚前,父母给孩子投保一份大额年金保险,父母作为投保人(交保费的人),孩子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领取的人),身故受益人(被保险人意外/疾病身故,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是父母,由于合同签订是在婚前,且出资人是父母,自然属于孩子的婚前个人财产。

    特别是保单不会造成婚内财产混同,因为孩子配偶的钱是无法存进保单账户的,这份保单会保护孩子的财产不被分割。如果婚前给孩子一张大额储蓄卡,一旦这张银行卡存入婚后财产,比如工资(下方注释可了解个人和共同财产的明细),这张卡就形成财产混同,哪一部分是谁的就说不明白了。

    注1:婚内共同财产都有什么?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2:个人财产都有什么?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就是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疾病身故,这份保单的身故保险金是归属受益人的,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身故保险金就会视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公平分割,配偶、子女和父母均有权分到钱,而指定受益人为父母,这笔钱就会回到企业家的家族中。

    因此企业家给下一代现金资产,优先选择大额年金保险,并设计好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隔离

    WePhone案件中的死者因被索要1000万的天价精神损失费而在遗书中表示“我资金链已经断裂,实在很绝望。”这从另一个角度看来,他经常使用个人财产补充企业财产,两种财产混同的概率较大,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即使不是女方勒索,企业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导致资不抵债,也会追究他的偿债连带责任,因为没有做好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隔离,保护好自己的财富。

    我们都知道,只要做好财富隔离,自己的财富不与企业财富产生交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使负债倒闭清算,自己的个人财产也是不会被强制偿债的,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且不能证明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独立)责任无限,法院会追究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所以高净值的企业家群体必须做好财富的提前规划、隔离。

    隔离要点核心是:

    1、避免企业出资购置个人财产(住房、私人汽车等)。

    2、避免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混同或资金来往频繁、密切。

    最好还能利用桥面设计保单,使得个人财产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

    1、保险单避免出现企业家本人,特别是不要成为投保人:因为有些法官的观点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资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退保,用现金价值偿债。

    2、保单一定出现第三人:因为有些法官的观点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一方是第三方,不应该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则是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保单的最佳设置是:

    投保人:债务人的父母;

    被保险人:债务人的子女/父母/配偶;

    受益人:债务人的子女/父母

    特别提示:任何的恶意避债都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债务隔离必须在债务发生前规划。


    财产传承与继承的问题

    遗嘱是继承或者传承时优先想到的方式,但这也很难被普及,也是因为三个字:不吉利。

    这不是最根本的劣势,因为仅持有法律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是不能处理遗产的,要在继承遗产前,去当地公证处做一个继承权公证。

    公证处会提供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要在全部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约叫到一起,宣读公证遗嘱,征求所有人同意后,亲笔签名后才可以按公证遗嘱执行遗产继承。

    特别提示: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无法继承,或私下约定,或司法诉讼(讼诉期间,所有遗产将被冻结)。

    人寿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就不会有这方面的担忧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也就是说如果身故时,受益人仍然生存,并且拥有受益权,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就不视为遗产,直接由受益人领取,这就给传承带来了巨大的方便和安全,更不会出现因为无法完成“继承权公证”而无法拿到遗产的窘境。

    因此大额寿险指定受益人是传承的优势工具,有此类需求的企业家是必须了解并且配置的,特别是遗产是优先偿债的,身故保险金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不视为遗产,就可以不优先偿债,这是一个更重要的保障点,但为了避免“恶意避债”,应提前规划避债保单,在没有财务/债务风险时规划购买保单。

    除了婚姻财产保障、债务隔离,还有很多需要提前规划的事,比如健康风险规避、人身意外紧急预案、税务规划、未成年人财富监护等等,所以高净值人群需要多学习、多咨询,这样才能保障自己及家族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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