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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你的炮灰——请收起你的道德绑架

孩子不是你的炮灰——请收起你的道德绑架

作者: 阿呸姑娘 | 来源:发表于2015-06-20 18:25 被阅读33188次
    道德绑架.jpg

    想写这篇文章,一开始也是为了凑个热闹。起因大家已经都知道了:前几天一个“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口号瞬间霸占了整个朋友圈。于是,许多人,尤其是刚刚晋级的宝爸宝妈,纷纷义愤填膺响应,恨不得将人贩子大卸八块。

    然而,正当人贩子死刑的呼声愈演愈烈的时候,剧情瞬间反转,一种不同的声音“我们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死刑”的声音拔地而起。这种声音更是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充斥了微信微博等各大门户网站,也是纷纷得到响应,许多人怒赞。

    于是可想而知,怒赞的同时,也自然引起了观点不同的双方的骂战。虽然算不上多激烈,可也是火药味十足了。

    但,今天我要说的并不是这个。

    在这一场风起云涌眼花缭乱的全民大讨论中,且不论是否有人可以炒作;且不论人贩子该不该判死;且不论人贩子都判死刑有没有可操作性,有没有危害性,以及重刑在提高威慑力的同时会不会降低其边际效应——毕竟,有关这方面的探讨早已铺天盖地,无需我再来拾人牙慧——在这么多个“且不论”的前提下,我倒是发现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我们可以大致对比一下两方的观点:

    基本上,大部分支持人贩子死刑的人,观点大致如下。

    “你有过孩子么?你知道一个孩子对一个家庭意味着什么么?”
    “孩子是母亲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而得,你知不知道有多么艰辛,所有人贩子都要受到报应!只有死刑才会让这些人不敢拐卖孩子!”
    “如果被拐的是这些专家的孩子,看他们还会不会这么说!”

    然后,再来看看不支持人贩子死刑的观点。

    “量刑必须和罪行相适应,如果重罪轻罪量刑一致,那么重罪所带来的犯罪成本反而降低,人贩子会变得更穷凶极恶。”
    “如果人贩子一旦抓到就是死,那么躲避追捕的时候他会拿孩子怎么办?答案往往是,杀人灭口。”
    “被卖的儿童里,大约一半是在父母知情甚至主动的情况下卖掉的。”

    乍一看,双方其实都是为了孩子,不过是支持的方式不同而已。但若果仅仅是这样,私以为很难引起热议。直到细细一看,才发现了各种原因所在。

    支持死刑的人,大部分站在了被拐孩子父母的角度看问题。

    没错,是孩子父母的角度,不是受害孩子的角度,不是受害孩子的角度,不是受害孩子的角度。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若作理性思考,其实有点常识即不难发现,人贩子一律死刑显然是有违法制。然而即便彻底脱离被人说烂了的“死刑会让人贩子更穷凶极恶”论,完全论情不论法,人贩子一律死亦不具备可操作性。举个有点极端的例子,一对夫妇经济条件太差,或是男欢女爱后造出了不能负责的产物,于是悄悄把孩子给了人贩子让人贩子卖给个好人家。人贩子应要求完成了任务,将孩子卖给了一对家境不错无生养的夫妇,孩子今后的生活也确实幸福。但是这种情况判死,是不是太不人道?论情,这人贩子可谓做了件四赢的大好事:给孩子亲生父母解决心病,让孩子养父母后继有人,给孩子创造比原来好的环境,给自己也带来一笔财富。别说什么这不算拐卖,人贩子的重点在于“贩”。只要卖了,都是人贩子。

    任何事情想要一刀切,就必须把最极端的情况考虑进去。例如小偷,轻者不过是摸了人家随身的几个零花钱,重者说不定是偷了人家救命钱甚至害死一个家庭顶梁柱;例如醉驾,轻者不过闯几个红灯,重者则会酿成重大伤亡事故。同理,人贩子卖掉一个孩子,重者会破坏一个甚至几个家庭,轻者说不定还能客观上给孩子带来好处。若凡事按最坏的结果来看,那么盗窃,醉驾,以及诸多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义愤填膺地死刑了事,这显然是荒唐而可笑的。

    这个道理其实不难想通。那么,为何还有这么多人支持人贩子死刑?

    原因之一是过于相信死刑的震慑力。

    关于这点不详叙,推荐去搜索一篇文章《判处人犯死刑对贩卖人口的犯罪率有什么影响》。简单摘录一个结尾:

    为了降低拐卖人口的犯罪率,政府有其他可能更有效的策略,比如增大打击力度(增大发现的概率)和降低人口买卖的需求,与之相比,增大处罚力度反而可能是相对无效而高成本的。

    原因之二,惩罚并控制人贩子来满足内心的安全感。

    这是一种很常见的“归罪于外”的心理现象,一种潜意识掩盖内心阴暗面的心理。这种想法,有助于未受害者认为,只要人贩子都判了死刑,自己的孩子就能安全。人们对拐卖儿童事件感到恐惧,所以试图通过控制并改变这件事来获取安全感。然而,人贩子出现的时间、地点、行为,都是不可控的,于是人们转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往死里控制可控因素,并下意识规避不可控因素。要求人贩子死刑是可控的,所以这样的声音喧嚣尘上,而那些试图改变不可控因素的事情,例如呼吁放宽收养法,让人贩子无利可图这些举措,则相对抽象,不能够带来足够的安全感。人贩子死刑,主动权掌握在“正义”的一方,这带来的安全感是巨大的;反之,用经济学进行调控,即使再有效,主动权其实还是在人贩子手里。

    原因之三,也是更普遍的原因,就是所谓的“如果是你孩子你怎么说”的道德绑架论。

    这种道德绑架,和所谓的“我是为你好”如出一辙。相信许多人的父母,挂在嘴边的口头禅里都有一句“我这是为你好”——不管做的事孩子究竟喜不喜欢,乐不乐意,客观上给孩子带来的是好事还是坏事,只要出发点是“我为你好”,那么作为孩子,就需要全盘接受,否则就被冠以“不听话”的“罪名”;而作为父母,即便发现自己犯了错误也不要紧,一句“我也是为你好”可以作为全部理由。这种绑架,亦从孩子本人延续到了他人身上,从而使“我是为孩子好”作为了“支持人贩死刑”的全部理由:“我是为了孩子的安全着想,孩子对一个家庭的意义你们不能理解,所有人贩子都必须死刑。”

    虾扯蛋,你们这哪里是为了孩子,而是为了孩子的父母,为了自己。不知是否有人发现,呼吁人贩子死刑的人群里,大多都是在强调失去孩子对家庭的打击,而非孩子本人的遭遇。甚至红极一时电影《亲爱的》都存在这样的局限:片子花了大量的时间描绘父母找孩子的艰辛,而孩子本人,几乎不多着墨,而且,看起来过得还不错。

    在这个道德绑架里,孩子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更像是一个符号,一份父母的私有财产。

    让孩子报兴趣班的时候,你们只想到让孩子学习,不曾多花时间了解孩子是否快乐;呼吁人贩子必须死刑的时候,你们只想到自己失去孩子的痛苦,不曾多花时间了解这是否会将孩子至于更危险的境地,不曾想想孩子一旦被拐,拐卖者就变成死刑犯,他们为了逃避罪责,什么事都做得出来。用孩子来成就自己的尊严和道德制高点,这反映的不仅是父母内心的缺乏,更是一种潜意识里推卸责任的劣根性。

    其实,我并不认为父母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有什么不对。生孩子本身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投资,也没人规定父母非得一切以孩子为中心。但是在这之前,请你尊重你的孩子,不要把他当成炮灰。拐卖儿童这个话题之所以受到热议,是因为受害的是孩子,是弱者。但是孩子父母作为成年人不是。固然丢失了孩子,对家庭而言是灭顶之灾;但是作为成年人,就请拿出成年人应有的思考与担当,而不是打着孩子(弱者)的旗号,简单粗暴地进行泄愤和道德绑架。

    最后,拿那些支持人贩子死刑的问题来问下我自己。

    如果被拐的是我自己的孩子,我会不会希望人贩子死刑?

    嗯,出于私心,我甚至会希望法律规定,只要毫发无伤地还回孩子,人贩子可以既往不咎或从轻发落。而哪怕我的孩子被人拐去了另一户人家,也比落到一个犯死罪的人贩子手里强。对不起,我也自私,人贩子十条贱命比不上我孩子的一条命,我不会冒险让我孩子的生命落到一个死刑犯手里,我宁可放过他,从而让他放过我的孩子。但是至少,我觉得这种私心,比建立在孩子父母心中的那点快感,来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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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苏玉晴香:有请下一位选手,选手没来,轮空,本轮阿呸姑娘赢得比赛(●_●)
      • 苏玉晴香:对不起,您写的太好了,我们决定让你晋级(●_●)
      • 9fb11bfc21aa:赞同啊呸! 人贩子的话 被发现 孩子就成了判刑的证据了!若被发现必死无疑 反之这年头法律也是要讲证据的 🐶急尚跳墙 人贩子来个毁尸灭迹 倒还有一点生的可能
      • Abelfourier:@挂瓜 先驱问活在理想中,古今中外,时代国别不同,现实情况也都有所不同。没有可以照搬的真理,名人也未必就比常人深刻。
      • 挂瓜:@Abelfourier @阿呸姑娘 建议你们看看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很多年前就讨论了,父母是否可以买卖孩子的问题。
        这个社会是个契约社会。 @Abelfourier 你说得这些,还不如听听“先驱砖家”的看法。
      • 文彦2018:这篇文章也得很精彩,有理有据。喜欢。
      • 阿呸姑娘:@人民政协 关于这点也没有更合适的解决办法。但总比不表达观点的好。
      • 阿呸姑娘:@亮亮天气晴 另,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刑一直都是死刑。罪行严重者,按具体情况须用死刑惩处,这没有争议。
      • 阿呸姑娘:@我是一只龙猫 谢谢您的鼓励。
      • 阿呸姑娘:@亮亮天气晴 无论父母是否授意,贩卖人口都是人贩子。如果不包括父母授意的,那么这些人也只能算支持部分人贩子死刑,不属于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那一类。另,国家收养机构目前的接收条件特别苛刻,所以呼吁放宽收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且可行的方法,这从根源上降低了人贩子的获益成本,从而减少犯罪率。
      • 5ea357d06cdb:人们讨论的人贩子,普遍说的就是在无父母授意的情况下,故意以牟利为目的,偷走或抢走别人孩子的人。不包括父母授意的那一种。而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带什么拯救困难家庭的意味,纯粹是个人的利欲熏心。有人生育不了,国家有收养机构啊,为什么要抢别人小孩?孩子愿意了?况且有的孩子去往的渠道是让孩子致伤致残,那这种买卖就更恶心了。所以,量刑太轻肯定无法平息父母心理的伤痛,弥补孩子经历的惊恐。一律死刑?看孩子的情况。伤害情节严重的,必须,这是天理。
      • 我是一只龙猫:文章写得还不错,鼓励一下
      • 犬君:这种文章太吃力不讨好了…
      • 犬君:有理有据让人信服ˊ_>ˋ
      • a8b37d353789:@阿呸姑娘 姑娘啊,你文章观点不错,可是一拿到外面去,太容易就被反对之声淹没了,结果你跟这表达了半天,时间也花了,啥啥作用也起不到,多可惜啊
      • f73dbce0290f:理性的看待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 阿呸姑娘:@念旧人 我的朋友圈也差不多,不过支持和不支持的都有。能多听听双方意见,多思考一下事情更深的层次是很有必要的。😄
      • 阿呸姑娘:@人民政协 写文章只是表达自己观点,不一定要“干过”谁。其实有不同的声音可以自由发声,也不坏。
      • 阿呸姑娘:@Abelfourier 负责确实是有必要的,就像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负责,子女为老年父母负责一样。所以我才吐槽了一下这种对孩子不负责的行为。至于“属于”一词,个人持保留意见,那就求同存异吧。 :relaxed:
      • 阿呸姑娘:@Bumble_Bee 所以,买方承担法律责任是降低犯罪率的一种可行且非常有必要的手段。但是也不是常说的“买卖同罪”,买方的责任是比卖方大、小还是同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这不是本文所讨论的方面,不深究。
      • 定Ding:@Abelfourier 赞同你的观点,不反对作者的论点,反对作者的立论角度。
      • 0f670b7d1add: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要知道人贩子不会平白无故就有了
      • 494a169df8b1: @Abelfourier 我同意你的观点
      • 9542bc6abf9c:其实很赞成作者的观点,前段时间朋友圈各种刷屏支持死刑,我就看了看不说话,有时候很多事情还是需要点理性思考的。
      • 6ecca483f929:例子举的不错
      • a8b37d353789:可惜你再写这么十篇也干不过支持死刑者的一句唾沫星子啊
      • 45e3c7533ec3:認同最後一句「人販子十條賤命也比不上我孩子的一條命」。
        朋友圈的轉發很多配圖都是娃娃被整殘了的圖片,父母一代入絕對痛徹心扉咬牙切齒。
        感性歸感性,理性歸理性。死刑的阻嚇力一旦被突破,就天下無敵了,只會一發不可收拾。
      • Abelfourier:@阿呸姑娘 差异正在于第二点,孩子未成年之前或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就是“属于”父母的,父母是要为这种“拥有”而负责的。这是我的观点。我不反对你的结论,我是反对你的立论角度,即你的“孩子也有独立人格”。求同存异吧,只是表达观点,并非一定要说服你。说服人这事本身就不是必要的。
      • 阿呸姑娘:@Abelfourier 第一点跑题不讨论。第二点,正是因为呼吁一律死刑是对孩子不负责任,我才撰写此文。第三点完全认同,也表明我们观点其实无甚差异,故不必继续纠结了。
      • Abelfourier:@阿呸姑娘 第一,汉语中,要表达无性别第三人称单数的某人时,就是用“他”字。当然这不准确,还可能指男性,但可依据上下文、语义、语境来判定。第二,“属于”没什么不好,拥有的要承担责任。让一个孩子只属于他自己非常危险,因为他不具有为自己负责的能力。现实中孩子们也是逐步独立的,这个过程要到成年后才完成。三,起刑点要增加到让人贩害怕,又不会重到逼人贩撕票,这点没有争议。
      • 阿呸姑娘:@Abelfourier 我表达的不是“独立人格”的意思。只是个人觉得,任何一个人都不“属于”另一个人。无论这个人是否有独立思考或生活自理的能力,ta也不适合被拿来消费或当做炮灰,让别人做一些明显不利于ta的事。第二,我同意只要贩人就是主观恶意。但主观恶意只能构成加刑的理由(这个没有什么好反对的),而不能构成“必须一律死刑”的理由。另外我举那个父母授意卖掉孩子的例子主要是因为:支持死刑的理由大部分都是“卖掉孩子会毁了一个家庭”。但是经过父母授意的人贩子,不在此列。别说这种例子一抓一大把,哪怕只有一个特例,都至少能证明以这个理由要求所有人贩子死刑是站不住脚的。反之亦然,也不能因为父母授意,就不判刑。简而言之就是,这件事不能以父母的意志作为全部决定。但这不是我此文讨论的重点,本文只是反对以“孩子对家庭的重要性”来作为人贩子必须死的理由。最后表达一个自己的观点,我个人认为人贩子的处罚是要加大,执行力度更要加大,对部分罪行严重的人贩子也须判死刑。但不能全部。
      • Abelfourier:@阿呸姑娘 第一,所谓独立人格,要有保持独立人格的能力。一个人独立生存的程度和能力,与其人格的独立程度是匹配的。比如婴儿连大脑还没发育好,哪来的独立人格?儿童连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都不完全(等你带过孩子就知道了,他刚说过我要做某某事,转眼就忘了,完全是一时兴起),何来完全的独立人格?至于你说的精神病人,就不是完全独立的人,法律上这叫“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第二,只要贩人了,主观上就是恶意的,这与杀人不同。即便万幸卖到好人家,又有几成?对亲生父母又当如何?第三,补充一点,生而不育,甚至拿出去卖,难道这样的不合格父母不也该重罚么?
      • 阿呸姑娘:@Abelfourier 首先我不认为孩子在儿时就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一个人哪怕是精神病,痴呆甚至死刑犯,都是独立的人。其次我同意你的说法,孩子是父母的精神财富,我也说过我并不认为父母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有什么错,毕竟不是自己的孩子被拐卖,也未必体会得到那种痛。再次,我也支持加刑,我唯一反对的是“一律死刑”,注意是一律。因为这种呼吁,不仅不能保护孩子,反而是父母将孩子推向了死亡,即“损人不利己”。一定程度上,这也算是个智商问题了。再再次,就是我举的那个例子,人贩子也分轻重,把孩子买给好人家和卖去做乞丐的不同,孩子生父母知情与否的也不同,虽都是犯罪这没的说,但也不可一概而论。
      • d85170b7a0cb:我虽然不怎么会说大道理 但我觉得你是对的
      • 林歌文:再赞成不过!孩子是人而不是财产,这是原则。孩子不是可以移来挪去的东西——那不正是人贩么?楼上的回答可真令人心寒。
      • Abelfourier:在孩子没有自主决人生的能力时,当然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是我的我不会上心,不是我的孩子,只要不为恶,我才不在意他是否成材。你别抠文字,这财字不是钱财的财,而是财富的财,孩子是父母的精神财富!一家人的精神财富完全被偷走,以至变成负债,偷盗者该判何罪?起刑点就死刑当然太高,但五年是否太低了呢?杀人有故意、过失、防卫过当,但拐卖妇女儿童的全都是故意的,这二者不可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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